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二二八演義 陳儀真相館
市長: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二二八演義 陳儀真相館】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分版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台灣光復初期的社會事件
2013/03/12 00:45 瀏覽2,834|回應0推薦0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作者:褚靜濤文章來源:《閩台文化研究》2006年第2期點擊數: 1328更新時間:2007年03月06日
台灣光復初期的社會事件
社會學衝突論強調人們因有限的資源、權力和聲望而發生的鬥爭是永恆的社會現象,也是社會變遷的主要源泉。社會秩序是力量與強制的產物。控制力弱的社會易於陷入混亂。光復初期,台灣社會急劇轉型,社會事件接連不斷。本文擬對此做一述評,以助對二二八事件起因的理解。
一、軍民、警民衝突
光復初期,台灣爆發多次激烈的軍民、警民衝突的事件。1946年6月,黑死病從福州傳來,霍亂漫延到宜蘭,最後到達台北。全台流疫嚴重,特別是台南地區。
1、布袋事件
戰爭結束後,台南縣的布袋嘴經常有大批米糖運出,人員進出複雜。不到半年,布袋地區霍亂流行,人心惶惶,1946年4月間,縣政府將布袋嘴一帶封鎖隔離,防止病菌傳染。警察所長派員荷槍實彈,安上機關槍,把整個布袋嘴圍堵起來。布袋嘴是個小漁港,人口不到1萬,除了生產鹽,許多生活物資須外面供給,圍堵後居民生活不便,有人買通員警,進出圍堵線購物。沒有行賄的人也想援例進出,遭員警阻攔,部分民眾不服,衝出警戒線,守衛的警員以輕機槍掃射,數位民眾負傷倒地,幸沒有重大傷亡。[1]台南縣政府派醫師協同東石區署執行防疫。7月25日始平息,先後共計發生霍亂病人計129名。[2]經縣區當局竭力防遏,清潔消毒,終將霍亂撲滅, ​​布袋鄉民感謝縣長。[3]
2、新營事件
1946年農曆7月15日,中元節。古歷29日乃古唐蘭盆祭,為台灣習俗所難免之事,到處皆有。在台南縣政府所在地新營鎮,上帝爺廟請民戲二台開演,已向當局提出申請,因霍亂未息,未得批准。當晚,觀眾三四千人正在看戲時,戲台上突然出現兩名持槍的員警,以霍亂正在流行,不宜聚眾,以免傳染為由,禁止演戲,命令觀眾解散。一時群眾嘩然,以石塊等投擲抗議。台上的員警終於向台下群眾開槍,傷及數人,衝突更劇,憤怒的群眾一齊沖向圓環邊的台南縣警察局,一些不明究理的警察被群眾圍毆。整棟警察局的門窗、辦公桌椅都被搗毀,檔案櫃也被燒得面目全非。台南縣長袁國欽(福建人)和台南縣參議會議長陳華宗聞變連夜趕到,處理得當,才使騷動平息下來。當鬥六、虎尾、北港、嘉義、東石、北門等地的保安隊奉命趕來新營求援的消息傳出去後,群眾的怒火又被點燃,一齊衝到新營的每一條路口,拒阻警車進入,命保安隊員把車子留下,徒步回去。[4]遭民眾毆打的警官送嘉義病院治療後,恢復良好,吳第一課長全癒,民眾受槍傷者治療順利,起禍事件的元兇在調查中。[5]
3、員林事件
鹿港四方醫院院長施江西醫師是台中縣參議員。1946年5月,他為民伸冤,往鹿港警察所說情,遭到鹿港警察所長許宗喜羞辱,被鹿港警察所刑事組長巫重力(彰化縣溪湖人)猛踢一腳,折斷了3根肋骨。許宗喜調任台中縣警察局,施江西控告許宗喜、巫重力等人。許宗喜拒傳不到,巫重力與黃三頭逃跑。法院在台東獲巫重力,押解台中途中逃跑。11月11日下午4時,台中地方法院看守所賴遠輝所長,帶法警3名及看守15名,至員林的台中縣政府警察局。賴遠輝身穿日軍制服,引起外省籍警員不快。法警3人入內,要求許宗喜同至法院。許宗喜拒絕,法警出示證件,他讓法警等候,稱去換衣服,叫來警察多名,將法警及看守圍住,繳械毒打,最後開槍。司機急回台中法院,法院派人來交涉。[6]死2人,多人受傷。[7]開槍者是北斗警察所長林世民等。
一年來的台灣,知法犯法層出不窮,治安混亂,廣大台胞要求喚回法治,特別是對軍警濫用權力深表不滿。員林事件激起社會各界強烈不滿,台灣一片護法聲,要求徹查該案。島內輿論偏向受傷者。
