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國的哲學家。在知識論上,洛克與大衛·休謨、喬治·貝克萊三人被列為英國經驗主義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會契約理論上做出重要貢獻。他發展出了一套與托馬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不同的理論,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麼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
洛克的思想對於後代政治哲學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並且被廣泛視為是啟蒙時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義者。他的著作也大為影響了伏爾泰和盧梭,以及許多蘇格蘭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和美國開國元勛。他的理論被反映在美國的獨立宣言上。
洛克的精神哲學理論通常被視為是現代哲學中「本體」以及自我理論的奠基者,也影響了後來大衛·休謨、讓·雅各·盧梭、與伊曼努爾·康德等人的著作。洛克是第一個以連續的「意識」來定義自我概念的哲學家,他也提出了心靈是一片「空白紙張」的假設。與笛卡爾或基督教哲學不同的是,洛克認為人生下來是不帶有任何記憶和思想的。
《政府論》
1689年到1690年寫成的兩篇《政府論》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論文。《政府論》的第一篇是對羅伯特·費爾默爵士(Robert Filmer)的《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的反駁。洛克極力並有效地駁斥了費爾默的君權神授的主張。洛克主張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護的基礎之上,並且支持社會契約論。不過他也強調社會契約論是可以廢除的。在第二篇中洛克則試圖替光榮革命辯護,提出了一套正當政府的理論,並且主張當政府違反這個理論時,人們就有權推翻其政權。洛克還巧妙的暗示讀者當時英國的詹姆斯二世已經違反了這個理論。
洛克提出了一套與托馬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同的理論,他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然權利,而他們的責任則是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並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權利。透過洛克稱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們就能理解為何他們必須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經過勞動而獲得的財產的權利。由於在實踐上自然法經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護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統治必也須經過被統治者的同意,這樣的統治也只有在一個全體的法律體制下才能表現出來。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託的代理人,當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時,政府就應該被解散。當立定的法律被違反、或是代理人濫用權力時,一個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當政府被宣告解散後,人民便有權再建立一個新的政府,以對抗舊政府的不正當權威,這種情況又可以稱為「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