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11.13 04:35 am
以前聽人說,到美國人家裡,不要隨便問他們的電視、沙發是怎麼來的,因為,這些家電、家具可能都還在分期付款中。
分期付款制度,在美國很流行,民國50年後引進台灣,也漸被接受,52年甚至訂了「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附條件買賣」,現在,不管是汽、機車或鋼琴、音響等消費品交易,甚至連新人度蜜月的費用,都可以分期付款了。
另外,很多人會向銀行貸款,如果無法一次還清,就申請分期償還,銀行對於催收款也採取寬鬆的作法,甚至有銀行主動出擊,讓信用卡的卡友使用分期付款方案,如果沒有增加其他附加費用,卡友的接受度更高。
民法第318條也規定,法院在處理調解或和解的案件時,可斟酌債務人的狀況,給予分期償還。
易科罰金 可分期
刑法也有相同規定,前一陣子,有個男子騎機車,路上被臨檢,聽到警察說他是通緝犯,他說:「我又沒被判刑,怎麼是通緝犯?」警察告訴他,他因為販賣色情光碟被判一個月刑期,但可易科罰金,結果罰金還沒繳,他這才傻了:「怎麼這樣也要被通緝?」
後來,檢察官開庭時,他解釋是因為想等錢湊齊再去繳,檢察官好心告訴他,當初其實可以申請分期付款,也就不會被通緝了。男子從書記官手中拿到分期繳納要點,才知道最多可以分到八期,一期一個月。
現在很多人酒醉駕車,被移送法辦,法官一般都准許易科罰金,現在的折算標準是一天1,000元到3,000元。舉例,甲被判刑 三個月、一天2,000元,等於要繳18萬元;乙被判四個月、一天1,000元,得繳12萬元;丙被判六個月、一天3,000元,罰金更高達54萬元。很多人一次繳不起,就可以聲請分期繳納,也不致被通緝,連出國也無法成行。
另外,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種類很多,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包括稅款、滯納金、利息、罰鍰、怠金、代履行費用等,你都可以請求主管機關讓你分期繳。
像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也明定,可以向主管機關分期繳納。有生意人欠繳營業稅,一次還不清,稅捐處准他分兩年慢慢還,讓他可以順利營業,後來新產品廣受歡迎,營收翻了兩番,他也得以還清稅款。
逼債太緊 反而不利
以健保費為例,如果投保單位欠費3萬元以上,或是被保險人欠費5,000元以上,最高都可以分48期繳。現在因為積欠健保費被停卡的有40多萬人,很多人卻不懂申請分期,沒卡又沒錢,要看病時就會陷入困境。
如果因為欠稅、欠費,被移送到行政執行處去強制執行,在這個階段也仍然可以申請最高60期分期繳款。
大家常講:「有話好說,有事好商量。」不管是民法、刑法或行政法上的債權,幾乎沒有什麼不能分期的。如果你手頭不便,向銀行、行政機關說出苦衷,對方應能體諒。
實務說明,債務人在「債多不愁」的階段,已經處於經濟險境,如果還款條件太緊,躲得愈遠,愈可能撒手不管,分期方式可以讓債權人多少收回一些錢,總比把債務人逼急了,連一毛錢都拿不回來還要好。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