11月15日,《大明報》發表社論,認為“台中縣警察局非法用暴力槍殺執行法律的法警和扣留法院人員,可說本省光復以來的空前暴行。” [8]
台中市參議會電請陳儀:“一,國法之所屬,須要明了。二,執法權之統一,要有確立。三,人權生命,要有保障。四,對此事件當事人,究明非法者,應予嚴懲公表,以示法律之照彰。五,對犧牲者暨家屬須充分撫救卹。”台中律師公會、婦女會、政建台中分會一致申討台中警局,希望當局徹究該案,嚴懲禍首。[9]台中市民反應強烈,市面張貼有傳單,指“員林事件是台灣治亂的分歧點。” [10] 19日下午,台中縣參議會召開懇談會,要求嚴懲肇禍人員。[11]
19日,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下簡稱“政建”)對員林事件表態,“擁護司法權尊嚴”,要徹查真相,嚴懲兇手。[12]同日,台北律師公會在中山堂召開臨時大會,認為台中縣警察局事前事後均有違法,起草建議書,於20日下午在中山堂審議決定,嚴辦台中縣警局案罪犯。23日,台南市參議會、人民自由保障會、律師公會舉行懇談會,討論員林警法血案,向有關當局建議維護法紀,嚴懲兇手。[13]
21至23日,《民報》刊載特派記者蔣時欽的《員林血案真相》(上中下),要求嚴懲兇手。《和平日報》、《自由日報》、《人民導報》、《中外日報》等報群起響應。賴遠輝的愛出風頭和愚蠢作風也受到部分人士的指責。
對於社會各界的強烈反應,陳儀堅持司法問題司法解決。11月18日,在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紀念週,行政長官陳儀就員林事件指示:“關於台中縣警察與法警衝突事件,實在有違蔣主席來台時團結合作互助自動的指示,此案當由法院調查,公平辦理,惟管轄權須移轉,台灣省為和平區域,無論軍警,除執行特種任務須使用武器時得攜帶武器外,平時外出,不必攜帶武器,以免發生種種意外,關於台中事件,雙方不必議論紛紛,應信任法院之公平審判辦理,部下如有錯失,雙方都應懲處,不能偏私袒護。” [14]
20日,陳儀舉行記者招待會,記者問“員林事件對台胞惹起很大衝動,將如何處理?”陳儀答:“這是法律問題,已交給法院辦理,希望大家不要懷疑法律不公平,相信法院,等待其公平公道的處理。”“本人尚未得到報告,在法院判定誰是誰非以前,不能採取行政處分。” [15]
台中地方法院院長饒維岳將降格為推事,高等法院命花蓮港地方法院院長池彪接任,台中市縣及彰化市民等均感同情,因其為台灣省司法人才先輩。地方人士向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楊鵬陳情。[16]
長官公署將員林事件交法院依法處理,台北地方法院黎檢察官奉命負責辦理。他同書記官赴員林、彰化、台中嚴密調查,發出傳票,傳訊警局與法院看守所關係者。12月4日,舉行首次傳訊。庭設台北地方法院三樓。被傳到庭者,警察局方面為警察局長江風、督察長陳傳風、秘書金士衡、北斗警察所長林世民、代理第二科長許宗喜等人;法院為推事蘇樹發、法警王朝枝;看守所方面為所長賴遠輝等。[17]
12月6日,台中縣參議會一屆四次會議召開,參議員質詢員林血案,劉存忠縣長表示“該事件我縣長完全不知道,不得批評兩方的是非,各報紙能得隨便罵我縣長,我不得隨便罵眾。” [18]
遠在南京的監察委員丘念台閱讀報章,得知員林事件經過。他認為,“本案雖憑報章,無當事人函呈,亦未親查,但報章所載,已有賴典獄長呈文。”11月底,丘念台致函監察院院長於右任:“竊查台灣省去歲新復,行政長官公署倉卒任用地方官警,頗有凶歹混入,正希其逐漸肅正,乃此次台中竟發生毀法亂政大案,而長官公署尚放任不理;苟不嚴懲,台民將陷於無治安、無法紀狀態。查台中縣長劉存忠,本系一舊軍人,而秉性剛愎,行為卑鄙,早已玩弄法紀,目無長上,案性累累,正待查證,擬提彈劾者,今竟釀成部下此案。至其下級,違法殺傷,拘押,上級庇縱枉法,諸情,具如另文。職初到院,於糾彈形式未習熟,究應如何辦理?謹具請鑒核'速電令施行'。” [19]
丘念台擬議,台中北斗警察所長林世民罪名“謀殺傷害公務員,主使搜奪財物,瀆職毀法”,擬辦“應先撤職扣留,候查嚴辦”;台中縣警察局陳傳風督察長、金秘書,許宗喜課員罪名“串同陷害殺傷公務員;違抗司法執行,煙滅證件,瀆職毀法;拘禁司法員警至五日。”擬辦“應先撤職扣留,候查嚴辦。”台中縣長劉存忠、警察局長江風罪名“臨事放任不理,違法失職;事後慫恿庇護;串同行惡”,擬辦“應予撤職查辦”。[20]
