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黃老師性侵學生還上訴 判刑5年變25年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簡慧珍/連線報導】 2009.06.14 03:34 am
在彰化縣某國中教「公民與道德」的黃姓老師被控性侵國一女生,一審判刑五年十月。他不服上訴,二審以他惡行與所教科目背道而馳,姦淫七次每罪各重判三年八月,合計徒刑達廿五年八月,應執行七年。
「相信伊不會做那種代誌!」黃姓老師昨天不在家,他的家人丟下這句話後,拒絕回答。
廿九歲的黃姓老師犯案後雖否認犯行,但校方教評會仍決定將他解聘,他知悉後主動辭職。他的父親並為兒子喊冤「女學生亂講,我相信兒子的清白」。
黃姓老師在國中教公民與道德,兩年前與國一女生談戀愛,女學生來自單親家庭,缺乏父愛,對他又敬又愛,九十六年底他藉故到女學生家,趁女生媽媽上班,性侵對方。之後兩人以老公、老婆互稱,每隔一至二周就在雙方家裡發生性關係。
有次女學生月經沒來,懷疑懷孕,問黃姓老師怎麼辦?他要求女學生將胎兒拿掉,後來女生月經恢復正常,虛驚一場。去年二月,女學生母親查覺女兒有異,詢問才知女兒遭老師性侵,氣得報警。
黃姓老師否認性侵,但測謊未過,女學生指黃老師左臀有塊長寬各六公分的燙傷疤痕,經法官當庭叫法警勘驗屬實,一審依姦淫幼女罪判刑五年十月。
黃姓老師不服上訴,二審認為若不是男女雙方有極親密關係,豈知男老師私密處有傷疤?何況還以老公、老婆互稱,叫被害人墮胎,足以認定犯行。
【2009/06/14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