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債務,夫妻協議離婚:債務全部由丈夫承擔,家產全部分給妻子。不料,在這場假離婚中妻子移情別戀、假戲真做,把丈夫掃地出門。落得人財兩空的丈夫大喊“冤枉”,要求妻子平分家產。3月3日,雲陽縣法院以“為時已晚”為由作出判決,對丈夫陳某的請求說“不”。 家住雲陽縣高陽鎮的陳某,1996年與黃某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夫妻感情好。二人在外務工打拼,並于2000年在雲陽蓋起了一幢價值12萬元的兩樓一底房屋。但沒過多久,由于陳某在外投資失敗,導致債臺高築,無力償還。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兩人決定假離婚。2004年1月,兩人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女兒由黃某撫養;兩樓一底房屋(包括電器、家具)全部歸黃所有;所欠一切債務則由丈夫陳某負責償還。離婚後,雙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並以夫妻名義出入各種場所。
不料,黃某外出打工後與他人產生了曖昧關係,與陳某感情越來越疏遠。陳某眼看“妻子”已變心,便提出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去年9月,雙方再次簽訂協議,承認原來為了逃避債務而辦理的假離婚,約定原來的離婚協議作廢,共同財產重新分割。但該協議簽訂後,黃某拒絕履行協議義務。陳某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雲陽縣法院受理該案後審理認為,該案實質上是夫妻登記離婚後,就原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糾紛。按法律規定,原離婚當事人之間若要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原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必須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次日起一年內提出。但雙方自辦理離婚手續至今已三年多,其要求撤銷或者變更原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遂依法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記者 李雙全 通訊員 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