對此,1947年1月13日,長官公署致電監察院,對丘念台糾舉作出回應,陳述事件經過,指出:“惟查本案始末,台中地方法院與台中縣警察局雙方措置,均有失當,該許宗喜系一警察局課員,法院盡可依法函達該局主管飭令,如期到案受審,乃竟派大批便衣裳人員持槍前往拘提,而該警察局又不明事理,處置暴躁,以致激成事端,引起不良結果。均屬非是,除已由法院依法秉公審判外,準函前由,相應將本案經過,先行電請貴處查照。” [21]
陳儀為維護台灣法制的純潔性,拒絕行政權力介入,沒有屈從於大眾輿論和報紙的報導,由法院調查取證,處理事件。陳儀這種處理社會事件的方法雖無大錯,卻忽視了事件對民眾心理的影響和刺激。1947年2月15日,台北地院宣判,前台中警察局長江風未到庭,前北斗警察所長林世民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褥奪公權3年,其他人犯無罪。[22]
高源發布店事件。日據時期布店即有“ 正”字標誌的實行,印有“正”字的商品為不二價。某部隊的軍人前來買布,為了不能講價的緣故,出手打這布店的小開,路上的行人見狀抱不平,進入店內要圍打該軍人,幸好布店老伙計有經驗,制止路人出手,並告訴大家,如果修理他,等一下他帶一批人來,會把店給燒了,此事乃告平息。
仙公廟(即木柵指南宮)事件。軍方某處長到仙公廟遊玩,聽到後面有人批評他,就找人理論,動手打人,引起民眾公憤,欲聯手打他,幸經年長者勸解,始化無事。
台大醫院事件。某位剛從大陸回台的台籍將軍到台大醫院看病,護士小姐要他排隊,他說我是×××將軍,還要排什麼隊?順手打了護士小姐一耳光,醫生、護士合力打他,旁邊的病人要加入,有人調停,事情沒擴大。
三芝鄉事件。由於市面缺米,糧食局派員到台北縣三芝鄉倉庫搬米,鄉民恐將來無米可食,不准糧食局人員搬,手持棍棒圍在倉庫前,如臨大敵。此種情況,各地倉庫皆然。[23]
曹政殺人案。陸軍第八軍166師工兵營第三連連長曹政,於1946年5月20日晚,過境在基隆金龍閣酒家,與省民發生糾紛,槍傷攤販王溫氏致死案,經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電第八軍依法懲辦,據該軍來電,以該連長曹政殺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24]
高雄車站事件。12月19日上午7時,由屏東車站出發的列車,有省立高雄工業職業學校、省立第一中學校、省立商業學校學生入車掌室,被車掌陳溪泉制止,雙方發生口角。車抵高雄車站,鐵路職員包圍學生。9時,三校學生數百名包圍高雄火車站,要求交出侮辱學生的鐵路職員。火車數班不能開車,經市政府及各校校長調解,11時學生始告解散。鐵路員工罷工,要求當局派員調查。[25]
這些軍民衝突、警民衝突、民眾騷動的事件司空見慣,或為善後處理得當,或因發生的地點較偏而不易擴散。不管這些事件當事人的責任,暴露出光復初期台灣社會的種種病症,長官公署的管治能力極弱,未能引以為戒,緩和民怨,坐視危機的蔓延。
二、禁舞廢娼
日據時期,公娼舞女經營合法,台灣的色情業十分繁榮,決不讓於日本本土。這不符合民國社會的法制,違背了建設三民主義新台灣的宗旨。為了尊重婦女,提高女權,必須去除這一惡習。
1946年6月3日,陳儀談到禁舞廢娼:“為了提高婦女人格,改革社會風氣,今後要取締女招待,舞女及公娼等不良的婦女職業。我們要談人權,要談男女平等,就必須提高婦女的人格。而女招待,舞女及公娼,都是對於女權的侮辱,我們應該廢除它。這是政府的政策,但是如何妥適的推行,希望各主管機關籌劃良好的辦法,其他各機關也要從旁來協助。其中最應注意的,就是如何使這批放棄不良職業的婦女,獲得正當的職業,而無失業的現象。” [26]長官公署頒令,自7月1日起禁止公娼營業,女招待改為侍應生,嚴密管制。
長官公署發表女招待的管制辦法後,高雄市各酒家女招待大起恐慌。6月26日下午3時,女招待百餘名示威遊街,复圍高雄婦女會幹事楊玉革(楊金虎的夫人)宅,高呼反對廢除女招公娼辦法,要求救濟,力訴家庭苦情。楊金虎代楊玉革解釋,一隊美人軍整隊到市政府,見黃市長,請求取消該項命令。黃市長對她們甚表同情,答應將情況代轉省民政處。
