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0.12.31 04:54 am
停職中的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控收受股市大戶「美濃吳」一百萬元賄款讓吳獲得緩刑,全案審理十六年,許聰元昨天獲判無罪確定,理由竟然是檢察官七年前上訴逾期。
法律規定,被告和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如果不服,上訴期限為十天。但檢察機關多年前有個「陋規」,就是判決書送到檢察署時,檢察官往往隔幾天、甚至十餘天才簽收,等於有更多時間閱卷,把上訴期限拉長,對被告不公平。
許聰元案,就是因為檢察官延後簽收判決書被「抓包」,導致案件審理十六年,即使歷審認為罪證明確、多次重判,卻因為程序問題而改判無罪定讞。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檢察官如有行政怠惰,將追究行政責任。台灣高檢署書記官長林邦樑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將檢討改進。
八十三年十月,許聰元因審理「美濃吳」吳京遂違約交割炒股案,收了百萬元賄款,給吳緩刑五年,被依貪汙罪起訴。一審到更四審,都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許聰元七年到七年半徒刑。
更五審逆轉,認為不能只憑「白手套」陳順隆的自白,就認定許聰元收賄,改判無罪。更六審、更七審維持,檢察官不服,持續上訴。更八審、更九審又改判許聰元有罪,許突然主張更六審無罪判決後,檢察官逾期上訴,並不合法。
全案去年第十度發回更審,合議庭發現更六審改判無罪後,檢察官在收受判決書的收文簿上,蓋章日期雖然是九十二年六月廿三日,但判決書實際早在六月九日就送到辦公室;檢察官直到六月卅日才上訴,已超過十天期限,維持無罪判決。
高檢署不服,但最高法院認為更十審裁定有理,昨天駁回,許聰元無罪定讞,全案峰迴路轉,引人側目。
許聰元於一九九四年九月被停職至今。司法院指出,許聰元雖然無罪確定,但行政責任仍由公懲會調查中,將來許若被撤職,仍無法擔任法官;若獲其他如休職、記過處分,可重回審判行列,並領取停職期間的減半薪俸約三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