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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_長髮螞蟻與司法恐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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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hai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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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長髮人法律論壇網址:www.yibin.com.tw/lhman
          
         看_長髮螞蟻與司法恐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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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7年2月14日   【另眼新聞】    第31期
大標題:官司八年抗戰  父親及膝長髮紀念
   ----------------
 有一天,有位長髮及膝的男子,是男子,且長髮及膝,跑來本刊告訴我
,他的「官司DIY」才是真正的好功夫!
 他說,他用了八年時間,在打一個「醫療糾紛」的案件,他沒有上班ˋ
沒有工作ˋ沒有任何收入。
   ----------------
成天只做一件事,為他八年前死去的五歲小女兒要一個「合理的公道」,
要不到公道之前,他不剪頭髮,他用頭上的三千髮絲,作「有法(髮)無天
理」的見證。
 他的故事愈聽愈感人,愈聽愈難過,感人的是,他的毅力和投入是如此
的堅忍不拔,難過傷心地是,我國的司法怎會是這副德性呢?
   ----------------
        官員說謊   不可超過四次
   ----------------
 這位長髮及膝的男子叫做周鳳山,四十二年次,他女兒出事時,他才三
十七歲,而今,他已四十五歲了。
 近八年的時間,他一直在研究法律,他一直「咬緊」司法體系不放,他
說:我怎麼也不敢相信,檢察官不是在替被害人伸張正義,而是在加害命
案苦主。
   ----------------
 不過,沒關係,周鳳山強調:我做過統計,一個人只要說過四次以上的
謊言,就會開始穿幫,我手上有太多司法官員「說謊」的資料,我不在乎
他們怎麼整我,我只肯定公道一定要討回!答應女兒的事若做不到,豈不
妄為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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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鳳山要的「公道」,要從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九日開始說起,那一天,
他五歲不到的女兒周昭瑞身體不舒服,他帶她前往台北縣中和市民享街六
十五號的天恩內科ˋ小兒科診所,醫師叫李效國(十七年次,山東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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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日上午十時,周鳳山帶女兒第一次求診,有嘔吐ˋ腹痛之症狀,李醫
師開處方有制酸劑ˋ消化酵素,並注射止吐劑。到了下午七時,情況未見
好轉,周鳳山又帶著女兒複診,這一次,李效國醫師叫他太太為小孩施打
抗生素及複方多種維他命及葡萄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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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命的一針   小女兒告別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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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針劑一打,過沒多久,小孩子病情驟惡,嘴唇變色ˋ嘔吐ˋ大小便
失禁ˋ呼吸困難,沒多久,周鳳山即失去他可愛的小女兒了。讓周鳳山最
嚥不下這口氣的是,第二次複診時,針劑一打,小孩子情況急速惡化的情
況下,李效國之妻陳雪滿(三十九年次,家庭主婦)擅自(李效國不在場)拔
掉針頭,
並一再催促周鳳山轉診,一再趕他們快快轉院,要求他們急救,也不急救

 周鳳山從那一刻開始,就一心要告這個「惡醫師」遺棄罪。
(文外附註:沒有「急救」係檢方ˋ被告及告訴人三方都沒有爭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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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認為,車禍肇事後逃逸,都能成立遺棄罪,豈有業務上疏失造成之人
命,又應急救而不急救,還不構成「遺棄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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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可惜的是,他這個想法,中華民國境內的司法單位院ˋ檢雙方聯手「
吃案」,把「遺棄罪」的部分給完全吃掉了,至今,隻字未提,甚至連「
業務過失致死罪」都打了八年,官司還沒定讞。周鳳山鍥而不捨地在司法
體系中「受騙」ˋ「受欺」之過程,相當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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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女命案一發生,周鳳山失魂落魄了好幾天,四月九日悲劇揭幕,四月
廿五日法醫解剖,一直到六月十五日,事隔兩個多月,才開地一次庭,庭
中,周某很納悶,解剖時拍照存證的紀錄怎麼不見了,且解剖後刑事局的
鑑定書上載著肝鬱溢血ˋ腸炎毒素引起急性胰臟出血,但為何不載「腦部
也出血」呢?
