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利用興票案對付宋楚瑜的手段非常歹毒, 光是研讀稅法, 就可知道執政黨(當時是國民黨)是無所不用其極地硬要給宋楚瑜定罪.
興票案發生時, 是顏慶章擔任財政部次長, 本來審查贈與稅必須是稅務機關做的事,但財政部卻殺雞用牛刀地親自出馬操刀, 直接就向宋楚瑜處分了, 大家知道為什麼嗎? 因為當時此案的贈與稅的[核課期間]只剩7天了, 也就是說, 如由稅務機關來審查, 一定會超過7天的作業期, 只要超過7天就不能移送執行, 就不能向宋楚瑜徵收這筆贈與稅了.
所以財政部是在惡整宋楚瑜, 我們都說政府做事效率極差.無能, 但是對害人利己的勾當, 卻精準至此,效率百分之百.
以下是宋楚瑜在89年11月24日向國稅局說明的函件(取自"寧為劉銘傳"第347頁):
"財政部在裁定處分前, 既未依稅捐稽征法規定, 通知本人提出說明, 其核課通知亦未明載理由或提出任何具體證據, 遽以對本人補徵重稅, 唯一理由--財政部官員坦承---實乃稅法規定之7年[核課期間]只差7天就即將屆滿, 不得不倉促做此處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