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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教訓促修法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收、送紅包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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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1.05.24 03:48 am

政府大力整頓衛生署所屬醫院,衛生署台東醫院張貼數十張提醒醫生不收賄海報;不過,第二句﹁拒絕退還才正確」語意不清,不知所云。
中央社

為杜絕紅包文化,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若企業主「錢進高官買心安」,或民眾送紅包請官員「多費心」,都可能坐牢,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罰金。

法務部長曾勇夫舉例,某老師條件、資歷都符合,校方也有意聘任,卻又送紅包給校長,校長收賄固然有罪,教師也可能吃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官司;至於會否將年節送禮「一網打盡」?官員表示,仍得視金額是否逾常情,送收間是否有特定目的等事證而定。

據了解,此次修法與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弊案密切相關。特偵組當初認定多名企業高層「錢進扁家」,最大筆達四億元,但這些行為屬無刑責的「不違背職務行賄」,僅構成洗錢。

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收紅包後,須有具體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才有罪;除了企業主「買心安」,像警察辦案、官員核發建照,若民眾送紅包只是請其加把勁、趕快辦,而非違法放水,公務員雖「收錢有事」,民眾卻「送錢沒事」。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指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國須將「向公職人員許諾,給予他或其他人不正當好處,以使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也規定,給予任何官員依其身分作為或不作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

昨天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與國際接軌,在第十一條新增「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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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紅包完全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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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鍾沛東】 2011.05.24 02:08 am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將「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納入處罰;換言之,未來這項修正案完成立法後,只要是向公務員送紅包行賄,就構成犯罪。立法簡單明瞭,也有助改善令人詬病的紅包文化。

依現行法律規定,公務員因職務上之行為(職權範圍內)而收受賄賂,都構成罪,但行賄的民眾則未必,要看公務員收錢辦事的行為有無「違背職務」。例如,民眾請託事項根本不合法,應予駁回,像送錢免罰單等,卻在收了紅包後違法放行,這就是違背職務行賄及受賄罪,行賄、受賄雙方都要罰。

如果像是民眾申請合法建照等證照事項,依規定必須准許,但申請人不耐久候而行賄,要求快速核准,也就是俗稱的「行政效率費」;因公務員的核准行為不違法,此屬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也就不會吃上官司。會有這樣的立法設計,主要是「體察」國人的送禮傳統文化—幫你做事雖應該,但送禮表達謝意,也是人之常情,何罪之有。

然而「一法兩制」的結果,提供了收賄公務員玩弄法律的門道,透過自由心證的裁量權空間收賄。最典型的是法官的裁判量刑,例如依法為一至七年徒刑的罪,判個最低刑一年,再予緩刑,這完全在量刑的裁量範圍內,屬不違背職務的行為;一旦出事,收賄者的罪責較輕(為七年以上徒刑,違背職務收賄罪則為十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犯罪成本低得多。另一方面,行賄者受到「不罰」的保障,樂於花錢消災,間接鼓勵了貪汙文化。

未來修法通過後,提供民眾不行賄的擋箭牌,遇到「意思意思一下」的索賄暗示,「行賄有罪」就是最好的拒絕理由;「處罰」反而成了護身符,減少擾民的因素,其實也是守法民眾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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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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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楊湘鈞】 2011.05.24 03:48 am 
 
Q、「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立法緣由?

A、立委透露,鑑於當初天價「進貢」扁家的眾多企業高層均閃過貪污治罪條例,進一步促成修法,堪稱「反企業進貢條款」。

Q、「違背職務行賄罪」與「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有什麼不同?

A、「違背職務行賄罪」須有公務員違反職責辦事的事實,處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但如果行賄之後,公務員是依法辦事,則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情節輕微者僅處罰金,也可能被聲請緩起訴。

Q、那些情況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A、首先,要給公務員逾越常情的紅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其次,行賄者要有特定目的,例如要求警察趕快傳訊與你發生車禍的駕駛,教師要求教育局官員「關照」調任案,建商期盼「插隊」先審查建照案等。

Q、年終餐宴或買禮品慰勞警消、清潔隊員辛勞,是否會構成行賄?

A、若合乎社會常情、又不具特定目的,應不致構成行賄罪。

Q、在公立醫院開刀,給醫師「開刀紅包」,會不會觸法?

A、以往公立醫院醫師包括醫療行為在內,均視為具公務員身分;後來修法限縮,公立醫院醫師只有執行採購等公務行為,才算公務員,因此給公立醫院醫師開刀紅包,不會觸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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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送有保庇? 潛規則踩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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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楊湘鈞】 2011.05.24 03:48 am 
 
傳統社會觀念是「禮多人不怪」,但各種「禮」卻不見得合乎現代法治精神。昨天立院初審通過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雖原始目標是對準大企業「進貢」,但對社會來說,卻更具「禮多會作怪、因此須防堵」的宣示意義。

依現行法律,只要民眾送公務員紅包,要求公務員執行公務時網開一面、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要求幫忙剷除競爭對手,都會構成法律上所謂的「違背職務」,不論送的或收的,都會吃官司。

但法律總無法兼及萬般人情世故,印證到傳統社會的潛規則,更是如此。

例如,「買一個心安、有送有保佑」的觀念始終存在許多國人心中,大企業主乖乖朝貢扁家,更助長此偏差念頭。當建商害怕官員審照找碴、民眾憂慮檢警太忙忘了自己的案件、驗車擔心被雞蛋裡挑骨頭,甚至擔心消防隊員搬運病人家屬時「出手太重」,很多人都想,乾脆「先送再說」。

既然社會深信「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要找關係」,沒錢沒勢的民眾,想到的自是街談的「公定價碼」,或巷議的「禮數要夠」,諸如慰問辛勞、感謝相助,都是送紅包藉口;所期待的,不過是官員「照章辦事」而已。

市井小民可能因紅包身陷囹圄,政府執法之餘,也得想想對民眾的法律教育是否足夠?更重要的是,是否已建構民眾信任會照章辦事的廉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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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反進貢 扁案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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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5.24 03:48 am 
 
扁家弊案曾引發國人質疑,收錢的公務員有罪、送錢後獲利的企業沒罪,是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導火線,法務部強調,一個巴掌拍不響,民主法治國家,紅包陋習不應被正當化。

所謂不違背職務收賄,是指公務員職權範圍可決定的事收紅包,過去不罰行賄者,是認為行賄者有時是迫於無奈;常見案例如業者要向地方政府申請各項執照,但有些公務員卻積壓公文,建商為了盡早取得執照,透過行賄打通有權決定者。

這幾年引起討論的,包括扁案中的二次金改案、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還有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兩萬美金被判圖利案,金管會前主委林忠正收受開發金控行賄案,都因認定是公務員在職權範圍內的非法收賄,送錢的企業、個人都沒有法律責任。

元大金控與中信辜家二少辜仲當初爭取併購復華金,元大馬家在送兩億進官邸「求心安」後,扁家以阻止辜仲碰復華金大股東、國民黨營的中投公司等理由,讓元大馬家順利入主復華金,陳水扁、吳淑珍以貪污收賄起訴,但元大馬家沒事。

龍潭案中,當年因為家族財務狀況急著找人買龍潭土地的台泥董事長辜成允,在吳淑珍要求四億元「佣金」情況下,以四億代價、讓國家花上百億元買下龍潭土地納入新竹科學園區。陳水扁、吳淑珍因龍潭案收賄四億元判刑十二年確定,辜成允因是不處罰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者而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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