   ----------------
 周鳳山要求檢察官林德川再送化驗,再做鑑定。
 周鳳山的學歷是高雄復華高工畢業,法律是一竅不通,女兒未出事前,
他只見過一次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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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回生二回熟   多方找尋化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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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寫狀紙,他到處請教,到處找人問。
 他生平的第一張「狀紙」是七十九年五月八日寫的,那張不能算是狀紙
,頂多只能算是「事實的描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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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有了第一次的經驗,以後就容易多了,他自認為這些年來無師自
通,到處寫,到處寄,他字跡工整ˋ重點一堆,冤情沉重,看的人都常常
昏昏欲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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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八日的「報告狀」寫過之後,在六月十九日,他立刻提筆再寫「要
求狀」,要求另作化驗。檢察官林德川又擱置了近兩個月,到八月十日才
又再開一次庭,周某回憶:
【檢察官用幾乎是『大吼』的聲音警告我,調查局不接受化驗,這個案子
不要再驗了,全台灣沒有一家醫院會接受百姓要求而化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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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還要我自己去找「肯化驗的醫院」。
 令檢察官沒想到的是,周某就真的自己去找「肯化驗的機構」。
   ----------------
 他很佩服調查局的檢驗單位,第二天,八月十一日,他就跑到調查局求
助,調查局的化驗人員還專程到會客室與他洽談了近一個小時,回答他的
問題,調查局因為搬家,儀器無法操作,暫停受理。調查局人員還告訴他
,台大法醫科可以試試。
   ----------------
 周某馬不停蹄的機車一踩,轉赴台大法醫科,台大法醫科的主任告訴他
,只要是檢察官送來的,他們都化驗,而且不收費。此外,周某也問到長
庚醫院也有在幫檢察署作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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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出緊迫盯人戰術 「副本轉送」多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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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有了這些答案,滿心高興,寫了狀紙送到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這時是八月十五日,距案發已四個月。
 這一狀紙送進去後,檢察官開庭的週期就不再是兩個月一次,時間變得
不規則,且毫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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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算算,兩個月開一次庭,八月十五日呈狀,明白指出台大ˋ長庚都
可化驗,為何至十月十五日還無動靜。周某忍不住了,十一月十三日又再
寫一次狀紙詢問案子是不是被忘了?
這一次周某學乖了,他把副本也寄給法務部。
   ----------------
 百姓寄信給法務部!似乎有用?
 板橋地檢署於十二月十一日回函給周鳳山,告訴他在七十九年十一月十
七日已經送到「高檢署法醫中心」去作第二次的化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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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信公理喚不回   不理遲延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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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一接到公函,立刻又發一信,指責板橋地檢署不該漠視他連續四次
的主張,自六月ˋ八月ˋ十一月多次請求,遲遲不送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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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責的函件其實是沒用的,周鳳山縱使把副本寄給法務部,法務部一貫
的處理方式是直接寄給板檢,叫板橋地檢署直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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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這種做法是罕見的,依理,百姓向上級單位陳情,上級單位不思督
導,不求改進,反而只會「轉送」陳情書,要「被投訴單位」自行答覆,
若此作風有任何實際效益,則根本不需投訴上級,被投訴單位就會自己改
進了!
   ----------------
 全國其他機關體系,其上級單位接到陳情,都會命所屬單位提答覆,或
自行調查,再據以回覆,唯法務部一律以「逕覆」交代被投訴單位。
 周某女兒自七十九年四月九日身亡,至八十年一月廿二日,花了近十個
月時間,檢方終於有了第二份化驗報告。這一份化驗報告認定是:「心肌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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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開庭時,只見到【先摺好的『固定一頁』】,瞄了一下就被收走。
 檢察官問他要不要和解。
 周某連回答都懶得回答。
 周某告訴自己,他要看看台灣到底還有沒有王法?還有沒有是非?
