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評定標準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第二條規定(參看前例)。遺產專案要列入《世界遺產目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式。
每年舉行一次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的考察,主要由該委員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保護聯盟(IUCN)組織專家進行。前者總部設在巴黎,成立於1965年,是國際上唯一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運用與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名個人會員;後者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於1948年,原名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宗旨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久利用,成員包括分佈在120個國家的富方機構、民間團體、科研和保護機構。兩者受世界遺產委員會委託,分別對提名列入《目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進行考察並提交評價報告。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①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②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群;
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准。
(i) 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ii) 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iii) 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iv) 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v) 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vi) 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繫。(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他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目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①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②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③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目錄》的自然遺產專案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並獲得批准:
(i) 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ii) 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iii) 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iv) 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