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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 時逾6年不能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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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08.02.17 03:31 am
  
交通違規罰單行政裁罰有效時限只有三年,屏東監理站卻把六年前四張舊罰單拿來照罰,當事人不服,向屏東地院聲明異議獲平反;承辦法官痛批屏東監理人員怠惰,「隨個人喜惡做事」,裁定撤銷。

法官指出,事關小老百姓權益的罰單,監理站不能「高興什麼時候開才開,更不能藉口當事人未在期限內繳款,加倍罰款」。

這項判決,一旦被其他法官與當事人引用,預料將有為數難以估計的罰單當事人待救濟。

針對判決結果,屏東監理站副站長陳鳳堅說,監理站開罰單,以往都比照民法規定,時效是十五年,目前援用新法。該站依交通部要求加速處理罰單,「當事人願意來繳就繳,不願意就聲明異議」、「每位法官看法不同」,未來接到裁決書,再決定是否抗告。

聲明異議的業主一陽加油站長廖明輝說,員工當初借用這輛轎車未還,找不到人,又不敢報遺失,只好註銷車牌,不知還被使用。去年底持續接到監理罰單,向監理站申訴,卻被要求舉證。「那麼久的事如何舉證呀?」因此才向法院聲明異議,很高興獲勝訴。

屏東監理站去年十二月廿九日以李姓男子於八十九年一月廿八日下午,駕駛一陽加油站所有已註銷牌照轎車,在中山高南下二百八十四公里處,被國道警察舉發,開出罰單。該車續被黃姓男子駕駛,分在九十一年二、八月於高雄縣路竹鄉、台廿一線被告發;另於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在中山高南下三百六十公里處超速。四張罰單均逾期未繳,罰金加倍。

法官在撤銷理由中批說,「刑罰對情節較重的刑事犯罪追訴,都有時效規定,交通違規罰單屬行政罰,是輕微違法行為,豈有永久追訴之理?」根據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的行政罰法,交通違規裁處期只有三年,這些罰單已超過追訴時效,當然無效。

法官指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引伸的「禁止恣意原則」,就是要求行政單位執法時,不能漫無標準,隨個人喜惡做事,監理站執行這些交通違規案件,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三個月內舉發,三年裁處期不執行就消滅的規定,明顯怠職,因此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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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5年違規 監理站不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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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2008.02.19 02:17 am 
 
屏東監理站清理逾期多年的罰單,被法官批評怠忽職守,站長高金木昨天表示,尊重法官裁定,全案不再提出抗告,另外逾期5年的罰單也不再裁定,但已裁定寄發遭拒收,等當事人到監理站辦理業務再處理,並視同未逾期不加倍處罰。如果車主不服可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由法院裁定。

高金木說,為管理方便,監理站車籍資料設有戶籍地及通訊地址,以避免重要通知漏失,發生這麼多違規案件逾期未處理,主要是警方在開單時填寫戶籍地為寄發罰單地址。

由於有的車主不住在戶籍地,罰單寄到戶籍地,通常會以沒有這個人或已搬遷退回,造成罰單無法寄達;如果警方開單時直接填寫通訊地址,應該可以減少罰單逾期情況。

縣警局交通副隊長徐永隆表示,員警根據監理站提供戶籍地址開單告發,無從了解行為人還有通訊地址,將與監理站協調。

高金木指出,南部地區有一個監理站長,自行撤銷逾期5年以上交通違規罰單,遭到檢舉,後來被調職,1年多後申請退休,監理站才清查逾期未裁定案件並寄發,如果行為人接到罰單後聲明異議遭法官撤銷,等於有了法官的背書,監理站收到撤銷處分書就直接結案。

日前屏東監理站清查舊案,有數件多年前違規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異議,法官認為已逾時效,監理站不能「高興什麼時候開單就開單」,而撤銷這些違規案件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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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照罰 把民眾當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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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 陳崑福】 2008.02.17 03:31 am
  
屏東監理站交通違規大清倉,逾行政罰三年追訴時效的罰單照罰,被法院撤銷後,還振振有詞說「當事人願意來繳就繳,不願意就聲明異議」,簡直把民眾當提款機。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明訂,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屏東監理站的作為,明顯違背程序正義。這種視法如無物的態度,嚴重傷害公務機關執法的公正形象。民眾若不懂法,不知聲明異議權益,乖乖繳錢反而成了傻瓜。

政府財稅收入一年不如一年,把交通違規罰款當成稅收,從中央到地方年年罰款超收,還把民眾當愚民,追繳無效罰單,心態可議。

屏東監理站究竟還有多少類似裁罰案待平反,只有監理單位最清楚。監理站應主動撤銷、退款,不能再讓民眾跑法院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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