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7.04 03:25 am
美國職棒大聯盟日籍球星鈴木一朗肖像遭創信公司侵害案,二審法院判給鈴木一朗一百萬元;鈴木一朗雖上訴,最高法院昨駁回定讞。
九十四年間,鈴木一朗的經紀人岡田良樹來台告訴,指創信公司不法使用鈴木一朗的肖像,除了用於百貨公司的專櫃壁面,也用在公車、雜誌廣告上促銷商品。
鈴木一朗認為,他年薪高達新台幣四億餘元,因創信公司盜用其肖像,使他和日商美津濃公司洽談台灣地區的肖像權授權一事中止,不但授權金收益受損,精神上也受不法侵害。他要求創信公司賠償他授權金損失三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一百五十萬元,共五百萬元,並要求創信公司登報道歉等。
一審判決除不准登報道歉外,其餘都照鈴木一朗的請求。但二審不但將賠償金減為精神損害一百萬元,也認為鈴木一朗無法證明創信使用其肖像製作產品無從銷燬,只判准應移除不當廣告。
高院還認為,創信公司使用鈴木一朗的肖像,並非基於詆毀、貶抑,而是單純用於行銷公司的球衣商品,足使鈴木在台灣能見度提高;且創信在雜誌廣告上強調鈴木單季擊出兩百六十二支安打破紀錄的光榮事蹟,正面提升其形象,鈴木所受精神痛苦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