高雄市酒菜館同業公會,於6月25日下午1時在高賓樓召開臨時大會,討論省頒女招待廢除問題,主席理事長姚清玉報告,全市失業人數當在25000名以上,女人過半淪為流乞,影響社會安定,戰後百業蕭條,本市酒家僅有過去的半數,女給亦減少至500餘名,其須負擔父母弟妹的生活費,總計受影響人數在萬人以上。禁舞廢娼果實行,高雄市僅2家酒樓准許僱用侍應生3名。則現在500餘名全部失業,全家生活將大受影響。“婦女會為提唱女權,特營製女招待,各欲亟救婦女,實將置吾等於絕境。”24日晚,桃園西門酒家女招待員黃麗畢,聞該消息萌厭世之態,企圖跳河自殺,幸為救起。救濟屬臨時性,實迫於生汁,否則谁愿從事出賣靈魂,幹此下流工作。議決推選姚清玉等11人,向長官公署、省黨部、省參議會、省婦女會及黃市長、童警察局長等呼籲救濟。[27]
6月30日,嘉義市酒菜館所用女招待200餘名,向嘉義婦女協會會長許世賢陳情。每月總收入15萬以上的酒菜館可置女招待6名,以下只可置2名,因此現時市內各酒菜館女招待難免失業,叫苦連天。許世賢會長答應個個要介紹職業。提唱女權提高,女招待的取締卻弄成嚴重的社會問題。[28]
7月5日,台中市婦女會臨時大會在台中戲院舉行,林月珠、謝雪紅暨婦女會各幹部、婦女200餘名出席。林月珠主持,謝雪紅主講:“公娼廢止問題,在人道上絕對是讚成,但是對於廢止後之她們之救濟方法,當然要慎重考慮,關於此問題,婦女會與公署接洽結果,公署承諾撥出救濟資金八百萬元。” [29]
因施女招待禁止辦法,桃園鎮各家酒館停止營業。其中亦有決定廢止以應國策。但一大群女招待失業,無從生計,於7月7日,值縣參議會開會,訪問參議員,懇求救濟。黃議長表示同情,派員到各地調查實際情形,倘有便法暫時能夠改善繼續營業的,代為交涉。[30]
為維持風化,長官公署自8月1日起在全省禁止跳舞。對禁閉舞場一事,台北市舞場經理及舞女百餘人,以今後生活無著,推代表向省婦女會呼籲,請求救濟。省婦女會理事長謝娥陪同舞女代表等前往公署請願,當局表示:“對於禁舞命令,為維持風化,提倡道德,計決以最大效力,切實執行,絕不稍予寬假,至於舞女之今後生活問題,當局已有妥善辦法,分別妥置。” [31]
這些下女,年齡自十七八歲至二十五六歲,都沒有結婚,犧牲青春和色相,招待他們的顧主。長官公署為提高女權,實行廢止“公娼”、“私娼”、“舞女”及一切“女招待”,以整風化。關於“侍應生”,擬規定制服及侍應範圍,似乎很理想。
台灣婦女人口過剩約計60%至70%,超過其它地方。日據時代,總督府規定女子自21歲起始能結婚,與大陸民法規定,相差5年,一般女子都在二五六歲以後結婚。這一段時間,不得不設法找職業。不做公娼後,出嫁很難,也吃不了這份苦。[32]
各縣市奉令辦理,台北市原有女招待3745人,經核定為侍應生1631人,改業者2114人。基隆市原有女招待405人,經核定為侍應生330人,改業者75人。台中市原有女招待275人,經核定為侍應生167人,改業者108人。高雄市原有女招待930人,經核定為侍應生442人,改業者480人。台南市原有女招待175人,經核定為侍應生134人,改業者40人。新竹市原有女招待222人,經核定為侍應生70人,改業者150人。嘉義市原有女招待288人,經核定為侍應生100人,改業者188人。屏東市原有女招待137人,經核定為侍應生72人,改業者65人。台北縣原有女招待458人,經核定為侍應生365人,改業者93人。台南縣原有女招待608人,經核定為侍應生249人,改業者359人。高雄縣原有女招待692人,經核定為侍應生161人,改業者531人。新竹縣原有女招待210人,經核定為侍應生73人,改業者137人。台中縣原有女招待670人,經核定為侍應生483人,改業者187人。
合計8市5縣中,原有女招待總計8813人,經核定為侍應生4237人,改業者4576人。尚未辦理完成的縣份正從速趕辦。[33]
至9月中旬,辦理禁娼報長官公署的有台北、新竹、台南三縣,基隆、新竹、台中、彰化、嘉義、高雄六市。以上各縣市原有娼妓494人,其中以台南縣157人為最多,高雄市4人為最少,禁令實行後,以上娼妓出嫁者共79人,以台北縣39人最多,台中1人為最少。改業為侍應生者共92人,以台南縣50人最多,新竹縣2人最少。改就其他職業者共233人,以台南縣59人最多,嘉義市4人最少,此外尚在等待職業者,計台北縣5人,新竹縣36人,台南縣33人,彰化市12人。另4人系琉球籍,已遣回。[34]
