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8.02.13 04:59 am
住台北縣中和市的葉俊佑去年八月把車子停在自家巷口,擋住他人車輛進出,雖邱姓民眾通知他移車,但他拖延廿分等警方來處理才移車。後來邱姓民眾外出開車回來,葉俊佑同樣拖延移車,被告上法院,板橋地院依強制罪判拘役廿天、得易科罰金。
法院調查,葉俊佑與邱姓民眾是中和市南工路的鄰居,去年八月間,葉俊佑開車回家後發現巷子裡沒有停車位,就把車輛停在巷子中央後回到三樓住處,而邱姓市民要開車外出時,發現車輛被擋住,於是按電鈴要葉俊佑移車。
邱姓市民等了許久不見葉俊佑下樓移車,一氣之下打電話報警處理,此時葉俊佑才下樓把車移走。半個小時後邱姓民眾開車回家,行至南工路巷口時,發現葉俊佑的車子還是停在巷子中央。他按喇叭後葉俊佑曾探頭查看,他要葉俊佑下樓移車,但葉俊佑又拖延移車。
後來邱姓民眾依據電話通聯紀錄報案,並控告葉俊佑觸犯強制罪。法院調查後認為葉俊佑兩次拖延移車,妨害到邱姓市民行使權利,因此兩次強制罪分別判刑拘役十五天,應執行拘役廿日,得易科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此案例中,若葉俊佑並未獲得邱姓市民告知移車,應該不至於構成強制罪。但他兩次都是接獲移車通知後,拖延移車時間,以此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因此才會被依強制罪起訴、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