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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防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除責令各稅捐稽徵處每月擇期與警察局交通隊,監理機關組成稅警監聯合查緝小組,於縣內各重要路段,實施車輛靜態檢查外,本年度將另針對行駛中車輛進行錄影,舉發欠繳使用牌照稅或牌照被註銷等違規之車輛,所以請車輛使用人小心注意,以免受罰,得不償失. 據了解,依使用牌照稅第21條及23條之規定,民眾若因疏忽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仍使用於公共道路而被查獲,除需補稅外,尚需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而將報停、繳(註)銷牌照或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上,除依規定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茲舉實例說明:例如甲君有A車乙輛,假設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為11,230元,繳納期間為96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甲君因故遲未繳納,而在96年6月30日行駛於公共道路上被查獲,除應補繳稅額11,230元外,並應繳納11,200元罰鍰(罰鍰算至佰元);承上例,若甲君於95年遲未繳稅且逾期未檢驗車輛經監理機關於95年10月17日逕行註銷牌照,而於96年6月30日被查獲者,除補繳95.1.1至95.10.16使用牌照稅8,891元及95.10.17至96.6.30使用牌照稅7,907元外,尚須分別處罰1倍(8,800元)及2倍(15,800元)之罰鍰,罰鍰計24,600元.不能謂之不重. ~使用牌照稅第21條及23條之規定如下 ~
| 第 21 條 |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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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8 條 |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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