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錢才准易科」 檢察官執法過當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10.18 03:34 am
戴姓藥劑師在澎湖將蘇姓少女撞成癱瘓,被判刑七月、判賠一千三百萬元,脫產落跑大陸,再利用減刑機會返台投案,由桃園檢方代執行准予易科罰金;澎湖檢察官簡志祥要求戴領回罰金,必須賠償被害人才准易科。
戴姓藥劑師向監察院陳情,監院認為檢方執法過當,將全案移給法務部處理。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日前經過激烈討論,肯定簡志祥出於善意,但手段不當,決議予以警告。
此外,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林明志被指受理司法警察聲請搜索票時,竟要員警用抽籤方式決定准駁,基隆地檢署內部調查後,決議記過一次,法務部檢審會也通過懲處案。
九十三年間,戴姓藥劑師在澎湖開車撞到十六歲蘇姓少女,造成少女全身癱瘓。戴後來被法院判刑七個月確定,民事部分判賠一千三百萬元,但他只給付保險理賠的一百廿萬元,就置之不理,潛逃赴大陸遭通緝。
九十六年實施減刑條例,戴姓藥劑師趕在當年底搭機回國投案,在機場被帶往桃園地檢署囑託執行,檢察官讓他減為三個半月,繳納易科罰金九萬五千四百元。
當時在澎湖地檢署擔任執行檢察官的簡志祥發現後,要求戴姓藥劑師將已繳納的罰金領回,必須賠償被害人才能易科罰金。戴認為他已執行完畢,檢方無權以不賠償就不准他易科罰金,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後,認為檢方的手段過當。
法務部檢審會討論,多數同意簡志祥是出於善意,且戴姓藥劑師的行為確實可惡,但就法論法,戴符合減刑條例的條件,且在回台時繳納罰金即執行完畢,簡志祥的執法手段不當,考量他並非惡意,僅處予警告。
【2009/10/1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