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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 司院訂定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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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8.05.06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司法院發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自7月1日同步施行。該細則規定,技術審查官參與智慧財產案件訴訟;而技術審查官若是由大學院校所借調的專家學者,借調的期限最長為3年。

     司法院指出,由於智慧法院管轄範圍,其內容概括範圍不易確定,因此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中規範智慧財產案件管轄外,另指定智慧法院管轄案件,以使管轄範圍更明確。

     民事訴訟部分,司法院表示,審理細則按智慧財產訴訟標的類型區分,另包含智慧財產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與其他依法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法院管轄的案件。

     司法院指定智慧法院管轄的民事事件是指,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利所產生的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件訴訟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是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都屬於智慧財產權訴訟。

     在行政訴訟部分,審理細則以專責機關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所為各項行政政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為智慧法院管轄範圍,與其他依法或經指定由智慧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事件。

     此類經司法院指定的事件是指,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產生的行政訴訟事件;及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的行政處分,所提起的行政訴訟事件。

     刑事訴訟部分,除智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增列其他依法或經司法院指定智慧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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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官司 將限1年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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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專訪】 2008.07.03 03:03 pm

高秀真 智財法院首任院長
記者周文郁/攝影

效率與品質,一向是司法改革中最常遭詬病的地方,官司一打總要花上好幾年,似乎已是常態,剛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就是要打破這樣的惡名,首任院長高秀真認為,時間就是金錢,尤其對企業商機的影響,更是深遠,她要提供的正是確保結案速度與裁判品質的優良環境。

司法官13期結業的高秀真,與檢察總長陳聰明是同期同學,她給人的印象,是待人真誠和氣,且充滿自信,她的期別在司法實務界中算是相當資深,34年的法官生涯,從她的笑容中,看不出絲毫倦勤,而是積極與認真。

高秀真院長曾任民刑庭法官,有10幾年的時間在行政法院服務,也曾短暫擔任司法院的廳長,在出任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前,她有6年的時間,擔任高等行政法院的院長。

雖然做了好幾年的院長,但高秀真始終以服業務自居,認為院長並不是只坐在辦公室沒事,而是要創造與支援審判的良好環境,因為結果將直接影響結案的速度與判裁品質,影響所其,正是民眾對司法的感受,在她的信念中,自認司法公信力的提振,唯有靠這樣才能點點滴滴累積。

智財法院的成立,有關專利等智慧財產案件將全部集中,高秀真舉例說,過去有關專利侵權訴訟,民庭法官可能會先裁定停止訴訟,等待行政訴訟的結論再行開庭,時間一晃動輒2、3年,未來,智財法院計畫將結案的時間限縮到1年,加快結案的速度,等案件不致於睡著。

高秀真表示,智財法院有技術審查官的設置,透過專業,輔助法官認識技術,加上新制,法官會在審判過程中公開法律意見,甚至開釋心證,希望經由透明的流程,達到雙方和解與協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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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成立 「謝謝美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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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許聲胤/台北縣報導】 2008.07.02 03:08 am
  
智慧財產法院昨天上午成立,法務部也揭牌設立對應的台灣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

智慧財產法院設於台北縣板橋車站三鐵共構大樓內,初期配置八名法官、九名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借調的技術審查官,估計一年將受理三千件智財案件。是國內第一個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合一」的專業法院,採集中審理、速審速結方式,避免因審理期過長,造成企業利益受損的缺憾。

首任智財法院院長高秀真指出,智財法院特色包括法官專業化、訴訟制度公開心證等,未來也將採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偵訊、調查,屬國內創舉,並將積極建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法務部長王清峰致詞,國內智慧財產權觀念在三○年代萌芽,卻在美國壓力下「不得不在乎,我要謝謝美國老大哥不斷的壓力」。王清峰這席話,惹得台下的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長楊甦棣喊「酷、酷、酷」,王清峰回應「好酷」。

法務部的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設於台北市延平南路一四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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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智財分署 同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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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06.30 03:38 am
  
智財訴訟新制7月1日上路,除了司法院新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也將同步成立「智慧財產分署」,以「未來性、國際性、科技化」為目標,統一處理有關智財刑事案件的上訴、起訴等,未來也會加強國際交流合作,交換辦案經驗。

高檢署表示,智財分署初期將配置檢察官與書記官各四名,負責在智財法院審判時,到庭執行公訴、收受判決與審核是否起訴,並處理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的刑事案件,以及各地檢署有關智財權的再議案件;另外,智財分署也要協調整合相關單位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

而智財分署的管轄範圍,包括刑法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貨物、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工商秘密,與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等有關侵害智財權的案件,與智財法院的管轄類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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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訴訟費低 吸引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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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06.30 03:38 am

智財法院院長高秀真。
記者曾學仁/攝影

智慧財產法院明(1)日開張,準院長高秀真樂觀的認為,一旦法院專業化、效率提高,做出口碑,企業遠赴國外打官司的情形勢必減少,加上我國的訴訟費用遠低於美國,在市場競爭的機制下,對企業界有絕對的吸引力。

