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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逾期…16年努力白費 涉貪法官許聰元免坐牢
2010/12/31 09:39 瀏覽3,728|回應2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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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0.12.31 04:54 am 
 
停職中的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控收受股市大戶「美濃吳」一百萬元賄款讓吳獲得緩刑,全案審理十六年,許聰元昨天獲判無罪確定,理由竟然是檢察官七年前上訴逾期。

法律規定,被告和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如果不服,上訴期限為十天。但檢察機關多年前有個「陋規」,就是判決書送到檢察署時,檢察官往往隔幾天、甚至十餘天才簽收,等於有更多時間閱卷,把上訴期限拉長,對被告不公平。

許聰元案,就是因為檢察官延後簽收判決書被「抓包」,導致案件審理十六年,即使歷審認為罪證明確、多次重判,卻因為程序問題而改判無罪定讞。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檢察官如有行政怠惰,將追究行政責任。台灣高檢署書記官長林邦樑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將檢討改進。

八十三年十月,許聰元因審理「美濃吳」吳京遂違約交割炒股案,收了百萬元賄款,給吳緩刑五年,被依貪汙罪起訴。一審到更四審,都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許聰元七年到七年半徒刑。

更五審逆轉,認為不能只憑「白手套」陳順隆的自白,就認定許聰元收賄,改判無罪。更六審、更七審維持,檢察官不服,持續上訴。更八審、更九審又改判許聰元有罪,許突然主張更六審無罪判決後,檢察官逾期上訴,並不合法。

全案去年第十度發回更審,合議庭發現更六審改判無罪後,檢察官在收受判決書的收文簿上,蓋章日期雖然是九十二年六月廿三日,但判決書實際早在六月九日就送到辦公室;檢察官直到六月卅日才上訴,已超過十天期限,維持無罪判決。

高檢署不服,但最高法院認為更十審裁定有理,昨天駁回,許聰元無罪定讞,全案峰迴路轉,引人側目。

許聰元於一九九四年九月被停職至今。司法院指出,許聰元雖然無罪確定,但行政責任仍由公懲會調查中,將來許若被撤職,仍無法擔任法官;若獲其他如休職、記過處分,可重回審判行列,並領取停職期間的減半薪俸約三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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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涉貪無罪聲請冤獄賠償 遭司法院撤銷
2011/06/30 10:31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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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6.30 02:43 am 
 
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許聰元因涉貪汙纏訟16年後無罪確定,許就偵查中遭到羈押的77天聲請冤獄賠償,高院准賠,且以每日最高額5千元計算賠金共38萬5千元;但昨天遭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撤銷。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認為,法官應謹言慎行,許聰元與案件被告吳京遂、吳公司的職員陳順隆,有無違反正當社交規範的互動,構成違反公序良俗、情節重大等不應賠償的行為,高院未查明,應該重行調查。

許聰元一度被訴收賄百萬,讓違反證交法的股市大戶「美濃吳」吳京遂獲得緩刑。去年底,因更六審判決許無罪後檢察官逾期上訴,許無罪定讞。停職中的許還未復職,即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

許另聲請冤獄賠償,高院認為許聰元的緩刑宣告,並未濫用裁量權,也未逾越社會通常觀念可以容忍的程度,並無違反公序良俗情節重大的情形,決定給予賠償。

冤獄賠償法規定,准予賠償者,一天可予3千元到5千元,高院考量許被羈押77天,不但身體自由被剝奪,家庭社會職業生活受到阻隔,名譽信用也受到難以回復的影響,依許聲請,以最高的一日5千元計算賠償金,准賠38萬5千元。

最高檢卻主張許聰元不應獲賠,聲請覆審,司法院冤賠覆審委員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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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濃吳」案損公信 法官許聰元遭撤職
2011/04/02 12:53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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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4.02 02:46 am 
 
停職中的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控收賄百萬元讓股市大戶「美濃吳」緩刑;纏訟十六年,因檢察官逾期上訴無罪確定。不過,公懲會認為許聰元未謹言慎行,嚴重損及司法公信,昨天將他撤職,停止任用一年。

許聰元於一九九四年九月被停職至今。許若未被撤職,可重回審判行列,並領取停職期間的減半薪俸約三百五十萬元,如今全成泡影。

許聰元被判無罪定讞後,引起社會關切。一般而言,公務員獲判無罪確定,原則上不會受到懲戒,類似許聰元獲判無罪,因違失行為遭撤職的情形相當罕見。

許聰元於一九九四年審理吳京遂違反證交法案,吳經營的長江投資公司職員陳順隆在餐廳認識許,吳得知後,要求陳繼續與許交際,趁機請求輕判。陳順隆多次邀許聰元到醴園餐廳、豪門酒店餐敘,希望輕判吳京遂,許聰元表示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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