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台灣國第88號共同決議案----每一條款的理由》
「六項保證」為1982年7月由時任美國總統雷根向台灣提出,今天成為法案,包括:
一、美國極力幫助台灣成為武力強國,並且是打擊中國的戰鬥夥伴:所以美國未同意在對我軍售上,設定結束期限;
二、美國有自己的主權,台灣國也有自己的主權:所以美方對北京要求就對我軍售事與其事先 諮商事未予同意;
三、美國跟台灣國人是站在一起的戰鬥夥伴:所以美方無意扮演任何我與中國大陸間調解人之角色;
四、美國《臺灣關係法》比外交法更強大支持台灣,美國要建立『經濟、文化及其他很多關係:來共同完成〈某些目的〉』,所以美方將不同意修改「台灣關係法」;
五、自2009年宣布獨立後,美國在2012/7/25透過簽美牛承認TAIWAN,並售給主權證書:所以美方並未改變其對台灣主權之一貫立場;
六、美國熟悉台灣國有自己的國家、土地、人民、主權:所以美方不會承認中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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