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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違規高院裁定開交通罰單須舉證
2007/05/20 08:53 瀏覽9,341|回應5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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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5.20王己由/台北報導

有駕照的陳姓女騎士,被警察以闖紅燈為由開出罰單,因她力爭,竟又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女聲明異議抗告案後,發現取締警員,是在事後逕行舉發無照駕駛,更離譜的是,把陳女性別誤記為男性,又擅自註記拒簽罰單。

執勤警員涉及偽文偽證

合議庭以國道襲警奪槍殺人案,爆發警察誤認致捉錯人為例,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假話、作偽證,已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因此撤銷一審駁回陳女闖紅燈異議案,發回重新調查,並要求連帶調查開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文、偽證兩項罪嫌。

陳姓女子,是在去年七月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分許,騎車行經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九十八巷口時,當時交通號誌正好綠燈變黃燈,這時正在對向台大校門口的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警員林欣恆等人,認為陳女闖紅燈,馬上掉頭迴轉。

女子不服再罰無照駕駛

由於該處巷口,往前不到五十公尺左轉,就是羅斯福路四段,林員等人追到羅斯福路四段五十二巷時,才把陳女攔下。儘管陳女說她未闖紅燈,並要求到警察局說明,但現場警察卻說再狡辯就是妨害公務,還說要多開幾張罰單。陳女力爭無效,就未在罰單上簽名。沒想到,明明有駕照的陳女,後來竟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

陳女不服,就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一審台北地院撤銷無照駕駛罰單,維持闖紅燈罰單裁罰,陳女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交通法庭審理後,合議庭發現,目前已調往台中市警局服務的開單警察林欣恆,曾在一審時出庭作證說,他是發現陳女闖紅燈後,才尾隨追攔陳女機車,並以電腦查詢,才另開罰無照駕駛。

但高院查出,林員是在回到派出所後,才開單逕行舉發陳女無照駕駛,且在罰單左上角虛偽記載:「當事人表示無違規拒簽收,已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合議庭認為,林員顯然在一審時作偽證,並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之嫌,且還將陳女性別錯誤記載為「男」。

證據不足駁回一審裁定

合議庭認為,林員舉發陳女無照駕駛,無明確違法證據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證明他的舉發和作證陳述,具備正確性和公信力?有關闖紅燈部分,除警察的說法,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最近發生的國道襲警奪槍誤認嫌犯案,就是光憑警察的證詞才發生。

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異議的裁定,發回重裁。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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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錯單警將被追偽證?
2007/05/21 10:53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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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林欣恆,強調自己一切依法處理。(記者朱俊彥攝)

台中市警三分局警員林欣恆出示兩張罰單,證明自己是同時開單告發;但其中一張罰單的性別填錯。(記者朱俊彥攝)

台中市警三分局警員林欣恆出示兩張罰單,證明自己是同時開單告發;但其中一張罰單的性別填錯。(記者朱俊彥攝)

記者朱俊彥/台中報導〕台中市警三分局員警林欣恆被指任職台北市警大安分局期間,曾對一名有機車駕照的陳姓女子開出無照駕駛罰單,且涉嫌在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抗告時作偽證,林員昨天強調,他一切依法處理,並對當事人的指控深感遺憾。

至於將有照誤為無照,警方說,是因電腦資料錯誤才讓林員以為當事人無照駕駛而開罰單。

被罰不服加開無照駕駛

有媒體刊載,去年7月17日清晨5時04分許,陳姓女騎女騎車行經北市新生南路三段98巷口,交通號誌正好綠燈變黃燈,這時正在對向台大校門口的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警員林欣恆等人,認為陳女闖紅燈,馬上掉頭迴轉,陳因辯稱未闖紅燈,被警方帶回警局,且明明有駕照的她,被多開一張無照駕駛罰單,且警方還誤將她的性別寫成「男」,陳女不服,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台北地院撤銷無照駕駛罰單,維持闖紅燈罰單裁罰。

明明有照駕駛聲明異議

陳女再向高等法院抗告,高院認為林員是在事後逕行舉發無照駕駛,一審時涉嫌說假話、作偽證,因此撤銷一審駁回陳女闖紅燈異議案,發回重新調查,並要求連帶調查開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文、偽證兩項罪嫌。

林欣恆昨日特別在台中市警三分局召開記者會澄清,他表示,對於法院判決結果及當事人的指控,感到莫名其妙。

警方說明應是電腦誤導

林員說,當事人因闖紅燈被攔下時,態度相當不配合,也拒絕出示駕照等個人證件,只說她就是車主且告知姓名及住址,他隨即以無線電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車主與駕駛人所告知資料吻合,並經值班人員電腦查詢後回答「查無陳女的駕照資料」,才當場開出闖紅燈及無照駕車罰單,證明絕無當事人所指控,帶回警局調查再另開無照罰單情事,一切是因電腦裡的資料錯誤,才會對無照部分開罰,整個過程均依法行政。

