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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門、校門、衙門」三部曲 娃娃法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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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3.23 02:54 am 
 
近三年,考取司法官的平均年齡都在廿八歲以下,「恐龍判決」不時出現。司法院長賴浩敏為解決「娃娃法官」的問題,決定今年起擴大辦理律師轉任法官的公開甄試,參加甄試的律師年資,由六年降為三年。

「家門、校門、衙門」,考選部政務次長董保城以此三部曲,貼切形容法官年輕化的現象。

外界批評法官年紀過輕,並非無的放矢。資料顯示,去年錄取的司法官一百四十六人,卅人為應屆畢業生,五成三在廿一歲到廿五歲之間,平均年齡不到廿六歲,幾乎沒什麼社會經驗。

官員指出,太年輕的法官要獨當一面,自己心裡都會害怕。例如才出校門,不會開車,就要處理車禍案件;有的法官問完妨害家庭案件,因為提問的方式太生澀,庭訊結束,法警都忍不住跑到法庭外偷笑。

司法院指出,在法官考選制度改變前,將規劃逐年降低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鼓勵優秀律師轉任法官。

以今年為例,通過考試、訓練,分發的法官有五十人,律師經公開甄試轉任法官約廿人,再加上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考上進用及律師轉任法官的比例為二比一。

司法院規劃擴大甄試,甄試的律師年資由六年降到三年,應試科目為民事法、刑事法及書類製作;通過甄試後,受訓兩年後分發。除了公開甄試,司法院還會經由個案評比,主動遴選優良資深律師。

不過,律師全聯會常務理事顧立雄仍認為,司法院的步伐太小,不夠吸引律師轉任法官。他指出,司法院對於律師個人申請的審查過嚴,申請過關,更無法容忍資深律師直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相關的限制太多。

顧表示,司法院降低公開甄試的律師執業年限,或許能找到一些比年輕法官年長一點的律師,但很難找到資深律師,改變現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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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法官甄試程序何妨改為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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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司法院有意於今年擴大辦理律師轉任法官的公開甄試,參加甄試的律師年資,由六年改為三年。其目的據信是要解決法官年齡過輕,形成「娃娃法官」常有「恐龍判決」的問題。

     司法院正視「娃娃法官」的現象,是件好事。從過去三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統計資料來看,平均年齡均在廿五至廿七歲之間,去年更有過半數錄取人員在廿五歲以下。他們經過為期不滿兩年的「訓練」之後,就會「升堂理事」,這被視為是一種從「家門」到「校門」的人生歷程,雖然嚴重欠缺社會閱歷,卻要擔任近似神職的工作,為社會平議曲直,詮釋正義。司法裁判的品質難以令人滿意,其來有自。

     司法院想用引進律師擔任法官的方法謀求改善,立意甚佳,但是恐怕不是治本的方法。十二年前已經開始實施的遴任辦法,到去年為止,只有六十六位律師轉任法官,學者轉任的一位也沒有。司法院一度主動邀請深具資望而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轉任法官,也是無人問津的局面。原因之一,是法院本位文化太濃,易使半途加入的有志者視為畏途。現在若是欲將轉任法官的資歷限制由六年縮為三年,即使增加人數,不免又是「菜鳥律師」轉成「菜鳥法官」的局面,改善問題的效果,只怕不大。

     法官年紀過輕,過早擔任審判工作,產生的問題並不只在「菜鳥法官」時期發生。法官的職務本來就應該與社會保持一定的距離。完全缺乏社會閱歷的年輕人擔任法官,終身從事審判;不只是開始的時候因為經驗不足而影響裁判品質,而且是越久越會陷入一種封閉的、不知人間疾苦的司法文化,與社會生活脫節的「恐龍裁判」只會層出不窮,而且不因法官的實際年齡為何而有差異。

     釜底抽薪之計,絕不會是降低律師轉任法官的年資門檻所能解決,而是要在甄選法官的入口之處,謀求制度上的改進。廿年前在施啟揚院長的時代,曾有限制法官基本年齡的提議,因為擔心違憲而作罷,其實年齡只是一種數字指標,真正應該要求法官具備的適任條件,應該是一定的社會閱歷或人格的成熟程度。我們從東吳大學法學院招收專業法律碩士生的條件要求,或許可以看出端倪。東吳大學法學院是國內最早開設招收非本科生修習法律碩士的學校,廿年來,其招生條件是必須自大學畢業後有至少兩年的工作或深造的經驗,始得應考。可以這麼說,東吳大學法律碩士班的報考者,其平均社會歷練要比通過司法官考試的錄取者還豐富。東吳大學認為沒有相當的社會閱歷,未必適合修習法學,國家考試卻認為可以擔任法官,兩相對照,豈不使人發噱?

