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8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企業間打智慧財產權官司,擔心企業本身的營業秘密,在訴訟過程中遭訴訟對造或第三人獲悉,發生營業秘密外洩的案外案。司法院調辦事法官李維心表示,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或合意不公開審判,且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相關涉及兩造間的營業秘密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為二審層級的專業法院,對於案件的審判,原則上都採取公開進行審判。
李維心表示,但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時,如果仍然一律採取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
因此他指出,智慧財產審理法特別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或合意不公開審判。
李維心說,該審理法第二條還特別明定營業秘密認定,按營業秘密法規定辦理。
這方面包括兩部分,一是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而且符合以下要件:
(一)非一般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者
二是將營業秘密範圍擴大,涵蓋到刑法第三一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第三一八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所稱的工商秘密。
什麼是「工商秘密」?李維心說,依法院實務,工商秘密是指工業或商業上的發明或經營計劃具有不公開的性質者屬之。因此,刑法規定的工商秘密,也屬於得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保護範疇。
刑法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的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的工商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