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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黃燈…不算違規 免罰
2008/07/15 20:02 瀏覽100,117|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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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8.07.15 03:30 am
  
台北縣三重市曾姓市民今年初騎機車,因黃燈時左轉,警察以「闖黃燈」為由開了一張罰單;他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法官認為,「闖黃燈」並無違規,該路口亦非兩段式左轉路口,撤銷罰單。

法界人士指出,在交通安全教育中都會教導駕駛人,紅燈停、綠燈行及不搶黃燈,很多人以為搶黃燈是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將「搶黃燈」列為違規行為,黃燈用意只是提醒駕駛人「快變紅燈了」。

曾姓男子今年二月廿日上午騎機車經新莊市建中街新泰路口時,因為搶黃燈左轉,警察攔下後,開了一張「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的罰單,要罰六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曾姓男子主張,他左轉時剛好號誌變黃燈,左轉後就被警察攔下,但他認為沒有違規,而且該路口也不是兩段式左轉路口,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法官開庭時,當初開單的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員警作證指出,當時曾姓男子左轉時,號誌已經變成黃燈,確認曾有闖黃燈的行為,因而開單。

法官根據標誌號誌設置規則,認為黃燈用於警告「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換句話說,黃燈顯示時,還沒有失去通行路權,曾在黃燈閃起時通過該路口,並未違反「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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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黃燈免罰》員警 還得再教育
2008/07/15 20:03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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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2008.07.15 03:30 am
  
警政署交通組昨天說,現行法規原本就不對「搶黃燈」行為處罰,員警不是引用法條錯誤,就是觀念不足,將再加強教育。

交通組說,汽機車駕駛人「搶黃燈」,在民國八十二年前視同闖紅燈行為,可開單舉發;但相關法令修正之後,交通號誌亮黃燈被視為是「清道時段」,也就是路口淨空期,為免緊急煞車造成危險,或因此堵在路口,搶黃燈有時反而是必要的動作。

交通組指出,為了區隔搶黃燈和闖紅燈,目前的交通號誌都增設有「全紅時段」,也就是黃燈之後,會有二到三秒的時間四個路口號誌都顯示紅燈,目的就是讓「搶黃燈」的駕駛人有時間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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