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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其註解:台灣關係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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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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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金其註解:台灣關係法新版


2009/05/08 20:02:25 瀏覽316|回應1|推薦0

林金其註解:台灣關係法新版 ( 全版 )
『美國頒佈台灣關係法 30 週年活動系列』
美國與台灣人民關係法 (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1.1 生效 (1979.4.10 核准頒布 )
* 本節錄版取自 AIT 網站除被“部分省略”和“省略”外均與原文相同 , “《 》”內為台灣國委員會加註部分
An Act 《一部法律 ; 或一個自主自動的行動。註:派兵保護台灣是美國自動 , 台灣國獨立是台灣人民必須自動》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 1949 從外國流亡滯台的中國國際難民經美國政治庇護持有綠卡的美國人》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美國認為台灣人民與流亡中華民國之間並無國家人民與國家政府之間的統治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其他目的包含:等待台灣人民覺醒依法住民自決 , 台灣國獨立成為有國家主權的國家 , 台灣人一般有政府觀念無國家觀念》。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 1979 年 1 月 1 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從 30 年前的 1979 年已結束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統治權 , 即終止統治台灣人民的政府資格 , 同時聲明 1979.1.1 以前中華民國有效 ,1979.1.1 以後中華民國在台灣無效 , 這是針對麥克阿瑟將軍用 1 號命令蔣介石來台接受日本投降儀式 . 偽政權在台灣與西藏流亡政府在印度一樣都是國際難民組織不具備統治台灣的官方資格 , 台灣人民因為被槍桿子架下集體發外國流亡來台灣的中華民國身分證 , 變成假中華民國的人民 , 所以拿槍頭的 . 坐桌頭的 . 拿鋤頭的與拿鐵鎚頭的人福利與繳稅都不公平 , 台灣人各民族還長期誤認自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 帶著假身分參與外國流亡政權的選舉當成是在賺外快 , 經由台灣人的候選 . 當選 . 投票…等假民主行為讓外國流亡政權國際難民組織取得台灣統治當局的資格 , 這是台灣人民普遍的錯誤》,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部分省略”
美國的政策如下:“部分省略”
3.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美國的期望即使美國與中國建交也要維護台灣人民住民自決 , 台灣國獨立是期望要在和平的方式下解決》
4.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這點是防止中國併吞台灣以及防止假中華民國再度使用軍、憲、警、調的武力撲殺台灣的各民族的嚇阻禁令,以及使用『不當法律嚇阻台灣人民的權益,如:台灣國獨立之大事等等‧‧』》
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是提供給台灣人民,不是要供應武器給假中華民國》
6.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美軍航艦自動保護台灣的法源與保護台灣人民經濟生活安定的法律》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美國知道台灣人民被 228 大屠殺及白色恐怖下,防止台灣人民再被蹂躪與踐踏,所以用『本條法律特別聲明台灣人民的權利』 , 特此明文保護台灣人民 , 此條文無法保護自認是『假中華民國國民的人』,所以,台灣各民族都不要再恐懼 , 要拒絕再當假中華民國國民,您是台灣人》。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部分省略”
C.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授權美國政府發動戰爭維護台灣人民與台澎國土和平的法源》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 “部分省略”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 1979 年 1 月 1 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部分省略”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將台灣視為一個沒有國家主權的準國家,所以『台灣國獨立』是當務之急》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讓台灣人民享受一個主權國家人民的待遇 , 其他國家及國際組織並未跟進》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臺灣適用。《美國與中國建交的數個公報內容與此牴觸者無效》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部份省略”
1. 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部份省略”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臺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AIT 美國在台協會即美國與台灣人民之間的對口單位 , 而目前具備法定資格能代表台灣人民跟美國政府交往協商的對口單位尚未產生 , 台灣國委員會是第一個代表台灣人民向美國政府正式表達要『台灣國獨立』的台灣人民對口單位》
臺灣機構 第十條:“部份省略”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多數台灣人民的授權》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台灣人民依法獨立行動 , 美國政府自動自主依法保護》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部份省略”
B. 為了 (A.) 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
該協會與臺灣的治理當局或臺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省略”
為本法案的目的 “部份省略”
2.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聯合國憲章 , 舊金山合約 , 台灣關係法 , 美日安保條約…不包含假中華民國名義的法律 . 條例 . 命令… 根據1945年之前頒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 》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 1979 年 1 月 1 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1979 起美國就在等待台灣人民自己組織”接替的治理當局” , 美國始終依法保障台灣人民自動進行『台灣國獨立』的權利 , 也始終反對假中華民國主導下要讓假中華民國就地合法的漂白式假台獨,假台獨團體中有『中資台獨』『抓扒資團體』》。台灣國委員會 ( 是全體共有人民的 ) 任務簡介 : 喚醒人民一起行動建立台灣國,阿神天公保祐!