籌備了四年的智財訴訟新制,有許多顛覆現制的新思維,放眼世界司法史都是突破,在如此大的變革下,國內外產官學界支持與反對的聲浪此起彼落,高秀真表示,在適當的調整下,新制與我國現行制的相容性最高,也最符合改革需求。企業若能好好運用新制,將能保護自己權益,並把損失降到最低。

面對未來在智財民事案件上,當事人可以到地方法院打官司,但因一般法院欠缺技術專業的審判經驗,恐影響裁判品質的情況,高秀真指出,企業若選擇在普通法院解決問題,代表技術需求不會太高,而且普通法院若遇到棘手的技術問題,還是可以向智財法院請求技術審查官協助。

高秀真表示,短期之內還是可能發生當事人或法院,把與智財權沾上一點邊的案件起訴或移送到智財法院,增加法官負荷與專業浪費,但司法院會持續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宣導,一般法院法官也應遵守管轄規定,這種情形應會逐漸減少。

律師界擔心,由於法官可以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可能演變成當事人藉由不斷提起有效性抗辯作為拖延,高秀真建議,法官應該跟雙方當事人訂定審理計畫,協議好一旦逾期提出抗辯,就是「滯延訴訟」,法官可以駁回。

另外在「秘密保持命令」,因為有刑責、法條又沒有規定保密的期限,很多律師擔憂會遭濫用,變成一顆不定時炸彈。高秀真解釋,法官遇到營業秘密時,應該先以間接的方式處理訴訟,除非逼不得已必須讓證據公開在法庭上辯論,才發秘密保持命令,但仍要縮小受限對象範圍,把影響降到最低。

國外盛行在被懷疑侵權時,先到法院提起「確認未侵權訴訟」,但我國現行制度認為,法院不應該積極替疑似侵權人作保,讓國內業者少了一個以示清白的途徑,高秀真表示,智財新制對於該類「確認訴訟」,其實不排斥,但實務的發展,有待觀察。

未來智財法院的審級最高到二審,包括「確認訴訟」提起與否等見解,都受到最高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拘束,高秀真強調,將會尊重終審法院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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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案量刑 加減15%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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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6 工商時報 【王尹軒/台北報導】

     為提升司法透明度,司法院昨(25)日函頒「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提供法官在智慧財產案件的量刑時的參考依據,明訂刑期加重、減輕以15%為原則,以及應執行刑的計算標準,避免不同法官在裁量時出現重大歧異,踏出我國法制量刑的透明化與妥適性的第一步。

     智慧財產法院將於7月1日成立,司法院首度函頒智財案件量刑參考要點,作為智財法官審酌刑期的依據,以免裁決出現重大歧異。

     未來,法官在對智慧財產案件的量刑,刑期的加重或減輕幅度,以加減15%為原則,例如:累犯、自首、滿80歲人或幫助犯等可裁量輕量。

     另外,侵害智財權有數項罪名及刑責時,以宣告刑最長期為基礎,加計其他各罪合計數再減10%到30%所得之刑,為應執行刑。

     舉例而言,某人侵害智財權,被判決確定有4條罪名的宣告刑,分別是1年、10個月、8個月,及7個月,以減20%為例,先以最長的有期徒刑1年為基礎,再就其他3罪合計得25個月,減少20%變成20個月,加上原本基礎的1年刑期,共計有期徒刑2年8個月為執行刑。

     司法院表示,智慧財產犯罪同樣採取一罪一罰,訂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即確立了智慧財產犯罪執行刑的基本原則,在尊重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前提下,提示法官就量刑的目的、原則、要素及審酌條件等為基礎,明定加減例及定執行刑的標準。

     司法院強調,「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並不具法源的強制性,卻是由第二審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籌備處,及台北、板橋、士林等第一審法院指派庭長、法官開會研商所得的共識,以供未來智財法院法官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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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案量刑 有「參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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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06.26 02:52 am 
 
擁有許多司法創舉的智財新制下周二即將上路,司法院昨天再端出「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未來法官在量處智財罪犯的刑度時,將有「參考要點」可循。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為了提升司法透明度、解決定刑的問題,訂定量刑參考要點勢在必行;不過,準智財法院院長、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廳長高秀真再三強調,量刑參考要點真的是作為「參考」,並不影響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量刑參考要點的訂定,源於各界對於提昇司法透明度的呼聲,三年前,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民間司改會等團體,都公開批評法官常判刑太輕,包括前、現任的司法院長翁岳生、賴英照也多次表示認同。

「量刑」包括宣告罪行的刑度與定出應執行的刑度,在連續犯、常業犯的規定相繼刪除後,數罪併罰的定執行刑問題不斷湧現,下周二開張的智財法院,由於納入刑事二審,無可避免也會面臨量刑的問題,司法院因此率先就智財案件訂定量刑參考要點。

司法院原傳出將具體對被告的犯案次數、危害程度、危險性等變數,算出被告刑期。不過,司法院昨天函頒的量刑參考要點,較為具體的只有訂出「加重或減輕刑度」的百分比是15﹪;至於犯數罪的應執行刑,則以其中被宣告最久或最多罰金的罪刑,再加上減去10%到30%的其他罪刑,作為最後的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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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查官 可當庭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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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3 中國時報 【劉鳳琴/台北報導】