還有沒有公理?
(沒有確定有無責任之時,怎麼【和解】?和什麼解?
命案被告在和解的「同時」,不就將所有的刑責都給消滅了?「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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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決定不理會這個叫做「林德川」的檢察官了,他相信林某不會站在被
害人這一邊,因為,林某問案的態度比對付歹徒還凶。
 事情的發展,也多少印證了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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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重度昏迷    一年開一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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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女兒的案子在第三次開庭過後,即「昏睡不醒」,進入「重度昏迷」
。八十年一月廿二日開第三次庭,一直到八十一年一月廿一日才又開第四
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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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期間,整整隔了三百六十四天,再多一天,案子就剛好昏睡達一年。
 或是有閏年多一天,就可以湊滿三百六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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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他決定不理承辦檢察官之後,他開始四處投書,有的寄給總統李登輝
,有的寫給郝柏村,有的寄到監察院。公家機關別的不行,寫信倒是很在
行,周某投訴的信,每個單位都有回信,但是卻沒有任何單位ˋ任何官員
去「喚醒」板橋地檢署,別讓「命案」睡得這麼深沈,就算是裝模作樣也
該動一動,開個庭瞞人耳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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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從八十年三月起,幾乎是每個月都有發函。
 周某還曾直接跑到法務部找當時的次長翟宗泉投訴,法務部檢察司官員
也曾勸「申請換個檢察官辦」!
 周某笑謂:我才不上當呢!他們想利用我的申請替檢察官的遲延作「解
套」。
(地檢署遲延事,還是長髮人親赴法務部三樓與「三名」拿著六法全書的
官員【面對面】談判後,才極不容易的取得記「申誡一次」!問題是「遲
延中」三次以上將遲延責任用公函嫁禍長髮人嫁禍事,至今未依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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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一直盯著法務部,案子卻一拖再拖,既不開庭,也不結案,整整拖
了一年十一個月,到了八十一年三月二日,板橋地檢署起訴了李效國醫師
過失致死。
一個五年以下的刑案,只開四次庭,做兩次化驗,要耗掉一年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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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般效率,怎叫百姓不懷疑其中有「搞鬼」呢?
 更何況,被告僱用的律師曾丁壽,後來確實因涉及其他案件向被告收受
「官司打點賄款」,而被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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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官司出自筆記   多方討教是訣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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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對起訴書的內容也很有意見,他一直告醫師未急救的「遺棄罪」,
檢方怎可隻字不提,第二,家庭主婦替小孩打針,怎不算違法?
(87年2月14日另眼新聞刊登時,為小孩打針的家庭主婦仍是不起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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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有案例,護士看錯藥,不拿盤尼西林,卻拿磷酸鉀注射,害華航空
姐朱台玲一命嗚呼,周某認為,他女兒可能也是這種情況下喪命,為何檢
方查也不查,問也不問?(刑事警察局死亡鑑定書記載__肝鬱溢血致死)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是不起訴打針的家庭主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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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的官司到此才是第一目而已,因為,接下來的官司 DIY由檢方移到
院方,更是高潮迭起,備受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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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可先一提的是,周某一直四處投訴林德川檢察官嚴重遲延他的案
件,事情到了八十三年二月,法務部突然通知周某,林德川因此案被記了
一支申誡。
 這時,是離案件睡覺了一年之後,又已過了「兩年」。
 周鳳山除了浩嘆之外,覺悟到打官司一定要自己做筆記,一定要詳細紀
錄,此外,要多請教人家。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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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28附記:命案苦主的「公道」,竟然會被公權力【吃】成這樣!
    要問:台灣還稱得上是一個擁有「法律」的國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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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記得:這可是生平第一次上法院的小百姓,所遇到的「公權力」;
       而..在長髮人之前ˋ和長髮人之後,還有多少這樣的人?
