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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入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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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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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Julia小喵
tina-

 

孩子們的課程正上到家鄉的特色及古績,課程安排要訪問十個朋友親戚或家人,問題是家鄉有哪些古蹟?

  我要小朋友去訪問所有老師,就可以把功課完成。過一會兒,鄰班的受訪者來問我,「屏東」的【萬金聖母聖殿】是屬於幾級古蹟,我一時也無法回答也愣在那兒!

 

「幾級古蹟喔!我也不太清楚耶!」我這樣的回答她。

只見小朋友悶頭直笑著,我覺得很奇怪!

「這個問題很好笑嗎?」我問著小朋友,回頭看同事一頭霧水。這時笑聲愈來愈大,看到幾個不知所措的孩子交頭接耳問正在笑的孩子。

 

「喂~~,說來聽聽嘛!還是你們知道答案。」

 

「老師,是小龍啦!他問我說什麼是【雞雞古蹟】,阿是【大雞雞】,還是【小雞雞】。」小明笑著告訴我。

 

喔,麥擱講啊!先讓我笑完再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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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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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亦核定為屏東縣文化遺產第三號三級古蹟

古蹟之重要性是有等級之分的。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上,對古蹟的定義是:「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

古蹟的分級是依據

行政院文建會《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九項標準評定的
這些標準並沒有絕對的「數量或數字」等量化準則,必須同時兼顧「質化」的評估,採相對比較的原則,
 經專家委員會勘查與會議討論評定。

凡是一個古蹟的歷史、文化的意義是有全國性、重要性時,就列為第一級;屬於具有歷史性的重要紀念物,就列為第二級;屬於地方性著就列為第三級。以數字分等級,雖沒有明顯的偏重,卻可認為比較強調其歷史性,較容易達到客觀的標準。

古蹟不同的等級,並不表示在維護的態度上應有所分別。凡指定為古蹟,都應該為我們所珍視、愛護。一個地方的古蹟雖然因其歷史的重要性有等級之分,但對於地方而言卻是同等重要的。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文資法前
分第一級
第二級,第三級指定
修法後改為國定
省直轄市定縣市定等三級

    古蹟類別整合判斷法

第一級古蹟---改為國定古蹟---例如臺北府城北門;淡水紅毛城

第二級古蹟(省轄部分)---改為國定古蹟---例如:林本源園邸

第二級古蹟(直轄市部分)---改為直轄市定古蹟---例如:艋舺龍山寺

第三級古蹟(省轄部分)---改為縣()定古蹟---例如:新港奉天宮

第三級古蹟(直轄市部分)---改為直轄市定古蹟---例如:士林慈諴宮

國定古蹟---維持國定古蹟---如:臺灣總督府博物館

省定古蹟---改為國定古蹟---例如:新竹火車站

直轄市定古蹟---維持直轄市定古蹟---如:紫藤廬

()定古蹟---維持縣()定古蹟---如:潭子摘星山莊;原臺南警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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