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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無可忍!住戶聯手趕惡鄰 法院判強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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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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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孟立、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2.07.08 02:41 am 
 
桃園縣梁姓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咆哮、在家中縱火和恐嚇住戶,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九成住戶贊成「趕走他」,桃園法院前天判他強制遷離、連戶籍也要遷。

「我們忍他很久了,謝天謝地,希望他早點搬走」,住戶獲悉官司勝訴後說。社區保全說,幾乎所有人都被他罵過、恐嚇過,大家實在是忍無可忍,才會連署要他搬走,現在終於可以鬆口氣了。

被判強制搬離的梁姓住戶,昨天不在家,無法得知他搬不搬家。社區保全說,梁因家暴案發監執行,已經有一段時間沒看到他了。桃園地院指出,梁姓男子還可上訴,如果判決確定,他仍拒絕搬遷,管理委員會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警察局協助執行強制遷離。

桃園地院調查,梁姓男子五年前和父親搬進平鎮市某社區的十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指出,梁姓男子疑情緒不穩,經常三更半夜大吼大叫,破壞鄰居門窗電鈴,酒後在社區大吵大鬧,二年前還在家中焚燒衛生紙、報紙,嚇壞同棟住戶,被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三個月徒刑,後來又破壞電梯門、恐嚇管委會委員,是社區的頭痛人物。

住戶、管委會多次勸導、制止,他都不理,社區住戶去年九月連署要求他搬家,他拒搬、依然故我,管委會去年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百六十八戶有近九成出席,九成三的住戶贊成把他逐出社區,管委會以梁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情節重大,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

「我會去治療,希望留在社區」梁姓男子在地院審理時說,他心情低落,難控制情緒,已向住戶道歉,如果被驅離,將會流落街頭。

不過,管委會不願讓步,法官依據管委會提交的證據及警方處理的紀錄,認定梁屢勸不改,情節重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有效,強制他遷離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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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2.07.08 02:41 am 
 
惡鄰太超過、成了社區公敵,如何趕走他?法官指出,只要社區住戶聯手、意見一致,就有機會趕走「壞厝邊」。

桃園地院庭長徐培元指出,強制遷離是針對個人「不及於親人」,判決確定後如果還是不搬,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有親人同住、房子又是自己的,只要「鬧事的」遷走即可,親人不必搬。

如果惡鄰是獨居,即使判決強制遷離,房屋所有權還是他的,只是「不准他住在社區」,他可以出售、出租、給親人住或放著變空屋。

生活瑣事可能造成鄰居的困擾,如在公有地蓋違建、在家中堆危險物品、把樓梯間當資源回收場、堆廚餘等,如果是經常性、習慣性,鬧到社區不得安寧、妨害公共衛生,甚至危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時,都可能面臨被「趕出去」的處境。

徐培元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對付「惡鄰」條款,對於違反社區規約情節重大者,賦予住戶將惡鄰居掃地出門的權利,惡鄰經管委會規勸,三個月後仍未改善,可由社區住戶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要三分之二出席(社區規約可自訂二分之一)、四分之三(社區可自訂三分之二)住戶同意,管委會就可依決議,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

區分所有權人

何謂「區分所有權人」?簡單說就是「房屋所有權人」。因為社區大樓有上百、數百住戶,土地是大家共同持分,擁有建築物所有權(房屋登記在誰名下)的,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謂的區分所有權人。(記者呂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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