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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星池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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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領取公司給付之醫藥費補助依規定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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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池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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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池小語

    一般民眾及營利事業通常對於職業災害所給付之「損害賠償」
及「醫藥補助」是否應繳納 綜合所得稅之問題常混淆不清,以致常
有被國稅局罰款情事.因此,您倘有領取「醫藥補助」而漏未列入薪
資所得申報者,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
稅款,僅計息免罰: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仍須依規定處以
罰鍰.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
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
第59條第2款規定,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該勞工取得
該項補償金,這一部份是免納所得稅的;但員工如因職業災害領取
公司給付之醫藥補助費,則不一樣,因「醫藥補助」屬於薪資所得中
各種補助費之一種,營利事業必須辦理扣繳,如營利事業未依照稅法
規定辦理扣繳稅款,是要受罰的:而領取醫藥補助費之員工,誤以為未
接獲公司之扣繳憑單就不必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經國稅局查獲,也是
要受罰的.

  目前稅務稽核單位已開始稽查此類案件,如果您是營利事業負責
人或一般納稅人,有上項不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
補助費之一種,致未依照稅法規定扣繳稅款;或個人領取公司給付之
醫藥助費未依照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者,應儘速辦理,否則
經查獲除補稅外仍須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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