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太三說,1930年制定「民法」時,是依照「我國人民數千年形成的社會規範跟機制」,當時確實沒有同性婚的社會現象…,一席話更被網友評為「千年部長」
不過,憲法法庭上語出驚人的不只邱太三,許多人的發言都引起在場人士一陣驚嘆。
聲請釋憲的同志祁家威說:婚姻是一個長跑的過程。如果用騎車來比喻,異性戀夫妻在民法上的婚姻關係好比騎電動車,可以非常持久;若對於同志婚姻僅修專法,就如同騎協力車一樣,一開始很平順但到頭來體力耗盡很辛苦。
代表北市府的副教授廖元豪對婚姻平權釋憲案說,趨勢「回不去了!」還說:同志婚姻不會地動山搖;民法承認同性婚,妨害什麼社會秩序?
政大親屬法教授陳惠馨說:現行民法並未明文規定一夫一妻,立法者也沒強調同性婚是違憲,戶政機關不予登記才違憲。 這麼多同性婚的需求,台灣的法律不需加以回應嗎?
李惠宗在鑑定書中說,同性戀是正常但非通常情況。他在憲法法庭上,說婚姻是制度,不是權利的保障,很多人在婚姻裡很痛苦。並提出不給同志保障違憲還是不給同志婚姻保障是違憲?
黃弘霞大法官詢問鑑定人張文貞,因張的鑑定意見中稱,婚姻與家庭是兩回事,但每個人都是父母生養,大法官作解釋時能不考量?
張文貞說,很多子女不是家庭下的產物,如養子、養女;婚姻本質不是繁衍後代。
陳愛娥教授鑑定意見指台灣或可學習德國經驗,先立同性伴侶法再朝向同性婚姻法,詹森林大法官詢問:台灣不能超越德國嗎?為什麼不能朝向美國?
詹森林也提到,美國最高法院那個裁判(指承認同性婚的判決)也一直被批評,尤其是五票對四票。
祈家威的委任許秀雯律師指出,女性在古代沒有選擇婚姻的權利,當時婚姻賦予女性傳宗接代義務,現在我們有權力與丈夫平起平坐討論小孩教育。
許秀雯也諷刺邱太三「憲法應該是活的憲法而不是紙上憲法」,不需要拿幫人設想如何祭祀當作阻擋同婚的藉口。
她也提到,數千年來我國的婚姻面貌並非一致,以前還有三妻四妾,就算在台灣,原住民與漢民族的婚姻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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