     一個簡單的改革方向,或許是考慮將現行的司法官考試,列為擔任法官的初試,也就是說,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人員,只是取得可以被進一步遴為法官的基本資格,至於是否能夠真正獲得遴選成為法官,還需要另外一些條件與資格。換言之,不妨將法官甄試的程序,設定為兩個階段。法律知識的甄試,也就是現行的考試,應該列為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則應該要求具備一定的工作資歷,譬如說若干年的工作或是學習經驗。工作經歷未必需要限於法律,深造學習(例如碩士)的領域也不必限於法律,因為只懂得法律而無其他領域知識的法律人未必是最適合擔任法官的人選。重點是在被遴選為法官之前,一定要有一定年限大學本科教育以外的經歷,做為擔任法官的必要進階條件。第二階段獲得遴取錄取的人,再進行下一階段的法官養成教育,其結果,有資格「升堂理事」的法官,應該至少接近或越過三十歲,不會只是一個甫離學校初出茅廬,只是空有法律概念知識的法科畢業生而已了。

     司法院如果有心,應該主動出擊,與考試院及行政院立法院一起想方設法從根本上解決娃娃法官的問題,只從律師轉任法官的年資下手,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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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考試制度 減少娃娃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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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楊楨/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台北市)】 2011.03.31 03:42 am 
 
司法院有意改革法官任用方式,擬從律師界有實務經驗六年的資歷降為三年,並以考試方式引進為法官。立意雖好,但要減少判決離譜或降低任用「娃娃法官」、「奶嘴法官」,仍應大幅改革考試制度。

以美國律師制度來看,各州律師資格考,錄取率大都在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五之間,錄取率雖高,因有律師資格的人,尚可在其他行政部門或大企業、跨國公司處理法律事務,不會造成人才浪費或司法黃牛四處的問題。

再就美國法官任命而言,除小地方法官由人民選舉,其他地區、州、聯邦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任命,大都由具律師資格而從事司法部門的資深人員,如州或聯邦的檢察官、法學教授或律師等選出優秀而有社會經驗的人士出任。至於最高法院法官,乃經參議院的審查與通過才能由總統任命。美國少有法官收賄被判刑案例,即因法官任命過程嚴謹,在出任法官前已經過長時間的養成教育,社會經驗豐富,這可供大陸法系國家以考試任命法官方式的參考。

再看英國制度。英國律師分為出庭律師或稱大律師,及不出庭律師二種。不出庭律師只要法律系畢業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二至五年後,當地考試及格即可。至於出庭律師,必須到英國四個律師學院修習並考試及格,且符合各律師學院所規定要求,約需二至三年時間。在訓練期間,必須出席「正式晚餐」數十次,由學院邀請知名人物來院餐宴、發表演說並回答問題;出席數不足,無法取得大律師資格,目的為培養律師的氣質變化、人格養成、氣度閎達與視野寬廣等。

學員取得大律師資格後,必須到其他資深大律師的事務所中實習六個月至一年,方可正式執業。大律師工作十年以上,人格風評均佳者,可申請為Q.C.(Queen’s Counsel)或K.C.(King’s Counsel)的稱號,法官出缺,司法部會從其中選擇適當人士出任。英國的法官不以考試任命,行之多年而甚少弊端,為法治國家很好的模式。

從英美例子看來,我們要改革法官年齡太輕、經驗太少、判決不夠成熟的情形,惟有大幅度改變現行考試任用制度。

筆者主張律師考試錄取率提升到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使法律系畢業生將有一半可以取得律師資格,假以時日,這些律師們自會在各自領域出人頭地。若仿效英美制度由資深律師出任法官,娃娃法官將不復出現,對法治的維護及法治精神的伸張,必將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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