台灣省辦理禁娼,陸續接到各縣市報告,計高雄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台北市等五個縣市。以上各縣市原有娼妓總數844人,以高雄縣435人為最多,澎湖縣32人為最少。禁令實行後,出嫁者共76人,以高雄縣25人最多,花蓮縣14人最少。改業為侍應生者共252人,以高雄縣173人最多,澎湖縣11人最少。改就其他職業者共186人,以高雄縣120人最多,澎湖縣2人最少。尚在等待職業者,計台北市158人,高雄縣117人,台東縣55人。與前述數字合計,已辦理的各縣市娼妓總數為1701人,出嫁者202人,改業為侍應生者438人,改就其他職業者435人,等待職業者626人。[35]
日據時期,台北市有妓館30餘家,公娼58人。奉令予以廢禁,日籍娼妓全部遣送返國,台籍者勒令改業,或代安插各工廠。舞女因舞場奉令於8月份起勒令停業,原有的152名舞女分別改業。[36]
長官公署用強制的手段禁舞廢娼,想法固然很好,卻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幾千台灣青年女子失業,受影響的家庭超過萬人,黑道、警察、服裝、美容業的收入連帶減少,對餐飲等服務行業打擊慘重,加劇了本已嚴重的失業,危及到台灣社會的穩定。
10月,肉價飛漲,1斤達台幣80元左右,大豬一頭,價值萬金,四五十斤的豬每頭亦須千元,與嚴禁公娼後的少女賣身價格每名不及千元。記者概嘆“嚴禁公娼後,美女不如豬”。[37]
公娼廢止後,並不能遏阻台灣的色情業,花柳病反而增加。10月,有421人因患花柳病到嘉義醫院就診,比廢止公娼前增加二成。[38]台南市內旅館、酒茶館近200家,原有娼妓121人,至11月底,改業9人,出嫁13人,返家8人,失業91人。[39]
三、示威集會
1946年5月4日,為紀念五四運動在台北舉行的遊行是光復後的第一次大遊行,由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主導。因該年農曆過年之際,台北發生了好幾起搶米事件,民眾有錢買不到米,政建想以慶祝五四為藉口,動員人民團體集體遊行,抗議長官公署執政失當。台北商業學校學生自治會會長廖德雄(廖進平之子)是台北商業學校高二的學生,聯合台 ​​灣商工、台北工業、成功中學、延平學院、台北商業學校學生自治會及學生參加遊行,由廖德雄擔任學生隊總指揮,各地角頭組織,如獅鼓陣也參加。該次遊行算是順利,由廖進平、呂伯雄攜帶抗議書面呈陳儀。[40]
戰後居留在日本東京澀谷地區的台胞,租有日本某大企業的空地營攤販維生,與當地利益集團發生衝突,日方不時唆使流氓尋釁。1946年7月19日,一部分台胞在為此事赴中國代表團請願歸途,竟遭300多位日本人和日警攔車包圍,日警開槍射殺,台胞4人喪命,18人負傷,全國震驚。
12月10日,澀谷事件由美國法庭(法庭由3人組成,美方2人,中國代表1人,我代表不同意此一判決)做出判決,被拘的台胞36人,2人無罪開釋,1人判處苦役3年,其餘33人均判2年苦役,期滿驅逐出境,在佔領期內不得重返日本。日本警察應負的責任尚未調查完成。[41]這使全國民眾對戰後中國“勝利”、“五強之一”的幻覺破滅,產生了反美反日的感情。
12月14日,台灣省升學內地大學公費生同學會要求:“一、盟軍總部應立即釋放被拘台民,保證今後僑胞生存居住的自由權利。二、盟軍總部應立即逮捕擊殺台胞的兇手,予以嚴厲審訊,並由東京台胞推選代表參加覆審。” [42]內地台胞呼籲,“要求立即恢復被拘台胞之自由,予彼等以求生之路,並嚴懲行凶日警,追究殺害僑胞及防害僑胞生存自由權利之責任,予留日華僑生命以切實之保證。” [43]
省立法商學院學生不滿澀谷事件的宣判,由學生12名發起,於13日下午3時,在該校大禮堂舉行學生大會,以喚起全省各校學生表示強硬態度,要求政府究明雙方責任,參加學生約500名。[44] 18日,延平學院學生在該校成立自治會,選舉常務委員及監事等十人,首席委員楊增煥,副首席委員羅永興,常務委員周蔭章等。[45]
20日上午9時,政建、省學生自治會在中山堂舉行“澀谷事件宣判不公反對大會”。列席來賓有憲兵團長張慕陶、台北市長游彌堅、省參議員郭國基,暨學生民眾約5000人。警察界大出動,會場擁擠異常。由三青團劉英昌、法商學院學生陳炳基、政建廖進平、市立女初中陳招治、台灣大學教授林身長、法商學院王清佳、工業學校學生陳春安、遊彌堅、張慕陶、郭國基、蔣渭川相繼演講。陳炳基態度之認真、愛國之熱情,令人感動。[46]
