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11.11蕭承訓/台北報導
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被控在六年前偵辦立委許舒博遭槍擊案時,在追捕槍砲通緝犯王明助時,未鳴槍示警即朝王嫌連開四槍,高雄高分院依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害罪,判刑八月,緩刑兩年,李員不服纏訟多年,一直被判有罪,提出上訴後,終於為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明確指出,二審的判決對於有利李員部分未說明不採的理由,僅以事後察知的客觀情況,就做出不利李員的認定,案發當天是因為王明助欲逃脫,李員才開槍,並非事出無因,高分院以公務員假借職務傷害罪論刑,仍待斟酌。
李泱輯九十年間,因發生立委許舒博遭槍擊案,刑事局指派偵八隊二組協助雲林縣警局偵辦,九十年十一月廿八日,由電話監聽中得知王明助將在當晚與友人前往高市一家碳烤店吃宵夜,遂由該組組長黃建榮率李員等人前往查緝。
過程中,黃員欲逮捕王明助時,王起身往右前方逃跑,李員即追捕,高院法官認為,當場有優勢的警力,合力逮捕即可,加上王明助係空手,並未攜帶槍械,李員竟拿出手槍,假借逮捕通緝犯職務的機會,未對空鳴槍示意,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傷害罪,判處李員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兩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曾傳喚刑事局射擊教官唐嘉仁,說明教授員警使用槍枝的時機,其證言是否可採?證明力如何,法院可自由判斷,不過並未說明有何不採的理由。
高分院雖認為當時已有優勢警力部署,王明助在現場未對警察攻擊且空手,若要逮捕人,不必使用槍枝,更不用連開四槍,惟審閱當天現場官警筆錄,可知警方已認定王明助是具有高度危險之人,王警覺欲逃跑,是否非處於急迫情況而不符用槍時機有待商確,應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