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7.27 03:53 am
龍潭購地案 阿扁上訴駁回 / 方彥迪
引爆扁家貪瀆案的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以類似大水庫理論,認定扁為廿一項機密支出超過全部國務機要費,改判陳水扁等人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不合經驗法則,昨天再度發回高院更審;發回理由不利扁家。
此外,最高法院針對龍潭案洗錢部分判扁珍各二年徒刑,南港展覽館案判珍九年徒刑確定。不過扁珍前年因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買官案判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半,舊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最多執行廿年,再判有期徒刑對扁珍影響不大。
扁已入監服刑,近來為是否保外就醫頻起爭議;吳淑珍因身體因素暫未入監,檢方每三個月評估珍的身體狀況。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不管機密或非機密費,使用國務機要費都須和總統執行公務有相當關聯;雖可從寬認列,但若有證據證明供私人開銷,與公務執行無關,即構成侵占公款。
合議庭依陳鎮慧隨身碟內支出明細記載,機密費用於扁家寵物診療費、兒孫護照簽證費、訂婚結婚及代購陳幸妤女性用品等私人開銷;更一審判決未說明不採這些不利證據的理由,就以陳水扁事後提出的廿一項支出超過全部國務機要費推論是因公支出,違背一般經驗。
刑庭發言人花滿堂庭長指出,總統府內有保管箱可保管鉅額現款,國務機要費不留在辦公室,卻大費周章把錢送到官邸給吳淑珍放進小保管箱,再轉給陳水扁,由扁交給馬永成、林德訓在總統府內支用?廿一項機密珍都未參與,何必先由珍持有錢?
合議庭認為,廿一項支出中只有九項與外交或兩岸關係稍有關聯,扁可由相關機關預算或預備金運用;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以前,還有未全數繳庫的奉天、當陽專案經費可用。扁捨此不為,提前以偽造的犒賞清冊、假發票籌經費,是否合乎常理?
其他如結婚禮金、捐助文化復興總會、資助公投大遊行、捐助廿一世紀憲改聯盟、捐助清真寺修建等十二項支出與「外交」無關,不必秘密進行,何必以違法方式報領支用?
除了扁、珍,因國務機要費一併被發回的有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陳致中、黃睿靚洗錢部分全部發回。扁珍收受辜仲諒賄賂及洗錢則無罪定讞。蔡銘哲、郭銓慶因龍潭案洗錢各被判刑六個月、二個月,可聲請社會勞動。
本案合議庭庭長為賴忠星,執筆的受命法官為吳燦,陪席法官為呂丹玉、蔡名曜、葉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