群眾要求:“(一)撤銷原判,釋放被捕台胞,(二)逮捕槍殺台胞四人之日本兇手,由旅日台胞代表參加審訊。”高呼“清除日本法西斯殘餘分子”, “我們要求公正的裁判”,並通過上蔣介石及陳儀書,緻美國駐台領事館、省參議會電文,發表《告同胞書》:“呼籲全國同胞,一致響應,並督促我國民政府外交當局,據理力爭,嚴向駐日美軍統帥部抗議交涉,撤消原判,克日開釋被捕台胞,追究行凶肇事日警及日浪人,以正公理,而維國譽。”
會後學生舉行大遊行,有市民參加,情緒憤恨。政建推派廖進平、呂伯雄等向陳儀請願,遞請願書一份。陳儀接見,答應請宋院長迅予交涉。11時散會。[47]
12月24日,北平發生美國軍人強姦北大女生沈崇事件,導致全國學生展開抗議美軍暴行的示威運動。消息傳至台灣,以台大為中心,迅速組織了“台灣省學生界抗議美軍暴行委員會”。1947年1月9日晨,台灣大學、延平大學、台灣師範學院、法商學院、建國中學、第二女中、台北女師等各校學生及一部份公務員、店伙工人約萬人,在台北市新公園集合,出發遊行。大隊經中華路、延平路、民生路、中正路、中山路,沿途交通斷絕,商店的樓窗中鑽動著黑壓壓的人影,到處是“義勇軍進行曲”。[48] ​​台北各校學生經澀谷事件和沈崇事件兩次示威遊行,已有一定的聯繫。
四、攤販事件
八年抗戰後的中國,經濟凋敝,社會不安,勞民傷財的內戰卻已開打。物價高漲,就業機會減少,民眾為生計奔波,大城市的攤販問題愈演愈烈,釀成重大的社會問題。
戰後,大批走私美貨物美價廉。美貨傾銷,民族工商業只能破產。大量小販為生活所迫,難以糊口,才從事這種清苦的小本經營。找不到適當的職業,才出此下策,在街頭鋪設小攤,博取蠅頭小利。內地人民對南京政權的低劣統治早已習以為常,見怪不怪。攤販事件在上海、天津、南京等大都市沒有引爆大亂,在新回祖國的台灣則是暗潮洶湧。
台灣專賣局出產的紙菸品質較劣,絲松味土,吸兩口就沒了,吸完即感灼喉難過。台灣失業人口眾多,靠走私洋菸謀生者逐漸增多。走私成本較低,利潤豐厚。島內外商人從香港、廈門、福州、上海等地走私英、美違禁菸酒,牟取暴利。台灣海岸線漫長,港口眾多,走私商利用攤販化整為零。私煙一般指由上海、福建等地走私上岸的洋菸,以英國的“馬立斯煙”為最多,少部分是台中、豐原地區私製的紙菸。私煙充斥市面,影響專賣局製造的紙菸銷路。
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有充分的警力配合,查緝工作成效卓著。光復初期,長官公署警力不足,其他政府機關少有效地支援,如海關未奉財政部的命令,不能予以協助。警察人員中,以台籍佔多數,未能確實執行命令。專賣局人員有限,專賣區域廣泛,加以台灣四周環海,查緝工作不易收效。1946年專賣局將查緝私煙列為重點工作。
緝私流弊太多。部分不肖專賣局人員勾結商人走私,專賣局縱容不法官商,卻嚴懲升斗小民,人心不服。部分緝私員假公濟私,緝私變成私吞,造成執法上的偏差。緝私員與警察執法方式與態度粗暴,以帶槍執勤最招民怨,為日據時期所未見。民間對專賣局人員十分反感,衝突時起。
一般市民為生計,經營小本生意糊口。台北市攤販日眾,擁塞交通,排列零亂,有礙市容交通,急需取締,為顧全小販生計,當局暫予指定地點營業,以不阻礙市容為原則,並飭其成立攤販職業公會負責管理,台北市攤販有2500餘家。[49]
取締攤販基於兩個理論,一是緝私論,一是市容論或交通論。前者屬於專賣局,後者屬於警察局。專賣局緝私有法律依據,不去緝海口,不堵私路,卻吃小魚,責任在專賣局。至於交通,攤販有損市容,民生如此困苦,亦應給老百姓一條活路。
各地專賣局查緝私煙是常見的景象。執行任務中發生的粗暴衝突日益嚴重,傷害人命,卻無人受法律制裁。專賣局基隆分局查緝室員有帶槍者朱鈞濤、劉青山、盛鐵夫、周迪華4名,無帶槍2名,受命到基隆查緝私煙。12月7日上午9時20分,他們請基隆市警察局警員2人幫忙,一行8人到基隆市內私煙販賣處旭町,押收七八十條私煙,發收條後搬入車上運輸基隆分局時,攤販要求以原價將香煙收購,包圍查緝員。查緝員見包圍者越來越多,向天鳴槍示威,劉青山一彈誤中基隆 ​​市賣餅的幼童林國連右腳,送基隆醫院搶救。民眾憤慨,將基隆專賣局查緝員潘朝清毆打,潘朝清身負重傷。群眾衝入基隆市參議會一屆三次大會會場,要求伸張正義,參議會派員介入調查。[50]因在白天,無人致死,基隆緝私事件不了了之。陳儀屢次告誡部下,並正式下令,警察出動不得帶槍,以免滋生事端。專賣局查緝人員帶槍,隨便開槍,違反陳儀平日不准帶槍的指示。類似的攤販事件在光復初期的台灣經常發生。專賣局積怨日深,卻不知自製,成為眾矢之的。