台灣過去和現在的【執政黨】,就是這樣【暗坎】的吃著小百姓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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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所述:
 【被告僱用的律師曾丁壽,後來確實因涉及其他案件向被告收受「官司
  打點賄款」,而被收押禁見。】
請見律師涉嫌行賄法官之民國85年10月3ˋ4日的媒體相關報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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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5年10月3ˋ4日 媒體報導:
大標題:疑雲重重 曾丁壽司法黃牛案 追向檢審雙方
:律師曾丁壽涉嫌活動行賄法官 被收押
:律師曾丁壽收押
:****審案 3法官 皆已優遇 高院院長強調絕不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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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題:咦 ?貪瀆案經過 [活動]二審改判無罪
:奇 ?貪瀆案可上訴至第三審 檢方未提
:涉嫌充當司法黃牛 擺平工程弊案官司
:檢調搜索帳證 發現曾律師曾向被告收50萬元打通關節
:顯示有司法官涉案 案情將擴大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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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ˋ四日 媒體報導:
台北市 [雙溪 C2汙水道主幹管工程]官商勾結弊案,爆發一件司法黃牛疑
案。
調查局台北調查處從搜獲的相關廠商帳冊資料中,發現司法官訓練所第四
期轉任律師的曾丁壽,涉嫌向廠商索取活動會擺平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的一
件工程弊案官司,昨天同步搜索約談,將曾丁壽移送臺北地檢署收押禁見。
   ----------------
據調查,曾丁壽是司法官訓練所第四期結業,曾任檢察官和法官。
民國六十一年轉任律師,在台北地區登錄執業,所開設的律師事務所位於台
北市仁愛路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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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曾丁壽的司法官期別甚早,目前在一ˋ二審法院偵審案件的司法官,大
都是曾丁壽的學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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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ˋ四日 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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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曾丁壽涉及司法黃牛案,經初步調查,發現介入關說的貪瀆案在二審
即告無罪確定,也就是二審改判無罪後,檢察官也未提出上訴,此一發現使
得本案偵辦觸角,已因此擴及檢審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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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杜絕外界對本案產生 [誤解],認為檢調 [吃案],台北地檢署檢察長吳
英昭特別強調,檢察官偵辦本案絕對依證據認定,只要證據明確,不管涉案
人身分或在司法界的地位如何,一定依法偵辦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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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司法院政風處在得知本案可能牽涉司法官後,也立即向原承辦股
別的書記官調閱判決書,深入了解其中是否存有弊端和不合常情之處。
*********<司法院政風處向__法院調閱判決書深入了解......>
<過去十三年來,長髮人所得自司法院的訊息是:獨立審判不能干預﹔
如今__卻看見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居然也是可以用的,這算盤古開天?>
   ----------------
檢舉指出,為此,王進源等人乃經過介紹委任司法官四期出身的律師曾丁壽
為辯護人,結果在送出 [活動費]後,被告等果然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全
部獲判無罪。
   ----------------
檢調根據檢舉展開調查後,發現本件貪瀆案依法雖可以上訴至第三審,而依
常情,二審撤銷改判無罪的案件,高檢署通常會據以提出上訴,但是本案卻
是在 二審即告無罪確定,也就是說,高檢署檢察官並未就本案提出上訴,這
點也令 檢調人員認為不合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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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判斷,即邏輯推演,即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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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案情確有疑點,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在約談王進源後,證實他確曾交付
一筆 [高於行情]的費用給曾丁壽,不過曾丁壽在檢調訊問時則矢口否認。
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明堂訊後,認為有串證之虞當庭諭令收押禁見。
   ----------------
昨日上午,陳明堂再次發出二張搜索票,指揮調查人員對曾丁壽位在臺北市
延平北路和杭州南路的住處展開搜索,並將調查方向擴及檢審雙方,以查明
本案究竟是否有司法官涉入,以及曾丁壽有否送出賄款,和有無檢察官和法
官涉及受賄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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