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及營利事業通常對於職業災害所給付之「損害賠償」及「醫藥補助」是否應繳納 綜合所得稅之問題常混淆不清,以致常
有被國稅局罰款情事.因此,您倘有領取「醫藥補助」而漏未列入薪
資所得申報者,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
稅款,僅計息免罰: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仍須依規定處以
罰鍰.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
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
第59條第2款規定,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該勞工取得
該項補償金,這一部份是免納所得稅的;但員工如因職業災害領取
公司給付之醫藥補助費,則不一樣,因「醫藥補助」屬於薪資所得中
各種補助費之一種,營利事業必須辦理扣繳,如營利事業未依照稅法
規定辦理扣繳稅款,是要受罰的:而領取醫藥補助費之員工,誤以為未
接獲公司之扣繳憑單就不必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經國稅局查獲,也是
要受罰的.
目前稅務稽核單位已開始稽查此類案件,如果您是營利事業負責
人或一般納稅人,有上項不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
補助費之一種,致未依照稅法規定扣繳稅款;或個人領取公司給付之
醫藥助費未依照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者,應儘速辦理,否則
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仍須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