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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到光復大陸…這塊地討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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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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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已故的台北市地主陳海沙早年將數千坪山坡地借給大陸災胞救濟總會設立雙溪合作農場,他從近卅年前開始打官司要求歸還土地,士林地方法院昨天終於判決農場須拆除六百坪房舍將土地歸還陳的子孫。

陳海沙從六十七年開始為了要回土地打官司,次年陳海沙去世,兒子、孫子接力訴訟,陸續要回部分土地,到昨天討了廿八年終於有結果。

救總在訴訟期間一度以契約第三條「借用期限自簽約日起直至光復大陸,政府還都後一年,由乙方(救總)將借用之土地交還甲方(陳海沙)」主張契約屬未定期限的租賃契約;七十七年台北地方法院依此約定,認定借期未屆,駁回陳海沙子孫收回土地的請求。

陳海沙在民國四十三年九月與救總簽約,將士林區臨溪段數千坪土地無償借給救總,契約明定救總將土地轉交給當年陸續從香港接運來台的忠貞義胞吳大鴻等廿一人,做為設置「陽明山大陸義胞畜牧生產合作社」之用,合作社後來改為「雙溪合作農場」。

陳海沙的兒子陳珠璋、陳珠珪及孫子女陳珍英、陳珍雄等人起訴指出,救總後來將土地交給不具義胞身分的朱靖等人使用,已經違反契約,陳家自得終止契約收回土地。

救總及雙溪合作農場辯稱,依借用地期限第三條規定,大陸尚未光復,借地期限還沒到;其次,忠貞義胞不限吳大鴻等廿一人,只要經救總認定符合資格者即屬忠貞義胞,可以加入合作社成為社員開墾土地。朱靖等人亦是義胞,沒有違反契約,陳家不能片面終止契約。

士林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今年兩度審理本案,法官跳過麻煩的「光復大陸,政府還都後一年交還土地」條款,不去認定這項條款是否合乎實際,有沒有實現的可能。

法院調閱,陳家與救總、雙溪合作場之間的訴訟,發現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早在八十四年即查出救總將土地交給不具義胞身分的人開墾,確定違反契約,陳家依違約條款主張終止契約有理。

【2006/09/26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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