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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槍測速沒拍照 罰單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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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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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明岩/彰化縣報導】 2010.06.13 02:38 am

警方使用手持雷射式測速器告發,法官認為沒相片佐證,有誤認違規可能,裁定撤銷罰單,引發警方議論,以後可能要多一道錄影手續,才能開單取締。
記者劉明岩/攝影

不少駕駛人都有遭警方以手持式雷射測速器認定超速,遭到罰款的經驗。但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理一件交通聲明異議案件時,法官以警方沒有照相佐證為由,裁定撤銷罰單。

法官指出,面對人民自我意識抬頭,公務員執法應更嚴謹,不再是公務員「說了就算」。

彰化縣張姓男子去年底駕車行經限速七十公里的芬園鄉彰南路,被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員警以手持式雷射測速器(俗稱雷射槍)測出超速,警方將他攔下後,以測速器表上顯示超出速限十五公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罰單,並經彰化監理站裁決處以罰款一千六百元,還記點一次。

張姓男子不服,向彰化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質疑警方的雷射槍是否有定期校正,及是否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檢測;指當時通行的車輛很多,執勤員警如何確認他超速?如果警方無法提出相關照片佐證,即應撤銷。

法官吳俊螢審理認為,警方使用的雷射槍雖檢驗合格,也在有效期限內,但雷射槍僅以雷射光束瞄準單一目標,偵測時難免受到車道上其他正行駛的車輛干擾,以及當時道路車流影響,「有誤認違規車輛的可能」。

吳俊螢指出,因警員無法提供違規照片佐證,很難排除員警有誤認的可能,在沒有直接證據下遽予裁罰,不甚恰當,因此認為異議有理,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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