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姜炫煥/台北報導】 2011.05.31 02:53 am
行政院主計處助理設計師吳玲玲意外死亡案,她的母親吳蔡美香認為士林地檢署相驗程序疏失,提起國家賠償,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士檢應賠她財產損失5萬元。她與士檢都不服而上訴,士林地院最近判士檢應再賠她20萬元精神撫慰金定讞。
已婚的吳玲玲2007年12月27日在台北市家裡,留下寫有「我要出去走走…」的紙條後失蹤。吳媽媽天天拿著海報四處尋找愛女,並向總統府、監察院、警政署等陳情。
2008年2月14日,吳媽媽還向調查局求援並接受採驗DNA,以比對尋獲的無名屍。同年7月30日,新北市蘆洲警分局在淡水河八里段撈到無頭女屍,士林地檢署相驗後認定意外死亡。死者2009年3月31日,被以無名屍下葬,直到同年8月4日,士林地檢署才確認她是吳玲玲。
吳媽媽不滿士林地檢署未能及時查出吳玲玲身分,害她不能見女兒最後一面,還得每天尋人,耗費金錢並飽受身心折磨。去年初,她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國家賠償,要求士檢應賠償她精神撫慰金30萬元、尋人費用15萬元。士院簡易庭認定士檢相驗程序有疏失,只准吳蔡美香求償財產上的損失,判處士檢應賠償5萬元。吳蔡美香不服,士檢也不服判決,雙方都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吳蔡美香尋找吳玲玲期間,身心飽受折磨,有理由求償精神撫慰金,判決士檢應再賠償20萬元。士檢得悉後,表示尊重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