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網路城邦
城市
部落格
登入
最新文章
最新文章
線上求助
最新推薦
最新推薦
我的最愛
建立城市
發表文章
我的訪客簿
我的城市
我的部落格
管理中心
書籤
哇新聞
相簿
最新書籤
最新討論
最新相片
熱門書籤
熱門討論
最新推薦
新增書籤
新聞臉譜
上傳相片
我的書籤
我的相簿
專業人市
市長:
默默耕耘
副市長:
專業人市
加入本城市
|
推薦本城市
|
加入我的最愛
|
訂閱最新文章
udn
/
城市
/
學校社團
/
大學
/
【專業人市】城市
/討論區/
你還沒有登入喔(
馬上登入
/
加入會員
)
本城市首頁
討論區
精華區
投票區
影像館
推薦連結
公告區
訪客簿
市政中心
(0)
討論區
/
記帳士
字體:
小
中
大
考試院將對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將聲請釋憲
瀏覽
52
|回應
0
|
推薦
0
默默耕耘
等級:2
留言
|
加入好友
考試院院會今(24)日通過,對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的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讓未經記帳士考試及格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將向司法院聲請釋憲,並聲請宣告這項條文違憲並立即失效。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民國87年司法院即作成釋字第453號解釋「商業會計記帳人既在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係屬專門職業之一種,依憲法第86條第2款之規定,其執業資格自應依法考選銓定之」,並將當時商業會計法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商業會計記帳人資格部分,宣告為違憲。
因此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的記帳士法,即將得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分為經記帳士考試及格領有記帳士證書的「記帳士」,與未經考試及格由財政部依法辦理登錄訓練的現職從業人員「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兩者名稱、管理、權益等均有區別。
但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的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五條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與憲法第86條第2款及司法院釋字第453號解釋相牴觸,該條文並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權限而侵犯考試院及其他機關憲法的權限,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
本案前經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並聲請宣告該項條文於本案作成解釋前,暫時停止適用。經考試院全體考試委員及所屬部會首長舉行聯席審查會議審查,會中邀請財政部列席,進行廣泛深入討論後獲致決議,並提今日院會通過。考試院因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及與立法院的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的爭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並聲請宣告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違反憲法規定,並立即失效。
引用網址:http://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938&aid=2898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