陳儀主持台灣資源調查委員會,擬定接管計劃,培訓人才。限於客觀環境和主觀力量,國民政府對台灣接收十分倉促,陳儀勉為其難,力圖使被戰爭破壞了的台灣起死回生。他建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推行統制經濟,維持台灣金融自成系統,其種種舉措與台籍精英發生矛盾,引起國民黨內一些派系的不滿。在直選縣市長、發展經濟等一系列問題上,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與台籍精英衝突迭起。各種社會矛盾未能調解,反而擴大,台灣社會危機四伏,一觸即發,加上軍警力量薄弱,通貨膨脹,人民燥動不安。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警員在台北市取締小販,引發衝突。次日,民眾請願示威,發展成大規模的官民衝突。
二二七緝私血案為偶發性事件,與先前的軍民衝突、警民衝突、攤販事件大同小異。因圓環處於鬧市區,場地開闊,圍觀群眾甚多,官民衝突的​​憤怒易於擴散。台北為台灣政治經濟的中心,各縣市唯其是瞻,所以二二八事件的影響力遠超過員林事件等。
綜上所述,光復初期,台灣社會急劇轉型,兩個不同的社會發生碰撞,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管治能力薄弱,未能有效緩和社會危機,化解衝突。軍民衝突、警民衝突不斷發生,增加了大眾對政府的反感。禁舞廢娼用意不惟不善,卻加劇了台灣的失業問題,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廣大學生遊行示威,關心國家前途和命運,促成了各校學生間的聯繫。為了生計,一些民眾擺地攤,緝私人員帶槍執法,蠻不講理,橫加取締,激起底層民眾的憤恨。雖然這些衝突未引爆大亂,卻暴露了長官公署施政的危機,缺乏處理社會事件的能力與經驗,坐視台灣社會危機的擴大,使一場大規模的官民衝突不可避免。
褚靜濤,歷史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長期研究二二八事件。
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東廠胡同一號,100006
宅電:010-60534652
手機:13522021654
E-mail: chujingtao2003@yahoo.com.cn

[1]鐘逸人著:《辛酸六十年》(上),台北,前衛出版社1993年,第385—387頁。
[2]台北《民報(晨刊)》1946年8月7日第二版。
[3]《布袋民眾感謝縣長》,台南《興台日報》1946年9月1日第一版。
[4]《辛酸六十年》(上),第391—393頁。參見《新營事件》,台南《興台日報》1946年8月27日第二版。
[5]《新營警民衝突事件》,台南《興台日報》1946年9月8日第二版。
[6]《台中縣警察集團行動》,台北《民報》1946年11月13日第三版。另參見鍾逸人著《辛酸六十年》(上),第395—397頁。
[7]《賴典獄長被釋談經過》,台北《民報》1946年11月15日第三版。關於事件經過,參見《受傷法警陳清漢談經過》,台北《民報》1946年11月20日第三版。
[8]《員林警察槍殺法警案》,台北《大明報》1946年11月15日第一版。
[9]《台中市參議會電請陳儀》,台北《大明報》1946年11月18日第二版。
[10]《台中市民憤慨異常》,台北《民報》1946年11月20日第三版。
[11]《長此人民無保障》,台北《民報》1946年11月21日第三版。
[12]《省垣三團體表示態度》,台北《民報》1946年11月20日第三版。
[13]《台南三團體建議》,台北《民報》1946年11月27日第四版。
[14]《陳長官指示》,台北《大明報》1946年11月19日第二版。
