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2.09.23 02:33 am
陸軍飛彈勤務廠上兵蘇詠盛兩年前在營區跳樓身亡,法院查出是中尉排長郭景志不滿蘇沒向他敬禮,懲罰蘇抱十一把木槍出操、背六五式步槍掃廁所,蘇不堪羞辱跳樓,高院依凌虐部屬致死罪判郭景志七年二月確定。
蘇詠盛的家人痛斥郭景志「無法無天」,提出國家賠償六百多萬元,桃園地院前天裁定審理。
郭景志(廿八歲)在軍法審理時辯稱,蘇詠盛自殺是蘇自己的情緒造成,與處罰無關;不過多名蘇的同袍作證「是郭景志逼死蘇詠盛」。
軍事法院調查,郭景志在二○一○年四月廿九日擔任值星官,當天上午八點多集合警衛排士兵分配打掃任務,他認為上兵蘇詠盛未理會口令,沒向他敬禮,要求蘇從隊伍中「出入列」四次羞辱,並怒罵「看你什麼時候敬禮」。
郭景志後來要求全員士兵全副武裝,命令蘇詠盛將演習用的十一把木槍(重約近十五公斤)抱在身上,不論吃飯、上廁所,一律「槍不離身,抱一整天」。
蘇詠盛當時向郭討饒表示,他沒辦法抱一整天,如果犯錯,就依規定懲處,「不該惡整我」;郭聞言反嗆「我不會讓你那麼好過!我要玩死你!」隨後下令蘇詠盛全天背六五步槍(重約三點七五公斤)做事。
蘇詠盛認為遭羞辱,痛哭流涕,用右手重搥牆壁致手部皮開肉綻流血,同單位一名中士見狀,勸郭景志「已經出事了,你不要再鬧了」,但郭堅持「該懲罰還是要懲罰」,又令蘇背槍掃廁所,蘇羞憤難耐,下午一點多從營區四樓跳樓身亡。
事發後,郭景志被記二大過,移送軍法偵辦,部隊十多名幹部也連坐處罰。軍事法院認定郭景志無視下屬討饒、哭泣、手傷,一、二審都判七年二月,郭上訴高院被駁回,全案定讞。陸軍司令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和家屬的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