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亦核定為屏東縣文化遺產第三號三級古蹟。
古蹟之重要性是有等級之分的。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上,對古蹟的定義是:「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
古蹟的分級是依據:
行政院文建會《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九項標準評定的
這些標準並沒有絕對的「數量或數字」等量化準則,必須同時兼顧「質化」的評估,採相對比較的原則, 經專家委員會勘查與會議討論評定。
凡是一個古蹟的歷史、文化的意義是有全國性、重要性時,就列為第一級;屬於具有歷史性的重要紀念物,就列為第二級;屬於地方性著就列為第三級。以數字分等級,雖沒有明顯的偏重,卻可認為比較強調其歷史性,較容易達到客觀的標準。
古蹟不同的等級,並不表示在維護的態度上應有所分別。凡指定為古蹟,都應該為我們所珍視、愛護。一個地方的古蹟雖然因其歷史的重要性有等級之分,但對於地方而言卻是同等重要的。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文資法前
分第一級, 第二級,第三級指定
修法後改為國定, 省直轄市定及縣市定等三級
古蹟類別整合判斷法
第一級古蹟---改為國定古蹟---例如臺北府城北門;淡水紅毛城
第二級古蹟(省轄部分)---改為國定古蹟---例如:林本源園邸
第二級古蹟(直轄市部分)---改為直轄市定古蹟---例如:艋舺龍山寺
第三級古蹟(省轄部分)---改為縣(市)定古蹟---例如:新港奉天宮
第三級古蹟(直轄市部分)---改為直轄市定古蹟---例如:士林慈諴宮
國定古蹟---維持國定古蹟---如:臺灣總督府博物館
省定古蹟---改為國定古蹟---例如:新竹火車站
直轄市定古蹟---維持直轄市定古蹟---如:紫藤廬
縣(市)定古蹟---維持縣(市)定古蹟---如:潭子摘星山莊;原臺南警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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