[15]《陳儀答記者問》,台北《民報》1946年11月22日第三版。
[16]《饒法院長將降格》,台北《民報》1946年11月30日第四版。
[17]《員林血案開審》,台北《民報》1946年12月5日第三版。
[18]《劉縣長如是答》,台北《民報》1946年12月9日第四版。
[19]《丘念台致於右任電》,中國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南京史料整理處選輯《台灣人民“二二八”運動史料》,油印本,1960年6月,無頁碼。
[20]《國民黨政府監察院糾舉書》,《台灣人民“二二八”運動史料》,無頁碼。
[21]《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致監察院電》,《台灣人民“二二八”運動史料》,無頁碼。
[22]台北《國是日報》1947年2月16日第二版。
[23]陳三井等編:《林衡道先生訪問紀錄》,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12月,第82頁。
[24]《攤販因傷致死案》,台北《民報》1946年11月21日第三版。
[25]《口角事惹起大波瀾》,台北《民報》1946年12月21日第四版。
[26]《禁舞廢娼提高女權》,《陳長官治台一年來言論集》,台北,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印1946年11月,第157—159頁。
[27]《高雄女招待請願》,台北《民報(晨刊)》1946年7月1日第二版。
[28]《嘉義女招待請願》,台北《民報(晚刊)》1946年7月6日第二版。
[29]《台中市婦女會臨時大會》,台北《民報(晚刊)》1946年7月8日第二版。
[30]《嘉義女招待請願》,台北《民報(晚刊)》1946年7月9日第二版。
[31]台北《民報(晨刊)》1946年7月30日第二版。
[32]陳知青撰:《台灣婦女的出路問題》,上海《正言報》1946年7月23日第二版。
[33]《女招待多數改業》,台北《民報(晨刊)》1946年8月9日第二版。
[34]《禁娼已漸著成效》,台北《民報(晨刊)》1946年9月21日第三版。
[35]《禁娼情形續志》,台北《民報(晨刊)》1946年9月22日第二版。
[36]台北市政府秘書室編:《台北市政概況》,台北市政府秘書室1948年5月,第242頁。
[37]台北《大明報》1946年10月14日第二版。
[38]台中《和平日報》1946年11月25日第三版。
[39]台中《和平日報》1946年11月26日第四版。
[40]《廖德雄先生訪問紀錄》,許雪姬編《口述歷史》第4期,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2月,第61頁。
[41]上海《文匯報》1946年12月16日第二版。
[42]《為“澀谷事件”的判決告同胞書》,上海《正言報》1946年12月18日第五版。
[43]《旅滬各團體向有關方面呼籲》,台北《民報》1946年12月21日第三版。
[44]《法商學院學生要求究明澀谷事件》,台北《民報》1946年12月14日第三版。
[45]《台北青年怒吼》,台北《大明報》1946年12月21日第二版。
[46]《撤銷澀谷事件原判》,台北《民報》1946年12月21日第三版。
[47]《台北青年怒吼》,台北《大明報》1946年12月21日第二版。
[48] ​​《台北一條鐵流》,上海《文匯報》1947年1月17日第七版。另參見《一條曲折前進的認同之路》及《來自北京景山東街西老胡同的歷史見證》,藍博洲著《沉屍·流亡·二二八》,台北,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1991年,第51、81—82頁。
[49]《台北市政概況》,第242頁。
[50]《基隆取締私煙開槍傷人》,台北《民報》1946年12月9日第四版。另參見《攤販問題在台灣》,台北《大明報》1946年12月11日第一版。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6198&aid=4934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