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聖經上對於再婚的原則探討
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羅7:3)
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8-9)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林前7:39)
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提前5:14)
以上的經文是針對狹義的寡婦(喪偶者)說的,但對於被配偶離棄的人呢?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5:32)
以上這節經文,是囑咐作丈夫的不可随便休妻,否則他便要承擔使她作淫婦的責任。而申24:1~4中也提到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只是嫁人之後不可再與前夫糾纏不清。筆者以為這段經文亦是提醒作丈夫的要想清楚,免得日後後悔。
哥林多前書7:10~11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15節又說: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那麼離婚以後到底可不可以再婚?瑪拉基書2:16提到“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神所恨惡的”。這等人在靈裡向著神是死的,所以筆者以為被配偶離棄的人不必拘束,在主裡尚未遇到再婚對象時,應給前配偶悔改的機會;但對方若一直不願與你與神和好,甚至有了新歡,就不用再顧念他。
然而,婚姻是神所設立的,人人都當尊重;聖經中也不特別鼓勵離婚與再婚,因為在實際生活中的確有許多難處,以下將分別詳述。
二、實際生活中再婚的難易度
多加協會的創辦人吳維傑老師曾說,喪偶就好比乾淨的傷口,等它癒合即可;離婚卻是不乾淨的傷口,需要花更多時間處理。因此不只聖經中,連現實世界裡兩者確實是有差異。而有無子女又是另一個很大的不同:如果再婚雙方都無子女,這與初婚間的差異並不大,只不過其中一方或雙方已有過婚姻經驗,而該經驗有時會對再婚者產生困擾;至於帶著孩子再婚,其調適過程會因加入前次婚姻的孩子而變得複雜及困難。離婚者沒有孩子,彼此間可能鮮少聯絡;如果夫妻間有孩子,而且雙方都想繼續扮演其親子角色,彼此間便很難斷絕聯絡──此一情形與因喪偶而結束婚姻的狀況不同,因此喪偶者在哀傷期過後再婚,不會產生某些因再婚所造成之複雜問題。但鰥寡或離婚後之再婚而使一方或雙方成為繼父母者,仍會面臨許多類似的問題。例如:經濟的分配-再婚夫妻財產處理與前配偶所生子女的撫育費用;人際關係的互動-離婚者前配偶探視子女的次數與時間,喪偶者前配偶的家人長輩之間的來往;再婚時如何取得其他子女的諒解…等。而離婚者的子女目前就算不住在一起,也說不準哪天會不會因某些理由(如:對方無法繼續行使監護權)搬來一起住。
根據美國在1983年所做的研究,再婚約兩年以後,家庭成員壁壘分明互相對抗、教養子女時夫妻並不相互支持、夫妻間有一方常得調解親子間之爭執,另一方卻想自家庭關係中抽離等行為比在婚姻早期更為嚴重;而某些早期之問題仍持續存在。關於「你的家人包括哪些成員?」夫、妻與繼子女的答案並不一致。另一個問題是,孩子對生活在一起的繼父(母)產生感情時,可能會覺得自己背叛了生父(母),統計中約有40%的青少年有此心理掙扎;不過忠誠度的困擾不如教養規範上的歧異更讓他們頭痛。
子女和前妻、前夫互動的情形常是再婚家庭抱怨的問題。一般人也認為,離婚家庭的孩子仍有親生的雙親在,除非不再與不同住的父母親聯絡,不然,繼父母很難取代他生父母的地位。也因為這樣,離婚家庭的繼子女對於繼父母的接受度會比較小。筆者在研究過程中遇到兩位姐妹,前者尚未再婚,後者已進入婚姻,她們所面對的狀況分別如下:
現在的男朋友認為我應該跟前夫完全斷絕來往,他希望能專心做我女兒的爸爸,而且小孩才不會造成混淆。
有很多當人家後母的媽媽,滿腔愛心,把別人的孩子當親生的,也用心經營婚姻,該付出的一點都沒打折扣,但是往往被常來探視的生母因為佔有慾、忌妒破壞建立起來的信任,也危及婚姻;即使都沒問題,也往往因為教養觀念不同起衝突。
由此可見,再婚子女監護撫養是最困擾當事人的問題。大多數的繼父母對日後管教小孩會讓小孩有理由頂嘴(如:他不是我爸爸)的情形產生懼怕。然而,套句過來人的話:如果不願付出心力,不只是繼父母,繼子女也可能顯得冷酷。因此接下來要探討的是不同年齡、性別的孩子對父母再婚之調適。
根據統計,學齡孩子在其共同居住之親輩再婚時最難適應,如果父母在孩子五歲前再婚,比較不會有負面影響。適應狀況由正至負的組合順序為繼父子、繼母子、繼父女、繼母女。而調適不良時,孩子在學校行為、成績、同儕關係比單親家庭子女為差。也有研究者指出,再婚後有繼子女比沒有繼子女更容易離婚,因為父母決定再婚並重組新家庭時孩子雖沒有說不的權利,然而事後要使新家解體他們倒是很使得上力。
再婚家庭的經營,根據美國的研究,繼父的滿意度是建立在與繼子女溝通頻繁,還有妻子對其參與及教養子女抱支持態度上;繼母則是受制於孩子與生母之定期接觸,因為孩子會覺得母親比父親更難取代,繼女又比繼子明顯。而繼兄弟姊妹間的壓力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如果兄弟姊妹間年齡相近、經驗共享、彼此信賴,在各方面又受到平等對待,其相處應是相當融洽。另,夫妻間關係良好,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相處融洽,亦可促進繼兄弟姊妹關係和諧。總而言之,把繼子女視為朋友的繼父母較能客觀。
綜觀以上所述,為再婚家庭實施婚前輔導除了一般的基本內容外,還應注意:a. 類別的不同-未婚男性、鰥夫、離婚男性與未婚女性、寡婦、離婚女性共有八種配對。對於未婚者一進入婚姻即有可能要面對繼子女的調適方面需要特別輔導,而鰥寡離婚卻沒有自己的子女者亦同。b. 幫助家庭成員‘放棄’對新組成家庭不切實際之幻想,以及清楚瞭解各家庭成員之感受與需求,讓成人與孩子就伴隨再婚與繼父母家庭生活而來之情感經驗先有心理準備。c. 加強雙方之有效溝通技巧,檢視為調適新生活所產生之各種壓力,諸如:喪失自我、哀傷期、如何處理前次婚姻之子女或如何與以往之朋友相處、以及財務和法律考量等。在我國法律規定中,除非透過收養的手續,繼子女沒有權利繼承繼父母的財產;為避免誤解,這點是全體家庭成員需知道的常識。
結論
再婚夫妻之離婚率更高,前輩的忠告是第一次的婚姻中所有的問題都會在第二次的婚姻裡發生,如何避免重蹈覆轍需要在再婚前就先了解並且找出因應之道,免得將來‘再’忍受婚姻而不是享受婚姻。因此,再婚的雙方比即將踏入新婚的男女更需要接受婚前輔導。
參考資料
1.傑伊.亞當斯著;馮錫剛/沈強譯。《婚姻輔導學》,大光書房,台北市,1988,p 130~164
2. Marilyn Ihinger-Tallman and Kay Pasley著;王慧玲譯。《再婚》,揚智文化,台北市,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