台灣創新ㄟ ( 台語 ) 所成立的台灣創新教育協會 , 英文名 :FORMOSA COMMISSION SERVICES 從英文直譯就是『台灣國委員會』 , 本委員會的工作只有一個就是『台灣國獨立工作』 , 自 2006 起兩年半來我們正在進行新國家法律與制度的訂定與號召『台灣國獨立』神聖大行動 , 祈禱天公保佑所有台灣各民族人民同心互助參與建國行動 , 今天以前 , 我們『投票』選給幾個政治人物 , 以為選舉就能『獨立建國』 , 至今 , 全都讓我們台灣人民失望 , 各位鄉親,本會 , 在台灣關係法保護下邀您一起投入 An Act 台灣各民族人民團結『自主自動』進行『台灣國獨立』神聖大行動。如今年高雄 228 紀念會中本委員會直接當面對『台灣當局馬英九』的聲明『台灣國獨立 FORMOSA INDEPENDENCE 』建國行動的開啟 , 讓我們一起奮鬥直到成功為止。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By Chin Chi Lin 林金其
 林金其註解:台灣關係法新版


2009/05/08 20:02:25 瀏覽316|回應1|推薦0

林金其註解:台灣關係法新版 ( 全版 )
『美國頒佈台灣關係法 30 週年活動系列』
美國與台灣人民關係法 (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1.1 生效 (1979.4.10 核准頒布 )
* 本節錄版取自 AIT 網站除被“部分省略”和“省略”外均與原文相同 , “《 》”內為台灣國委員會加註部分
An Act 《一部法律 ; 或一個自主自動的行動。註:派兵保護台灣是美國自動 , 台灣國獨立是台灣人民必須自動》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 1949 從外國流亡滯台的中國國際難民經美國政治庇護持有綠卡的美國人》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美國認為台灣人民與流亡中華民國之間並無國家人民與國家政府之間的統治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其他目的包含:等待台灣人民覺醒依法住民自決 , 台灣國獨立成為有國家主權的國家 , 台灣人一般有政府觀念無國家觀念》。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 1979 年 1 月 1 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從 30 年前的 1979 年已結束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統治權 , 即終止統治台灣人民的政府資格 , 同時聲明 1979.1.1 以前中華民國有效 ,1979.1.1 以後中華民國在台灣無效 , 這是針對麥克阿瑟將軍用 1 號命令蔣介石來台接受日本投降儀式 . 偽政權在台灣與西藏流亡政府在印度一樣都是國際難民組織不具備統治台灣的官方資格 , 台灣人民因為被槍桿子架下集體發外國流亡來台灣的中華民國身分證 , 變成假中華民國的人民 , 所以拿槍頭的 . 坐桌頭的 . 拿鋤頭的與拿鐵鎚頭的人福利與繳稅都不公平 , 台灣人各民族還長期誤認自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 帶著假身分參與外國流亡政權的選舉當成是在賺外快 , 經由台灣人的候選 . 當選 . 投票…等假民主行為讓外國流亡政權國際難民組織取得台灣統治當局的資格 , 這是台灣人民普遍的錯誤》,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部分省略”
美國的政策如下:“部分省略”
3.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美國的期望即使美國與中國建交也要維護台灣人民住民自決 , 台灣國獨立是期望要在和平的方式下解決》
4.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這點是防止中國併吞台灣以及防止假中華民國再度使用軍、憲、警、調的武力撲殺台灣的各民族的嚇阻禁令,以及使用『不當法律嚇阻台灣人民的權益,如:台灣國獨立之大事等等‧‧』》
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是提供給台灣人民,不是要供應武器給假中華民國》
6.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美軍航艦自動保護台灣的法源與保護台灣人民經濟生活安定的法律》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美國知道台灣人民被 228 大屠殺及白色恐怖下,防止台灣人民再被蹂躪與踐踏,所以用『本條法律特別聲明台灣人民的權利』 , 特此明文保護台灣人民 , 此條文無法保護自認是『假中華民國國民的人』,所以,台灣各民族都不要再恐懼 , 要拒絕再當假中華民國國民,您是台灣人》。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部分省略”
