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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開槍轟通緝犯判刑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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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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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11.11蕭承訓/台北報導

 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被控在六年前偵辦立委許舒博遭槍擊案時,在追捕槍砲通緝犯王明助時,未鳴槍示警即朝王嫌連開四槍,高雄高分院依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害罪,判刑八月,緩刑兩年,李員不服纏訟多年,一直被判有罪,提出上訴後,終於為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明確指出,二審的判決對於有利李員部分未說明不採的理由,僅以事後察知的客觀情況,就做出不利李員的認定,案發當天是因為王明助欲逃脫,李員才開槍,並非事出無因,高分院以公務員假借職務傷害罪論刑,仍待斟酌。

 李泱輯九十年間,因發生立委許舒博遭槍擊案,刑事局指派偵八隊二組協助雲林縣警局偵辦,九十年十一月廿八日,由電話監聽中得知王明助將在當晚與友人前往高市一家碳烤店吃宵夜,遂由該組組長黃建榮率李員等人前往查緝。

 過程中,黃員欲逮捕王明助時,王起身往右前方逃跑,李員即追捕,高院法官認為,當場有優勢的警力,合力逮捕即可,加上王明助係空手,並未攜帶槍械,李員竟拿出手槍,假借逮捕通緝犯職務的機會,未對空鳴槍示意,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傷害罪,判處李員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兩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曾傳喚刑事局射擊教官唐嘉仁,說明教授員警使用槍枝的時機,其證言是否可採?證明力如何,法院可自由判斷,不過並未說明有何不採的理由。

 高分院雖認為當時已有優勢警力部署,王明助在現場未對警察攻擊且空手,若要逮捕人,不必使用槍枝,更不用連開四槍,惟審閱當天現場官警筆錄,可知警方已認定王明助是具有高度危險之人,王警覺欲逃跑,是否非處於急迫情況而不符用槍時機有待商確,應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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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己生命辯護」堅不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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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11.11蕭承訓/台北報導

 「這是六年來,第一次打贏官司」。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獲知自己上訴最高法院的官司發回更審後,馬上把判決書貼上「警光雜誌」留言板,立刻吸引許多員警的關心,也寫上自己的心情,畢竟六年來,李泱輯雖然仍偵破不少大案,官司依舊是他心中最大的陰影。

 李泱輯曾在去年看到高雄市刑大員警在飯店圍捕要犯受傷的畫面後,寫下自己的感想。他說:「比起來,我為了保護自己生命安全而開槍打殺人通緝犯王明助遭判刑八個月,我應該覺得幸運,至少我還活著,但是在訴訟的過程中,我仍感到無限的悲哀,我被迫獨自站在法庭,為自己的生命辯護。」

 警察大學六十三期畢業的李泱輯,個性灑脫中又帶著固執,辦起案來更是拚命三郎。訴訟中,他挺身為自己的權益辯護,在給高分院的辯護狀中,他即以一個身為警察人員的心聲,說何其幸運,可以毫髮未傷的為自己辯護。又未其不幸,必須為維護自己生命被迫站在法庭為自己辯護,他不是為自己,而是為了冒生危險、辛苦的警察。

 李泱輯說,刑事部分,高雄高分院將他判刑八月,緩刑兩年;民事部分,高雄地院更判他賠償一百零八萬元,「決定上訴,打官司不是為自己,是為這個養我、育我的警察團體,如果有錯,請法官告訴他們錯在那裡,不希望再有第二個人站在法庭接受審判。」

 六年來的官司,李泱輯一路輸,從被起訴到上訴最高法院後,才頭一回被撤銷發回,李泱輯無奈地表示,自己出勤時,再也沒辦法開槍了,沒有勇氣再為這個社會捍衛正義,畢竟自己生命都不能保護,拿著這把槍能保護誰?不支持警察,反噬的是這社會民眾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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