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帶職帶薪進修竟休學放假 判繳罰款
2017-03-20 17:57
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即時報導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呂理銘4年前申請帶職帶薪進修獲准,期間竟辦理休學,自放有薪假半年,事後也沒有提出符合規定的研究報告,監察院依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呂理銘廢弛職務及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判決他罰薪現職6個月的月俸給總額,大約108萬元,呂理銘另已繳回進修期間俸給215萬多元。
司法官訓練所27期結業的呂理銘,2013年申請連續服務滿7年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計畫,當時他提出以「政府採購法實務應用與檢討」為研究主題,到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專班進修,經法務部核准進修一年,卻在半年後自辦休學,也沒返職上班,直到2014年6月原訂進修期滿時間,才回桃園地檢署工作,期間薪水照領。
事後呂理銘雖提出約2萬8000字、主題為「淺論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及大學教授辦理採購事務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研究報告,但不符至少3萬字的規定,且報告主題也和原核定計畫不同,法務部認定他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相關規定,將他移送監察院議處。
呂理銘接受調查時曾辯稱,連續服務滿7年的進修制度,是提供檢察官休養生息的機會,類似休假的概念。監委們認為,檢察官進修期間請公假、得辦理年度職務評定,並非單純休假,最後以十比零通過彈劾,將他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懲戒。
職務法庭認定呂理銘廢弛職務及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創下法官法施行以來,檢察官申請進修違規遭彈劾並懲戒的首例。
https://udn.com/news/story/2/2353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