     智財法院的設立,最特殊的是引進技術審查官,未來審案時,技術審查官將和法官一同全程參與審判,經法官同意後,審查官並可對當事人、鑑定人提問,這是過去法院在審理智財案件沒有的現象。

     因智慧財產的爭訟性,須仰賴科技事實判斷,而此一特別的知識,並非法官的專長,因而過去常過度仰賴鑑定,欠缺證據蒐集能力,以致延滯訴訟。

     為解決此一問題,智財法院組織法參考日本法院調查官制度,設立技術審查官制度,借助技術審查官的特殊專業知識與經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或當事人陳述其對訟爭技術問題的專業意見,由法官於踐行各別訴訟法所訂的調查證據程序後,得為裁判中事實認定的依據。

     智財法院成立初期所需的技術審查官,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借,共借調了九名,為期二年得延長一年,未來將視實際所需,再以遴聘方式,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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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7.1開張 8法官年審3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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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3 中國時報 【劉鳳琴/台北報導】

     我國新設的智慧財產法院將於七月一日成立,這所綜合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一起審理的法院,共有八名法官,預估成立後,一年將受理三千件案子,七月一日成立當日立即收案。

     智財法院設立的目的,是在改善目前審理制裁相關案件時,民、刑及行政訴訟程序分軌進行所造成的延滯與裁判歧異現象,藉由專業法院、培訓的專業法官,並輔以技術專家,妥適的處理智慧財產案件。

     該院掌理第一、二審民事事件、二審刑事案件、及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所以層級設定為高等法院層級,與之對應的檢察署,為高等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分署。

     民事案件管轄範圍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智權所生的訴訟事件。

     刑事案件管轄的是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對偽造商標罪、洩漏業務及職務上之工商秘密罪等,所為裁判的上訴或抗告案。

     行政訴訟管轄的是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的第一審行政訴訟及強制案件執行事件。

     司法院統計,九十三年到九十五年高院及地院智慧財產權案件收案情形,逐年快速成長,從每年三千五百多件,增至每年四千五百餘件,智財法院法官重在專業技術判斷,其他屬於非技術層的專利糾紛,仍應由地院法官處理,

     智財法院只收新案,各法院現已審理中的智財案件,仍由原承審法官審理完畢,不會移轉到智財法院,不過,地院法官可自行判斷,是否要將受理的新案移送智財法院。

     智財法院只配置八名法官,九名技術審查官,年審三千件,與德日相較,案件負荷沈重。司法院希望未來能適度增加員額,因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同樣年審三千件,但配置六十一名法律法官,及五十七名技術法官;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配置十五名法官、十一名調查官,年審案量為五百五十到六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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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決縮短刑事附民訴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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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9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智慧財產法院即將成立,這個新專業法院的啟動,將影響現行各地方法院刑事庭與民事庭運作,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部分。司法院指出,今年7月1日起,智慧財產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應自為判決,並且必須在刑事訴訟判決後60天內完成附帶民事求償事件的判決。

     這項重大的改變,台北地方法院院長楊隆順指出,將大幅縮短當事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訴訟時間,有效達到速審速結目的,讓法律的正義儘速實現。

     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法官李維心表示,智慧財產法院7月1日起運作後,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都要由刑事庭法官自己來判,這是法制上的進步,而這類案件以違反證交法掏空上市櫃公司的背信案件最常見。

     目前,刑事案件附帶民事事件,法院刑事庭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裁定移送法院民事庭審理。

     受審理程序影響,審判上所要花費的時間較長,甚至出現刑事案判決被告有罪,但民事求償事件被害人卻打輸官司等歧異情況,此一結果讓當事人難以對法院的判決,難以心服,司法印象自然受到負面影響。

     李維心指出,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力求從速審理,如依規行法制,勢必延滯訴訟程序。

     他表示,因此針對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7月1日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由各地方法院刑事庭管轄,由承審刑案的合議庭自行判決,不得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以節省訴訟時效。

     該審理法同時特別規定,新制度得於刑事訴訟裁判後60日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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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訴訟 可不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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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8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企業間打智慧財產權官司,擔心企業本身的營業秘密,在訴訟過程中遭訴訟對造或第三人獲悉,發生營業秘密外洩的案外案。司法院調辦事法官李維心表示,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或合意不公開審判,且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相關涉及兩造間的營業秘密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為二審層級的專業法院,對於案件的審判,原則上都採取公開進行審判。

     李維心表示,但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時,如果仍然一律採取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

     因此他指出,智慧財產審理法特別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或合意不公開審判。

     李維心說,該審理法第二條還特別明定營業秘密認定,按營業秘密法規定辦理。

     這方面包括兩部分,一是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而且符合以下要件:

     (一)非一般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者

     二是將營業秘密範圍擴大,涵蓋到刑法第三一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第三一八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所稱的工商秘密。

     什麼是「工商秘密」?李維心說,依法院實務,工商秘密是指工業或商業上的發明或經營計劃具有不公開的性質者屬之。因此,刑法規定的工商秘密,也屬於得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保護範疇。

     刑法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的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的工商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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