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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車沒說是「事故車」 詐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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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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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賈寶楠/桃園報導】 2012.07.06 02:40 am 
 
桃園縣金姓男子花16萬元買中古車不到2周,行駛中引擎竟然鬆脫墜地,鑑定才知該車曾多次受到重創,根本不應繼續駕駛,桃園地檢署認為交易合約雖載明「曾有碰撞損傷」,但賣車的蔡姓業務員未主動告知是「事故車」,兩者差很大,昨依詐欺罪嫌起訴業務員。

蔡姓業務員(29歲)表示,金姓夫妻看車時,他明確表示車輛曾發生碰撞,還指出已經修復的位置,契約也載明車輛有碰撞損傷,不懂為何被告詐欺,將努力證明清白。

檢方調查,金姓夫妻去年6月由親友介紹向蔡男買車,看中一輛1999年份的國產1600CC中古轎車,蔡員聲稱只有車身小擦傷,性能還不錯,談妥16萬元成交。

交車後第十三天,金姓男子開車前往新北市中和區,行駛中突然聽見「碰」一聲巨響,整輛車失去動力滑行,差點肇事。

金男求助附近修車廠,發現引擎因為螺絲鬆脫掉落地面,嚇得不敢再開,想轉賣另間車商,對方鑑定後卻說,該車曾遭多次撞擊,根本不適合繼續駕駛,毫無殘值可言。

金妻抱怨,看車時蔡男根本沒說是事故車,他們夫妻因為信任親友介紹,沒細看契約,花16萬元買到破銅爛鐵還差點肇事,很不甘心。

檢方查出,這輛車第一任郭姓車主出了2次大車禍,左車頭受猛烈撞擊全毀,用焊接修復,以2萬8千元賣出,第二任黃姓車主花12萬元買下,今年初再以5萬5千元賣給車行,明明是事故車,蔡都知情。

檢方認為,蔡男受過汽車買賣專業鑑定課程訓練,為了獲得1萬1千元業績獎金,開出16萬元高價,還謊稱只有外殼擦傷,「碰撞修復」與「事故車」落差太大,交易時故意隱瞞重大訊息,詐欺意圖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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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前主動追車況 檢查不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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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賈寶楠/桃園報導】 2012.07.06 02:40 am 
 
中古車交易糾紛屢見不鮮,法界人士和業者認為,取巧的車商可能不會主動告知「事故車、泡水車」等重大交易資訊,建議消費者主動詢問,避免吃虧,也能保障行車安全。

律師文志榮表示,經濟部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明確要求出賣人須告知中古車是否發生過「重大事故」,包括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大樑、門柱、底盤、車頂等主結構是否受損,以及是否為泡水車。也規定要揭露車內是否發生自殺、他殺、意外死亡,消費者應該主動詢問,且最好逐項追問車況,務必得到明確答案。

桃園市中古車商劉智斌說,不具專業能力的民眾很難檢查車況,購買時可找其他車行的親友陪同,尤其交車時務必把關,最好立刻開回原廠或信任的維修廠,一般認為三天內找出的毛病,都可要求車商解決。

「整理車輛不能省。」修車師傅曾家誠說,中古車小毛病、更換耗材難免,除了電路、引擎、底盤一定要查,部分昂貴的零件也要看,因為容易被車商拆除更換,「動輒要花幾千元,買主一定嘔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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