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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 TEN涉嫌漏稅 重罰2.6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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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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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2.16 03:16 am 
 
品牌代理廠商注意了,如果只是與店面合作設櫃,但一切進銷貨、收款仍自理,就要開發票給消費者。販售知名品牌「HANG TEN」的漢登企業,就因為沒有正確開立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3,206萬元,還被國稅局開罰逾2.6億元。

漢登企業不滿,提出上訴,經過幾番波折,最近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合議庭認為,漢登負責實際銷售,店家僅提供門市,其合作經營模式和一般加盟店或百貨公司有別,認定漢登確實漏稅,應連補帶罰超過2.9億元。

漢登企業遭人檢舉,在88年到91年間,與全省各地50家合作店簽約設立專櫃,銷售「HANG TEN」的產品,由於一切營運皆由漢登自負,漢登卻比照百貨公司專櫃的方式開發票給合作店,而非消費者,涉嫌逃漏稅。

台北市國稅局計算,漢登在該期間銷售總額為33億元,扣除已開給合作店的26.6億元發票後,合計短開6.4億元,也就是漏稅3,206萬元,不僅要就漏稅額處三倍罰鍰外,因為漢登沒有從合作店取得「租金收入」的憑證,也沒有開發票給消費者,又各被開罰3,206萬元、1.3億元,光是罰鍰就超過2.6億元。

漢登不滿,提起行政救濟,一度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但又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根據漢登與各合作店的契約,合作店只負責提供店面,其餘經營業務均由漢登自進自銷,漢登再依銷售額支付一定比例給合作店,類似租賃關係,不應比照百貨公司專櫃方式開發票。

合議庭指出,一般加盟業者是業者收取權利金,提供技術與商標,而加盟店自負盈虧;百貨公司專櫃則是由供應業者銷貨給百貨業者,百貨公司再銷貨給消費者,而漢登自進自銷的情形顯然與上述兩者有別。依照賦稅署92年函釋,漢登應該要開立發票給有實際交易的消費者,而非合作店,因此確實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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