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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是「台北市長」的特別費,不是「馬英九」的特別費
2007/08/13 13:25:22 瀏覽1774|回應8|推薦16

馬英九的特別費一案將於明日(八月十四日)宣判。

這一案的判決依據,將不是「證據」而是法官的「心證」。亦即,有罪無罪的判決,要看法官認定那半數馬英九所具名簽領的特別費是否「公款」?倘若是公款,馬英九就有罪,倘若不是公款,也就無罪。

我相信,明天的判決旨意,將是「公款」與否的認定。

依我的看法:特別費乃是「行政首長可依『首長名義』自由運用的公款」,由「行政首長」支用,「用多少、領多少」。這是「特別費」的整體規則與定義(無論「哪一半」都一樣),而馬英九將他具名領取的一半列入個人所得申報,完全不符合這個規則與定義。

以「捐贈」為例:倘若馬英九當初將具領的特別費全數以「台北市長馬英九」的名義捐贈出去,就沒問題;但是,馬英九直到被起訴之後才以「馬英九」個人的名義捐款,這就不對!

請大家認清這其中的差別。前者,是公款公用;後者,是公款私用。

要言之,「特別費」是給「台北市長」特別使用的,而不是給「馬英九」個人特別使用的。本案判決旨意應該在此,則,有罪無罪,一目了然,無須特別心證。

另一層簡單的道理:特別費被區分為二,一半須依單據核銷、一半不必;其需要單據核銷的一半,當然是「公款」;然而,同樣一個「特別費」,不管如何領法,亦絕無「一半公款、一半私款」的道理,是則,另一半無須單據具領的特別費,亦自然也是「公款」。法官要做心證、要做認定,其實非常簡單。

我在此做個大膽的猜測,本案將被判決有罪,但也將宣告「緩刑」。

至於另一個吳淑珍案,由於法官宣布「證據已瑧確鑿,無須傳喚陳水扁」因此,本案應會被判有罪;不同的是,吳淑珍將不會受到緩刑的待遇。陳水扁夫婦能否免除牢獄之災,端看以後能否「政治解決」--總統特赦。

我相信,任何有一絲絲廉恥之心的總統,都不會對貪瀆案施以特赦;陳水扁夫婦,麻煩的日子才要開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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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雙胞胎的新手爸爸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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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二
2007/08/15 15:23

車輛補助一樣是需要核銷的,但同樣的,只要每月月底簽據領據,你就可以看到那筆錢出現在帳戶裡。

其實在公司規定裡,也明明白白寫明:『此筆費用是補助車輛保養維修之用』,用不完要不要繳回,沒說,也沒看到有人繳回過。

同樣的,特別費是否也有規定『需用於公務支出』,是不是也同樣沒規定用不完需繳回?有人繳回,你能確定他真的只用了除繳回款項的『這些支出』嗎?難道用完未繳回的,就一定是『佔為己有』嗎?

朱立倫繳回,我給他鼓鼓掌,但對於未繳回者,我也不認為有任何過錯,畢竟,當初就是著眼於有部份支出難以取得收據或是難以認定是否為公務支出,因此才規定有半數可以領據核銷,一旦核銷,就如同車輛補助核銷一樣,是為私款。用途為何?當然是公務支出與車輛維護。

是不是真的用在公務支出及車輛維護,說實在的,就像法官說得,這是不需要去追究的。

因此,無罪,是正確的。如果判決有罪,那就得好好追究一下每一個首長到底『錢』,花到哪去了。


JC鮮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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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理想境界
2007/08/15 01:11
公務機關有很多奇怪的制度,以前看起來是正常的,現在看起來都不法治,若以未來的理想來框架過去的「正常」,只會讓依制度辦事者遭羅織入罪。

風雨生信心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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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守法的,未用完都會繳庫.
2007/08/14 18:23

市議會的法規明明白白的寫著
特支費無需單據部分應用於公務支出,如餽贈,獎金...等

凡是守法的,未用完都會繳庫.

朱立倫: 未用完剩餘的部分均繳庫。
胡志強: 特支費的核銷都是依法定程序辦理,必須符合規定才能核銷,不需單據核銷的部分,也都依規定辦理。
郝龍斌接受新聞專訪時表示他自己未使用完的特支費皆有繳回

只有學律師的阿扁及馬英九比較充聰明, 所以財產增加比較快,也知道左手換右手的方法! 


