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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判刑寧可坐牢不繳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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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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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3.17劉鳳琴/台北報導

 進去再說 ▲酒駕引發的糾紛,從警民衝突延燒到法院,有人寧願被關也不肯繳罰金。有人被起訴後,認為交通裁決所的罰單是「一罪兩罰」,又再度興訟。(本報資料照片/林勝發攝)

 酒駕被判刑案件近年來暴增,由於景氣不好,易科六個月的徒刑就得繳十八萬三千元的罰金為例,很多人繳不起罰金,所以寧可選擇入監吃免費的牢飯,而選擇坐牢,也讓監所去年剛因減刑少了二萬多人,又大幅的增回來。

 這幾年全國各監獄都出現人滿為患的現象,有些人犯連睡覺的地方都沒有,甚至得睡到走道,為疏減人犯,對於判六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者,法務部認為並無入監必要,迭次要求各地檢執行處盡量准予被告易科罰金,繳不起的甚至允許分期繳納。

 判刑六個月最高抵罰五十五萬元

 以往被宣告得易科罰金的被告即使想要花錢消災,但如果執行檢察官刁難,認為沒有健康、教育、職業或家庭因素,或不具顯有執行困難要件,被告仍得入監服刑。

 不過,現受景氣低迷影響,縱使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部分被告因失業或收入不豐,寧可坐牢也不願花錢易科。

 以酒駕判刑六個月為例,過去易科罰金以高標九百元折算一日,應繳納十六萬二千元,但去年七月上路的新刑法,易科罰金的標準已大幅提高,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

 以三千元折算一天,六個月的徒刑要繳納五十四萬九千元,即使以低標一千元折算,也要十八萬三千元,因此很多被告寧可入監吃免費牢飯,也不願分期繳納罰金。

 根據法務部統計,去年全國地檢察署受理的偵查案件,酒駕案件達六萬二千件,佔十五點四%,僅次於排名第一的是毒品案件八萬六千件(佔廿一點三%)。

 去年減刑空牢房恐因酒駕又爆滿

 六萬多件酒駕案件,迄今年二月偵結的有五萬六千八百零四件,其中依職權不訴的有二百八十件,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的一千九百五十七件,他結的三百八十八件,至於依通常程序起訴的為一千七百六十件,聲請簡易判決的為三千九百廿件,緩起訴處分的一萬三千二百九十二件。

 去年七月十六日減刑前,全國監院所的收容人曾破六萬,減刑後至同年十二月底,雖有二萬三千一百卅三人獲減刑出獄,但陸續有新人入監,至本月十日止全國各監所在監人數為五萬四千零六人。

 統計資料雖未顯示短期自由刑的人數,但以酒駕偵結案件由九十三年的三萬六千餘件,暴增為去年的五萬六千餘件,可以想見短期自由刑坐監的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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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修法免得緩起訴變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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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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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3.17張孝義/特稿

 酒後駕車被依公共危險緩起訴的當事人,對於行政罰鍰聲明異議,屢遭法院撤銷罰鍰處分,雖然是貫徹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的原則,但是,行政機關的連續挫敗,似乎值得政府深思,法律規定模糊,應該修法讓程序更臻完善。

 酒後駕車第一個值得觀察的面向是,需要用刑罰的手段來處理酒後駕車的行為嗎?固然酒後駕車很容易發生事故,造成他人的傷亡,但是,刑法一八五之三條的規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並沒明訂酒測值零點五五就達到移送標準,法理上屬於抽象危險犯,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要維持的社會秩序一致。

 不過,如果以刑事罰來維持這樣的社會秩序,必須消耗相當大的司法資源,即使檢察官給予當事人緩起訴處分,仍須依職權送再議,上級審駁回後才確定,就整個社會成本的角度來看,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實在需要檢討。

 再者,無論行政罰鍰或緩起訴處分,目的是達到預防、嚇阻的效果,如果行政罰的高額罰金能達到這樣的效果,還需要利用刑法這道社會最後的防線嗎?

 即使為了防杜酒後駕車,非使用行政罰與刑事罰雙軌並行的措施,以維護公眾利益,政府與立法機關也應就行政罰法進行修法,明確訂定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是否屬於刑事罰?是否有違「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對酒後駕車行政罰鍰的聲請異議,如果有不同的裁定結果,不但對當事人不公平,對政府執法的公信力,也是莫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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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一罪不兩罰紅單抗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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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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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3.17張孝義/台北報導

 喝多少 ▲酒駕一罪兩罰,反而變成喝得多罰得少的怪現象。圖為一位駕駛人接受警方酒測。(本報資料照片/王錦河攝)

 民眾酒後駕車被警方攔檢,如果酒測值超過零點五五,不但要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還會收到監理或交通裁決單位的罰單,形成「一頭牛剝兩次皮」、「一次行為處罰二次」的不合理現象。碰到這種情形民眾可以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而且多可獲法院支持,撤銷原處分。

 更甚者,若能善用向法院聲明異議的程序,酒精濃度高者的駕駛人不但可以罰得比輕微酒駕者還「便宜」,甚至一毛錢都不用罰。

 住桃園的王先生去年曾因酒後駕車遭警方攔檢,當時酒測值高達一點一九,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給予王某緩起訴處分,由王某支付國庫六萬元。不過,王先生之後接到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的罰單,處罰他四萬九千五百元的罰款,同時吊扣駕照一年。

 王先生認為監理單位的裁罰,違反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事不二罰」的規定,向桃園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桃園地院交通法庭審理後,撤銷了罰款的處分,維持吊扣駕照一年的處分,這次換中壢監理站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高院則認為,同一事實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也有行政罰法第廿六條明訂的一事不二罰原則的適用,駁回了監理單位的抗告。