C.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授權美國政府發動戰爭維護台灣人民與台澎國土和平的法源》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 “部分省略”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 1979 年 1 月 1 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部分省略”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將台灣視為一個沒有國家主權的準國家,所以『台灣國獨立』是當務之急》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讓台灣人民享受一個主權國家人民的待遇 , 其他國家及國際組織並未跟進》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臺灣適用。《美國與中國建交的數個公報內容與此牴觸者無效》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部份省略”
1. 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部份省略”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臺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AIT 美國在台協會即美國與台灣人民之間的對口單位 , 而目前具備法定資格能代表台灣人民跟美國政府交往協商的對口單位尚未產生 , 台灣國委員會是第一個代表台灣人民向美國政府正式表達要『台灣國獨立』的台灣人民對口單位》
臺灣機構 第十條:“部份省略”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多數台灣人民的授權》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台灣人民依法獨立行動 , 美國政府自動自主依法保護》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部份省略”
B. 為了 (A.) 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
該協會與臺灣的治理當局或臺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省略”
為本法案的目的 “部份省略”
2.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聯合國憲章 , 舊金山合約 , 台灣關係法 , 美日安保條約…不包含假中華民國名義的法律 . 條例 . 命令… 根據1945年之前頒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 》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 1979 年 1 月 1 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1979 起美國就在等待台灣人民自己組織”接替的治理當局” , 美國始終依法保障台灣人民自動進行『台灣國獨立』的權利 , 也始終反對假中華民國主導下要讓假中華民國就地合法的漂白式假台獨,假台獨團體中有『中資台獨』『抓扒資團體』》。台灣國委員會 ( 是全體共有人民的 ) 任務簡介 : 喚醒人民一起行動建立台灣國,阿神天公保祐!
台灣創新ㄟ ( 台語 ) 所成立的台灣創新教育協會 , 英文名 :FORMOSA COMMISSION SERVICES 從英文直譯就是『台灣國委員會』 , 本委員會的工作只有一個就是『台灣國獨立工作』 , 自 2006 起兩年半來我們正在進行新國家法律與制度的訂定與號召『台灣國獨立』神聖大行動 , 祈禱天公保佑所有台灣各民族人民同心互助參與建國行動 , 今天以前 , 我們『投票』選給幾個政治人物 , 以為選舉就能『獨立建國』 , 至今 , 全都讓我們台灣人民失望 , 各位鄉親,本會 , 在台灣關係法保護下邀您一起投入 An Act 台灣各民族人民團結『自主自動』進行『台灣國獨立』神聖大行動。如今年高雄 228 紀念會中本委員會直接當面對『台灣當局馬英九』的聲明『台灣國獨立 FORMOSA INDEPENDENCE 』建國行動的開啟 , 讓我們一起奮鬥直到成功為止。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By Chin Chi Lin 林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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