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08.02.17 03:31 am
交通違規罰單行政裁罰有效時限只有三年,屏東監理站卻把六年前四張舊罰單拿來照罰,當事人不服,向屏東地院聲明異議獲平反;承辦法官痛批屏東監理人員怠惰,「隨個人喜惡做事」,裁定撤銷。
法官指出,事關小老百姓權益的罰單,監理站不能「高興什麼時候開才開,更不能藉口當事人未在期限內繳款,加倍罰款」。
這項判決,一旦被其他法官與當事人引用,預料將有為數難以估計的罰單當事人待救濟。
針對判決結果,屏東監理站副站長陳鳳堅說,監理站開罰單,以往都比照民法規定,時效是十五年,目前援用新法。該站依交通部要求加速處理罰單,「當事人願意來繳就繳,不願意就聲明異議」、「每位法官看法不同」,未來接到裁決書,再決定是否抗告。
聲明異議的業主一陽加油站長廖明輝說,員工當初借用這輛轎車未還,找不到人,又不敢報遺失,只好註銷車牌,不知還被使用。去年底持續接到監理罰單,向監理站申訴,卻被要求舉證。「那麼久的事如何舉證呀?」因此才向法院聲明異議,很高興獲勝訴。
屏東監理站去年十二月廿九日以李姓男子於八十九年一月廿八日下午,駕駛一陽加油站所有已註銷牌照轎車,在中山高南下二百八十四公里處,被國道警察舉發,開出罰單。該車續被黃姓男子駕駛,分在九十一年二、八月於高雄縣路竹鄉、台廿一線被告發;另於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在中山高南下三百六十公里處超速。四張罰單均逾期未繳,罰金加倍。
法官在撤銷理由中批說,「刑罰對情節較重的刑事犯罪追訴,都有時效規定,交通違規罰單屬行政罰,是輕微違法行為,豈有永久追訴之理?」根據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的行政罰法,交通違規裁處期只有三年,這些罰單已超過追訴時效,當然無效。
法官指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引伸的「禁止恣意原則」,就是要求行政單位執法時,不能漫無標準,隨個人喜惡做事,監理站執行這些交通違規案件,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三個月內舉發,三年裁處期不執行就消滅的規定,明顯怠職,因此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