雙胞胎的新手爸爸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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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2007/08/14 17:23

針對我之前所說得,在此加以說明。

為何我會認為兩者相同,原因在於:『這兩者經費皆為使用者使用於特定用途之費用補貼』。

車輛補助-->補助業務人員在業務推廣過程中於車輛使用上得維修補貼

首長特別費-->補貼首長在公務推展過程中的支出

兩者名不同,但實質相同。這與撥入那一個帳戶完全無關。不然,請領現金的人員如何追蹤?他們完全用於公務?他們不列入私人收入?

這部份因為支出標準認定困難,故以固定金額來支領。是不是收入?當然是,不然業務人員幹麼報稅報的這麼辛苦?

有沒有真正用於公務或是車輛維修上,這是首長與業務人員的道德問題,至於用不完繳回,你,有聽說過嗎?

Xuser(Xuser) 於 2007-08-15 08:27 回覆:

原先,我也覺得 Reder 這個比喻非常恰當。後來,仔細想想,是「程序」上有差別。

「車輛維修補助」與其他所有的「薪資加給」一樣,都無須事後「核銷」,給了就是給了,你不用(或者你的車子沒有故障),那筆錢還是你的,又比如「誤餐費」,你有沒有吃、吃多少,都沒有問題。

但是「特別費」有「核銷」的程序,核銷,就是「事後」完成報銷程序。只不過,其中有一半是可以不必拿單據核銷的。但其「精神」,是必須有「開銷」才能「核銷」,只不過,有開銷沒開銷看你自己的「誠信」而已。

馬英九,把這部份的錢納入個人所得申報,是明明告訴大家,他沒有「因公支出」這筆錢(判決主文一再提到「因公支出」)。這,算是「誠實」,但卻不合法規。

我同意「大家都這樣」,我也認為馬英九沒有「犯意」,(所以我才認為會有「緩刑」),但是,依法論法,馬英九是違反法規的。


Tjustic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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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完應該繳回 更不可以報為個人所得
2007/08/14 13:12

RE:

不須單據 直接匯入特定帳戶...

-------------------------------

這個特定帳戶 絕對不可以是個人私人帳戶

政府只是補助 你公款不夠用的部分 用之於公

用不完應該繳回

更不可以報為個人所得


雙胞胎的新手爸爸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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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針對『台北市長特別費』的判決,不是『馬英九特別費』的判決
2007/08/14 11:58

敝公司針對業務人員有一筆費用叫做『車輛使用維修保養補助費』,不需單據,直接匯入特定帳戶。

其主旨在於『補貼業務人員車輛使用耗損維修支出』,請問一下,如果錢沒花在『車輛維修』上面,這樣該業務人員算不算侵佔公司款項?

台北市長特別費就是這個樣子。一半不需領據事因為有很多方面『無法取得』,為使方便,而不需首長以收據領款,採『領據』領款,這就是一種實質補貼,不需追蹤用途,如同敝公司業務人員領用車輛維修費一般。

另一半,需收據請款,就如同公司規定業務人員需以加油收據來報領『油資補助』,這是不一樣的。

綜觀馬英九在此事件中的作為,一切合乎法律規定,又怎會有『判有罪,但緩刑』的情況發生。如果真有罪,我想,敝公司的業務人員大概全部都會被檢察官起訴。

Xuser(Xuser) 於 2007-08-14 14:41 回覆:

Reder 所引用的「車輛維修補助費」與「首長特別費」的規定不同。

特別費規定,有使用、但無法提出單據者,得由首長具領,但其金額不得超過總數的一半。

要點在於「有使用」才領,沒使用不能全部領足。只不過,「有使用」這三個字沒有出現在法規裡,但是,根據「核銷」程序,當然是「使用後」才有核銷。(無單據可核銷者,由首長出名具領。)

今天的判決,大概也根據上述的「車輛補助費」概念。其實,這不是特別費法規的原本意涵。


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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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為會輕判
2007/08/13 23:24

不過問題在判決書的內容是否構說服力

可能會引起一陣亂子

政治效應會影響二審判決

民進黨絕不會放過表演機會


文俠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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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知灼見!
2007/08/13 19:21

馬英九市長,太天真.

一場爛仗打下來,不知學到了沒?

一生以清廉自居,不會算計特別費如何用,最後卻被抹黑,可悲呀!

本人從無機會享特別費,但從學生起,就了解要如何用,哪些長官如何用.

三十多年來,可說看盡人生百態.

可惜馬先生,沒人教他,或是他不屑了解.

作者了不起,乃真知灼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