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8.03.17張孝義/台北報導
喝多少 ▲酒駕一罪兩罰,反而變成喝得多罰得少的怪現象。圖為一位駕駛人接受警方酒測。(本報資料照片/王錦河攝)
民眾酒後駕車被警方攔檢,如果酒測值超過零點五五,不但要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還會收到監理或交通裁決單位的罰單,形成「一頭牛剝兩次皮」、「一次行為處罰二次」的不合理現象。碰到這種情形民眾可以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而且多可獲法院支持,撤銷原處分。
更甚者,若能善用向法院聲明異議的程序,酒精濃度高者的駕駛人不但可以罰得比輕微酒駕者還「便宜」,甚至一毛錢都不用罰。
住桃園的王先生去年曾因酒後駕車遭警方攔檢,當時酒測值高達一點一九,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給予王某緩起訴處分,由王某支付國庫六萬元。不過,王先生之後接到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的罰單,處罰他四萬九千五百元的罰款,同時吊扣駕照一年。
王先生認為監理單位的裁罰,違反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事不二罰」的規定,向桃園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桃園地院交通法庭審理後,撤銷了罰款的處分,維持吊扣駕照一年的處分,這次換中壢監理站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高院則認為,同一事實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也有行政罰法第廿六條明訂的一事不二罰原則的適用,駁回了監理單位的抗告。
台北市的林先生,也因類似的情形被台北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且只捐款二萬元。之後,林先生又收到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的罰單,處罰新台幣四萬五千元,吊扣駕照一年。林先生不服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裁決所的罰款也被法院交通法庭撤銷,維持吊扣駕照一年的處分。
此案裁決所也抗告高院,裁決所主張緩起訴處分並非刑事罰,與行政罰法第廿六條的規定不符,同時,緩起訴處分的捐款只有二萬元,也與罰款的四萬五千元有相當的差距,與其他酒後駕車受判處罰金,還需另補繳行政罰鍰差額的行為人相較,有欠公平。
不過,高院仍認為,緩起訴是指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暫緩起訴,並得課被告一定負擔或指示,屬刑事處罰性質。支持緩起訴屬於刑事處罰,不應再就同一行為進行處罰。
台北市另一位林先生則更「厲害」。酒駕當時的酒測值是零點六三,林先生卻拗到服義務勞務四十個小時的緩起訴處分,自然也不必再繳四萬九千五百元的行政罰鍰,等於一個小時「賺進」一千二百卅八元的「鐘點費」。
這次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提出一份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的會議紀錄,主張緩起訴者是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也就是不起訴的一種。不過,地院交通法庭認為,行政部門的函釋,對法官只有參考的價值,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可以引用,但不受拘束。再次撤銷裁決所的處分。
裁決所提出抗告,高院更明確認定,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的行為,如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因已有刑事處罰,此時行政機關如果再另行依法裁罰,無異一罪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