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政郡、謝鳳秋/台中報導〕1994年至1996年間,台中縣某國小爆發張姓男教師及吳姓男工友,在校長期以金錢誘惑6名8、9歲男、女童性侵案,震驚教育界,此案經12年審理,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以「告訴逾期」,判決此案公訴不受理,跌破許多法界人士眼鏡,台中高分檢蒞庭檢察官得知結果也感震驚,表示不排除再上訴。
當年偵辦此案的檢察官吳翠芳,現為二審檢察官,昨日得知法官把社工人員陪同學童到警局,就認定已知「嫌疑人」起算告訴期,她說,這種見解太嚴苛了,社工人員沒有調查權,無法從周邊去調查佐證,等檢警調查告一段落才提告,是比較穩當作法。
劉姓社工人員說,當時是證據有限,疑問很多,才會想等檢警調查後才提告,以免冤枉好人。
台中縣政府社會處長王秀燕昨日表示,事隔10多年,當初承辦員幾乎都已不在該處,但社福單位有責任為被害人伸張權益,收到判決書後將研究上訴可行性。
85年事發當時擔任台中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股股長的許瑞菊說,僅隱約記得媒體揭發此案後,社工協助訪談、做筆錄,事後也主動為被侵害兒童提告。
該案經台中縣豐原警分局調查,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一審判處張8年、吳7年徒刑;上訴審判處張7年、吳5年6月;更一審以證據不足,改判無罪;昨更二審未經言詞辯論,法官以程序不符,告訴逾期判決公訴不受理。法官發現全卷看不到6名被害學童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證據。
另外,審酌台中縣社會處以公益法人角色在1997年11月6日向檢方提出獨立告訴,但追溯社工人員第一次得知嫌疑人是在1997年2月25日連續3天陪學童就醫並至警察局做筆錄,當時學童由照片指認已得知嫌疑人就是被告,社會處理應在同年9月4日(告訴期限6月內)前提出告訴才合法,竟然是等到中檢函文給台中縣政府,詢問縣府是否提告,11月6日縣府才回函要提告,已過追訴期。
據悉,此案被告與家屬已私下和解,但社會處依法提告,可是審理中被害人屢傳不到,被告又矢口否認犯行,甚至在法庭上說「被害人也說沒有,他沒有性侵」,更一審就是這樣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認為,此案是學生告知父母,由父母告知學校,社會處介入調查,過程合理,要認定學生刻意捏造,還要更多佐證,因而把更一審廢棄發回更審。
自由時報 97 07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