他還說,今年3月他接獲台北地院通知為該違規案件出庭作證,法院只傳他作證而未傳當時值班及同網巡邏人員,其後高院抗告庭更僅傳陳女出庭,未傳喚警方人員出庭說明,最後只以一方說詞論定,對高院未讓執勤員警到庭說明而據以裁定,深感遺憾。

自由時報  96 05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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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安全帽惹來大麻煩烏龍!騎士一次收到八張罰單
2007/05/20 08:56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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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5.20蔡旻岳/台北報導

過去警方動輒以目視開出交通罰單,或主觀認定駕駛人違規的烏龍罰單,北市警方就曾針對一名機車駕駛人開出八張罰單的荒唐紀錄而引發不滿。許多民眾獲悉高等法院判決警方須負舉證責任後,都認為在講求證據的時代,警察開單本來就要有憑有據。

台北市警方曾在多年前因一名未戴安全帽的機車駕駛人,不理會警方取締,沿路吹哨追趕依舊拒停逃逸,惹毛員警。警方查出機車所有人後,竟一次寄出未戴安全帽、蛇行、超速、闖紅燈、未帶行駕照、攔檢未停、危險駕駛等八張罰單。經被害人透過民意代表向警方質疑後,警方才以息事寧人的態度撤銷部分罰單。

由於過去警方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常因便宜行事,很少拍照舉證或直接進行攔檢,經常與違規駕駛人發生爭執或口角。不但警察常被檢舉投訴,也讓許多自認沒有違規的駕駛人感到委屈,反而在雙方都無證據的情形下,都是握有執法權的警察占了上風。未來透過舉證的方式,反而保障雙方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從事營造業的張姓民眾就指出,警察在沒有證據證明駕駛人違規就不應該開單,過去就曾遇到一名警察將他攔下質疑闖紅燈,經一再說明他是騎到寬敞的馬路中間已變成黃燈,因而加速通過才被認為是闖紅燈,最後員警接受他的說辭雖未開單,但證明警方執法相當主觀,因此應該以拍照或錄影舉證。

另有一名陳姓民眾也強調,過去就有朋友接獲北市警方開出闖紅燈、攔檢逃逸等三張罰單,之後證明當時他正在上班,機車是停在北縣蘆洲,才撤銷成功,證明員警在第一時間目測可能出現錯誤,也因過於主觀開單反而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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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阻濫權舉發民眾不再冤大頭
2007/05/20 08:55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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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5.20王己由/新聞分析

高院交通法庭,在陳姓女騎士聲明異議案中,有關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應負舉證之責的見解,無異宣告警察「說了就算的時代」過去,未來應如同刑案一樣,負起舉證責任,具有督促警察提昇舉發技巧,避免濫權的用意。

整頓交通秩序,民眾絕對支持,但若是以猛開罰單,把民眾當「提款機」的「交通大執法」手段來改善交通,相信民眾一定反對。

逕行舉發違規,因為不是當場攔檢取締,往往引發民眾的爭議。交通法庭受理聲明異議案,有不少是因逕行舉發而起,原因無他,這類違規案件,主要都是依賴開單警察的目擊、舉發就算。

在沒有當場告發下,事後的舉發取締,除非有明確證據,收到罰單的民眾,幾乎心中都是圈圈叉叉、「幹譙」不已,高院交通法庭會指民怨由此而生,正是這個道理。

由於交通違規都是在瞬間發生,賦予警察舉發權力,固然符合實際情況,但交通法庭在受理諸多聲明異議案例中就發現,逕行舉發,有時會變成警察濫用權力的根源。

如民眾不服,拒絕在罰單上簽名,就會被加開不服指揮稽查的罰單,有駕照的陳姓女騎士,就是被無端加開無照駕駛;違規瞬間記錯車號、記錯駕駛人錯罰的情況,更不在少數。

另外,交通燈號轉變瞬間,當事人說綠燈變黃燈前通過,警察則說闖紅燈,號誌變換瞬間,不同時間差,看到的燈號確有不同,誰說了算?

