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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稅務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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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自強活動及國內,外旅遊,或發給獎金,該項補助費之課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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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池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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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星池小語
營利事業為犒賞員工所舉辦的員工自強活動,國內、外旅遊,因
屬於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依稅法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
所得;但如果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的員工,依一定服務
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標準等為條件,則屬於對員工的補助,應認
屬該等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營利事業對於以給付
獎金、該補助費等支出則應依非固定薪資應辦理扣繳 .
對於以給付獎金、補 助費等非固定薪資營利事業應如何辦
理
扣繳之問題,依稅法規定,薪資受領人除了按月給付的薪資以外
,
還有職務上或工作上的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如
果非固定薪資是合併固定薪資一次給付,可以就給付總額依照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果不是一次給付,
固定薪資的部分仍然應該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
繳,而非固定薪資部分則扣繳6﹪.
為了讓營利事業瞭解帳務上之處理,特別按稅法之規定彙整
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
利金,所舉辦的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應該先在職工
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
用列帳。而舉辦全體員工都可參加的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
,免視為員工所得。對於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
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
認為屬於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
法規定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
準部分,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
規定,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
所得說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舉辦的員工國內
、外旅遊所支付費用,應該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因此營利事業在舉辦員工自強活動及旅遊時,應注意稅法
相關規定,以免不慎疏忽受罰而得不償失.
引用網址:http://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37&aid=287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