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1 中國時報 【王健壯】
國旗應是象徵,而不是問題,但近來有關「國旗問題」的爭議卻不斷,從陳雲林來台時警察沒收示威民眾的國旗,到亞洲大學籃賽裁判制止民眾拿國旗加油,再到藍營嘲諷民進黨愛國旗是「六月刈菜假有心」,國旗問題儼然已變成政治問題。
但在這麼多政治爭議中,有關國旗爭議的法律問題卻少有人觸及:毀損國旗是否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依據現行刑法一六○條,毀損國旗屬於犯罪行為,台灣國辦公室負責人王獻極就因為焚燒國旗而被判拘役五十天,可見台灣目前法律仍未將毀損國旗視為言論自由的一種,必須受到刑事犯罪追訴。
其實在一九八九年之前,美國法律也將毀損國旗視為犯罪行為,五十州中更有四十八州訂有國旗保護法。九一一事件後,美國國旗銷售量高達兩億多面,就可知美國人愛國旗愛到什麼程度,褻瀆毀損國旗不但是犯罪行為,也勢必會受到公眾嚴厲譴責。
但最高法院在一九八九年〈德克薩斯州訴強森案〉的判決中,卻將焚毀國旗行為視為言論自由的一種,這項判決雖然引起白宮、國會與廣大民意的強烈反彈,但在隔年〈美國訴艾奇曼案〉的判決中,最高法院仍然以一權而抗天下,堅持強森案的判決不變。
最高法院的這兩項判決,其實都是以五比四的票數驚險通過,而且保守派大法官史卡利亞出人意料地倒向自由派,今年六月才退休的自由派大法官史蒂文斯,也罕見地與他的自由派同僚劃清界線,可見即使是扮演憲法守護神的九位大法官,對焚毀國旗是否應屬言論自由也有嚴重歧見,但可貴的是,他們的歧見與黨派意識並無絕對關聯。
強森焚旗被判刑一年並罰款兩千美元,但最高法院的判決卻認為,「我們懲處褻瀆,並不能使國旗變得更神聖,因為這麼做,我們反而淡化了這個令人崇敬的象徵所表達的自由」,「我們今天的判決,將加強而非削弱國旗在我們心中理應受到的尊敬」。
負責判決文撰寫的布瑞南大法官也強調,「在民眾情感中,國旗確有特殊地位」,但強森焚旗屬於「表達行為」的一種,「政府不能因為社會感到被冒犯或不能同意,就輕易加以禁止」。另一位投下多數票的甘迺迪更講了一句經典名言,「國旗保護那些蔑視它的人」,「我們必須做出我們並不喜歡的決定,在憲法與法律的意義中,這項判決是對的」。
但五年前過世曾打過二戰的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卻強烈反對多數意見,「國旗是國家象徵,沒有任何其他美國象徵,受到與國旗同樣普遍的尊崇」,「強森焚旗不僅不是值得保護的言論,而且無異於口齒不清的鼓譟與叫囂,也可能煽動擾亂治安」。同屬二戰老兵的史蒂文斯也認為,「作為象徵,國旗無價」,「國旗作為獨特象徵,值得我們保護免遭不必要的玷污」。
強森案判決後全美譁然,眾院不分黨派全數決議譴責最高法院,參院除三人外也通過譴責案,而且參眾兩院更在判決半年後,通過聯邦的〈國旗保護法〉,禁止對國旗進行任何形式的褻瀆。
但就在國會完成立法當天,又發生艾奇曼焚旗案,此案打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判決國會的〈國旗保護法〉違憲,參眾議員則在判決十天後,立即啟動立法對抗司法的終極武器,他們提出保護國旗的憲法修正案,但因未達三分之二絕對多數而失敗。自艾奇曼案後,美國焚旗行為雖幾已絕跡,但國會與民間組織迄今仍未放棄護旗的立法運動,他們聲稱「我們將戰鬥到地獄結冰,然後繼續在冰上戰鬥」。
與美國相比,台灣的國旗問題並非那麼曲折複雜,更從未引起司法、立法與行政三權的激烈憲法戰爭,但既然多起有關焚旗的刑事判決已引發憲法爭議,就該有人為此聲請釋憲,大法官四四五號解釋,祇是針對集會遊行法令是否違憲而作解釋,但焚旗應否受到憲法保障?刑法一六○條是否違憲?顯然仍需大法官明確解釋。
當然,不管作出任何解釋,台灣大法官也應像美國大法官一樣,必須做好承擔判決結果的準備。(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