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2008.08.04 03: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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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歷經18年、橫跨六屆立院完成立法,將在8日上路,企業界或工商團體未來對法案、議案或政策,想要變更或廢止,得先登記並提出遊說報告書給民意機關或各級政府,才能進行遊說;被遊說者也必須揭露該遊說案內容,將原本檯面下的作業,完全攤在陽光下。
遊說法是陽光法案的重大突破,規定遊說者與被遊說者,必須依法強制登記,申報財務並揭露資訊;刻意隱暱的遊說者、卸任公務員遊說違反旋轉門條款等,將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款。
大力推動遊說法的前立委雷倩表示,台灣是繼美國、加拿大之後,全世界第三個制定遊說法的國家。為防止民代對自己經營投資的事業遊說,遊說法也規定各級民意代表及關係人等,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10%以上事業,不得遊說或委託他人遊說。
過去曾有業者自行透過與朝野立委見面,希望能協助在立法院會期時修改法令或程序,以利業者作業,期間外界無法窺探政府或民意代表與利益團體的互動。
遊說法上路後,將打破這樣的密室作業。因為遊說法最重大變革就是強制登記,讓遊說內容充分揭露,企業或工商團體想要變更或廢止法案或政策等,必須先登記,向被遊說者的所屬單位提出遊說報告書。
例如,甲企業(遊說者)針對賦稅改革委員會,可能復徵證所稅的討論案,想進行遊說,必須先向行政院政風室登記,詳列公司或團體名稱及負責人資料、遊說者資料等,說明遊說內容、期間及預估支出金額,如辦理遊說活動的人事、公關、研發、宣傳等支出的詳細報告書,跟行政院(被遊說者)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表達意見。
行政院則必須指定專責單位受理登記甲企業的遊說內容,每季公開或刊登公報;而遊說的企業,必須將遊說的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每年5月31日前向行政院申報,並將帳冊保管五年。
至於遊說與關說的不同,在於關說乃針對公職人員,或任職機關有關人員,就涉及其業務的決定或執行,在關說後有導致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與遊說乃針對法案或議案,向政府機關或民意機構遊說不同。
閱報秘書》遊說與陳情
遊說法是遊說者針對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被遊說者表達意見,通常是涉及大眾或產業界的權益者,希望政府修法或變更政策。
陳情較偏屬個案形式,如役男在部隊被欺負,找立委陳情,希望可協助討回公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