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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新解2011版(2013增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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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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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新解2011版(2013增修)(2)
依《台灣關係法》有關『台灣』是無包括『金門與馬祖』,因為『金門與馬祖只是台灣國的兩個行政區』。所以從1945~1949~1951間來台灣的中國打 敗仗的難民,馬英九及你們的將軍們,都懷著『歸回祖國中國的決心』,台灣人民很佩服你們的愛國家熱情,鼓勵中國人應該回中國住的一股力量正在形成具體的行 動力量,台灣人民依《台灣關係法》保護台灣國的獨立自主,我們台灣人民歡送你們回去中國,因為,住台灣的中國人民已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敵人,你們不必 再逃亡在〈台灣〉,你們親中,甚至於要賣掉台灣及台灣人民,所以,你們這批住台灣的中國人,2010年6月要簽《ECFA兩岸合作委員會的統一黑單位》起 已經把自己搞成台灣人民的公敵。回去中國吧!不要在這裡選什麼『台灣人選總統』,馬英九等人,不要假假的裝可愛,拌豬吃老虎,《台灣關係法》是台灣國委員 會林主席金其親自在2009年初註解及2011年8月修定,這部法律台灣人民與美國一起遵守,讓當年的立法與2009年3月份再經美國國會表決『不修改任 何一字』在案。台灣國委員會與台灣人民一起共建比現在更優質的未來。

《台灣關係法》新解2011版(2013增修)
.台灣國獨立寫於 2011年8月30日 3:15 •.《台灣關係法》新解2011版/註解者:林金其Formosa Commission Services台灣國委員會/ 曾出版作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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