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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自民國82年5月17日訂定發布以來,迄未修正.茲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6條之修正及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及因應稽徵實務之需要,經財政部擬具之「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已報奉行政院核定在案,財政部並於97年2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05750號令發布實施. 據了解,此次修正之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之重點如下: 一、88年1月25日修正公布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已刪除附徵教育捐之規定,目前各稅並無依法附徵教育捐;又依菸酒稅法及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菸品於菸酒稅徵收時應代徵菸品健康福利捐,爰將稅捐稽徵法所指稅捐,由現行「包括各稅依法附徵之教育捐」修正為「包括各稅依法附徵或代徵之捐」.(修正條文第2條) 二、96年1月10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增列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收與土地增值稅之徵收相同,亦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爰配合增訂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受償之規定,以該土地及建築物所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為限.(修正條文第3條) 三、配合稽徵作業需要,增訂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應俟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屆滿後,確未申請復查,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修正條文第8條) 四、參照訴願法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增列復查申請書應載明「復查申請事項」,以資周延.(修正條文第11條) 五、配合行政罰法之施行及稽徵實務作業,刪除稅捐稽徵機關為罰鍰處分時,如經核定補繳稅捐,應連同稅額繳款書送達受處分人,其罰鍰及稅額之限繳日期並應一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因此,如欲查詢此次修正內容之納稅義務人,可直接向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政府資訊公開\賦稅法規服務\賦稅法令條文全文檢索\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之項下查詢,以利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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