 台北市的林先生,也因類似的情形被台北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且只捐款二萬元。之後,林先生又收到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的罰單,處罰新台幣四萬五千元,吊扣駕照一年。林先生不服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裁決所的罰款也被法院交通法庭撤銷,維持吊扣駕照一年的處分。

 此案裁決所也抗告高院,裁決所主張緩起訴處分並非刑事罰,與行政罰法第廿六條的規定不符,同時,緩起訴處分的捐款只有二萬元,也與罰款的四萬五千元有相當的差距,與其他酒後駕車受判處罰金,還需另補繳行政罰鍰差額的行為人相較,有欠公平。

 不過,高院仍認為,緩起訴是指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暫緩起訴,並得課被告一定負擔或指示,屬刑事處罰性質。支持緩起訴屬於刑事處罰,不應再就同一行為進行處罰。

 台北市另一位林先生則更「厲害」。酒駕當時的酒測值是零點六三,林先生卻拗到服義務勞務四十個小時的緩起訴處分,自然也不必再繳四萬九千五百元的行政罰鍰,等於一個小時「賺進」一千二百卅八元的「鐘點費」。

 這次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提出一份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的會議紀錄,主張緩起訴者是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也就是不起訴的一種。不過,地院交通法庭認為,行政部門的函釋,對法官只有參考的價值,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可以引用,但不受拘束。再次撤銷裁決所的處分。

 裁決所提出抗告,高院更明確認定,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的行為,如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因已有刑事處罰,此時行政機關如果再另行依法裁罰,無異一罪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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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度酒駕檢方不饒這回偏要他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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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3.17陳志賢/台北報導

 為了遏止酒駕,政府自今年一月四日起,將酒駕併科罰金提高至十五萬。不過,酒駕判刑後的執行也出現「M型化」,部分繳不起罰金的人,只好選擇坐牢,但繳得起罰金的人,卻依然故我,無視數十萬的罰金,氣得檢察官只好祭出重刑,要他坐牢反省。

 自今年一月起,酒駕併科罰金提高至十五萬,但繳不起罰金,選擇去坐牢的人數,目前尚未出現大幅增加趨勢。

 「目前酒駕繳不起罰金的人,北檢平均不到十分之一」台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劉承武說「比例還不算高」

 劉承武說,酒駕罰金提高後,確實有人繳不起,但檢方基於監所人滿為患,且酒駕案件尚未達坐牢的程度,因此檢方通常都會給予易科罰金。

 不過,劉承武指出,最近經濟不景氣,檢方給予酒駕者的罰金分期,時間及繳付期限都有延長放寬,儘速以罰金代替坐牢。

 但仍有人繳不起罰金,選擇坐牢。劉承武說,有些人一天賺不到一千元,要他如何繳清罰金,若這些人因經濟情況不佳,選擇坐牢,檢方也只好依法執行。

 有人是繳不起罰金,選擇去關,但檢方也發現,有不少人一再因酒駕被逮,縱使罰金再高,也嚇阻不了這些人。

 北檢在今年二月就起訴一件類似案例。一名四十四歲的陳姓男子,在五年內有四次酒駕前科,被司法機關判刑折抵罰金,累計已超過新台幣卅萬元,但他卻又在去年十二月間第五度酒駕被逮,檢察官只好重懲他,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他,並且求刑七個月,不讓他有易科罰金機會。

 這名陳姓男子在九十一年至去年間,有四次因酒駕被捕,分別經法院判決拘役卅日、罰金新台幣七萬五千元、有期徒刑三個月、四個月確定。

 去年六月,陳姓男子才對他第四次的酒駕案件,易科罰金完畢,時隔半年,去年十二月廿三日深夜,又因酒後駕車,在台北縣新店市遭警方攔檢查獲,酒測值高達一點一一毫克,被移送法辦。

 由於陳某之前四次的酒駕,都以罰金刑結案,檢方認為這讓陳某有「花錢消災」的僥倖觀念,因此這回檢察官決定不再輕易給陳某易科罰金機會,具體求處七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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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分期繳罰金八期擬改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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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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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3.17劉鳳琴/台北報導

 酒駕被判刑得易科罰金,如果沒有能力一次繳清,是可以請求分期繳納的。

 針對短期自由刑犯罪的執行,法務部曾於九十四年函請檢察機關應多宣導易科罰金,並落實分期繳納措施,目前分期部分,原則是以八期為限,於一年內繳清,但法務部認為刑法已取消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加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大幅提高,分期至少要放寬到十二期,已指示高檢署研究。

 真個風水輪流轉,早年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還得看檢察官臉色,檢察官審核後若不批准,就得乖乖入監服刑,現在不同了,法院諭知徒刑得易科罰金者,若被告本人未聲請易科罰金,或未繳納罰金致易服勞役者,法務部規定檢察官,要先行瞭解原因適度勸導,並准許分期繳納。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刑法實施後,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已不再審酌受刑人的身體、教育、職業、家庭其他執行有困難之事,一律都裁准。

 至於分幾期繳納?要視個案而定,目前最高可分到八期,若實在有困難者,檢察官也會通融放寬,檢察官因分期延誤結案的,亦不列入遲延案件。

 因刑法取消連續犯的規定,改為一罪一罰,有些經濟犯罪案件,併科罰金部分動輒上億,罰金如仍分八期繳納,可能較感吃力,像當年涉及國票案的楊瑞仁及電玩弊案的周人蔘,就寧願多服六個月的勞役,也不繳交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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