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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俗緣不揣簡陋,野人獻曝,謹奉公投立法三案於人民皇上跟前:
一.公投立法第一案(公投第7案)
為:「總統罷免或解職時,應由人民公投定有無罪?
公投定有罪,檢查官須起訴,法官須作有罪判決。
公投定無罪,檢查官得起訴,法官得依法判決。」
立法本意:總統為國家領導人,自應負責帶領國家走上富強團結之路,
若不然,把政府當為私器,
人民宜保有「監察院之最高審判官權」。
(公投此案通過後,自然形成常例公投)
二.公投立法第二案(公投第8案)
為:「民選一級主管官,包括總統、縣、市、鄉、鎮長,
犯貪污罪,處唯一死刑。」
立法本意:民選實為民主之最大利多,把最大利多做到斷頭,
必須科以刑法之最重的處罰。
三.公投立法第三案(公投第9案)
為:「基於中華民國台灣已經達到世界大同的理想境地,
刑法之死刑,不得以剝奪犯人生命之執行方式為之,
宜以無期徒刑暨另訂死刑犯執行法條為之。」
立法本意:犯人已然受公權力之拘束,公權力即不得殺人。
詳細說明請從做事>>>>>>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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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全國性選舉+公投)比(單純辦一次全國性選舉),選務多花4.5億元,
依俗緣建議支持這三案的人給個回應,總要有八成公投會通過,
再來正式啟動,才不會浪費政府公家的錢也就是人民的錢。
不管政黨如何惡鬥,不管政黨如何勾結,更不管政府是什麼黨?
人民應該用正面的、積極的態度,支持人民需要的公投立法!
像革命一樣,不達目的,決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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