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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機車噪音 用聽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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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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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9.03.30 02:56 am 
 
警員憑經驗聽聲音,認定沒有裝消音器的機車噪音超過標準開罰6000元。騎士不服告上法院。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噪音必須用儀器檢測才算數,不能光憑警員聽聲音判斷,判決撤銷罰單,免罰。

騎士高嘉良指出,去年12月13日上午,騎機車經過台北市民生東路、撫遠街口被警員攔查,警員不是監理站、環保人員,只憑目視和聽聲音就能認定他沒有裝消音器,以噪音太大開單告發,罰款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張姓警員作證,高嘉良騎機車經過時發出巨大噪音,他用警棍插進排氣管,代表未裝消音器,排氣管也沒有固定消音器的螺絲,認定機車未裝消音器,加上聽到巨大噪音,依規定開單告發。

警方出示3張取締現場照片,警棍確實可以伸進排氣管,排氣管上未見固定消音器的螺絲。顯示,高的機車消音器已被拆除。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汽機車噪音分為機動(行駛中)、原地噪音兩種,噪音是否超過標準,必須使用合格的儀器檢測,不能僅憑警員發現消音器被拆除,聽到巨大聲音即認定噪音超過標準。

法院指出,機車未裝消音器,不代表噪音一定超過標準值,警方執法必須有科學證據,草率執法將妨害人民財產權益,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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