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國家並不以支票作為支付款項的工具, 就算開出支票但是銀行帳號沒有錢, 提領人領不到錢也不算是跳票. 因此那些國家並沒有所謂的客票或本票. 即使是個人或公司使用的本票都不足以替代金錢交易的保證. 因此被視為信用. 台灣將法律與本票綁在一起是很不好的. 甚至因為本票無法兌現都可能背上詐欺罪嫌, 都是很落伍的.
在一些國家, 個人或公司信用只與銀行有關. 通常都以銀行開出的保證為保護買賣雙方的利益. 簡單的說就是某甲請建設公司在他的空地上蓋一棟他想要的房子, 建設公司需要他支付頭期款, 但雙方協議, 頭期款在開工的第五十天才需要進入建設公司帳號. 某甲與他的銀行有信用且銀行願意提供給保證給某甲, 因此經由銀行開出保證兌現的支票乙張, 五十天後才兌現. 則此張支票就是某甲與銀行之間的事, 縱使某甲屆時銀行戶頭沒錢但是銀行仍然要對此張支票負責.
萬一某甲與銀行信用不夠, 則因行會要求某甲提出某種擔保品, 或是支票上的金額, 將此金額鎖在銀行, 兩方的合約履行之後, 建設公司才能將這筆款項領走. 若是兩方對於合約產生糾紛, 則由法院審判. 而建設公司或某甲之間仍然存在基本的商業信用關係, 但此種信用度就縮小為品質上的信用. 再者就是第一期完工後的後續商品.
因此支票無論是客票或本票都不應該與刑事犯罪有關. 包括信用卡無力繳款, 都不足以被判斷為詐欺. 最簡單的就是沒錢所以信用不良.
買賣雙方重視的是對方是否合乎他的要求與自己認定的保障. 並沒有所謂的拒絕往來戶. 就算是居絕往來戶只要有錢, 銀行那裡還是會有信用的. 比那種開支票還要補票, 卻不懂信用是什麼的高級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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