過去,在沒有其他佐證下,交通法庭都以舉發警察的說詞,為唯一判斷依據。但隨著法治的進步,交通法庭對證據的要求愈來愈嚴格,因為警察誤罰、錯罰情況不勝枚舉。受理聲明異議案最多的台北地院交通法庭,近半年就有多件採取舉發警察須負舉證責任的見解,裁定民眾不罰的案例。

陳姓女騎士案,則是高院交通法庭作成警察要負舉證責任的確定見解。依該見解,並非警察不能用逕行舉發方式取締違規,重點在於舉發警察,執勤過程中,有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若執勤正確無誤,當然可憑舉發警察的說詞,作為開單告發的依據,否則就得負起舉證責任。

如此見解,並非司法機關無理要求,而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才要求警方負起舉證責任。法有明文下,警方取締違規的手段,自當與時俱進,讓民眾被罰得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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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若都要舉證難以執法
2007/05/20 08:54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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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5.20廖嘯龍/台北報導

面對高院的裁定,警政署交通組組長何國榮表示尊重,但強調這只是個案,在司法院沒有做出統一解釋前,警方現行取締交通違規的模式不會改變。

何國榮強調,目前針對超速、違規停車的取締,警署早已律定員警必須拍照舉證,而以往引發民怨的「偷拍舉發」,警署也已修正做法,要求員警拍照位置必須在道路範圍以內;但是要求警方取締所有交通違規都要自行舉證,執法上勢必窒礙難行。

何國榮坦承,由高院此起案例看來,這名大安分局員警的執法確實不夠嚴謹。北市警察都配發有掌上型電腦,可依車號立即查證車主身分及是否有駕照。如果員警沒帶電腦,車主也未帶駕照,一般員警確實會開立「無照駕駛」的罰單,但當事人事後可攜駕照向裁決所申訴。然而,本案員警既然是返所後再開單,就應該詳查派出所的電腦檔案才填單,以避免因疏忽而犯錯。

何國榮表示,台灣並非每個十字路口都設有交通監視器,警方也無法預知民眾會在何時何地闖紅燈,對於這種轉瞬間消逝的突發違規行為,要求警方必須舉證才能告發,根本無法執行。以前發生的多起類似交通糾紛官司案例,法院多站在支持警察的立場,也充分說明了公權力的可信度是為多數法官所認同的。

何國榮以美國為例指出,在加州當地,法院基於教育民眾守法的功能性,反而要求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必須當場攔停告發,而不能依據拍照事後補開單,而美國許多州的警察取締超速,也都是僅憑目測而已。當然民眾的守法觀念、警察的專業形象,都會造成不同國情的狀況。何國榮表示,警署會以高院此次裁定為鑑,要求員警提高執法素質,以減少民怨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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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單就具公信力?沒這回事
2007/05/20 08:54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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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5.20王己由/台北報導

警察開單告發交通違規,一旦民眾聲明異議,傳統上的見解,都是認為警察為公務員,基於公法上行為,推定警察的舉發具備公信力。但高院交通法庭在陳姓女子聲明異議案中,直指下級審法院,應儘量避免使用這種見解,以避免法院成為不負責任警察的背書者。

高院前述見解,可說更進一步保障民眾權益,惟承審的交通法庭,也不單只是從民眾權益著眼,對警察舉發交通違規,該如何舉證?裁定理由中也有一番指導論述,期勉警察能謹慎舉發交通違規,提昇品質。

襲警奪槍誤認案引以為戒

高院交通法庭指出,警員林欣恆指證陳姓女騎士有闖紅燈交通違規情事,除警員的說詞,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確有違規。若要單憑舉發警察的證詞,不需要任何補強證據證明陳女違規,就可逕行認定違規,前提必須是警察執勤的正確性。

裁定理由指出,從法院審理交通違規聲明異議和刑事案件中,由警察舉證已知悉的事實中,在證據品質和可信度上仍存有相當瑕疵,如最近的國道襲警奪槍誤認案即為一例。

因此,交通法庭如不調查警察執勤的正確性,而直接以警察作證的證詞,即認為警察舉發一定正確,且援引過去科學不發達、技術不進步年代的見解,認為警察不至於舉發有誤,或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的情形,逕自肯定警察舉發的公信力,無疑就是為不負責任的警察擔負背書責任,反而縱容不負責任警察在不舉證,以及並無抗告權與任何行政責任前提下,任意舉發交通違規,造成交通法庭沉重負擔,以及民怨和寶貴司法資源的浪費。

準用刑訴法要求舉證告發

況且,在現代化科技與設備下,執勤警察舉發交通違規,已可使用各種現代化科學工具,輕易取得具備證據價值,且有證明力之物證,例如酒精測試、雷射測速照相、路口監視器、錄音錄影設備等,對未攜帶駕駛執照者違規舉發,也可以照相、錄音、捺一枚清楚可日後辨識的指紋。

警察如仍循傳統方式,逕以不舉證方式任意舉發交通違規,而造成交通法庭之困擾與案件負擔,交通法庭就有義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準用刑訴法規定,要求警察循刑訴法第二百卅一條之一規定舉證,以及詳細調查警察何以不能舉證的原因,且確認警察所為舉發的正確性。

盼謹慎取締違規以免擾民

如交通法庭確實以此項證據審查程序為標準作業程序,並以此審核交通警察之舉發聲明異議案件,且對任意違法濫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警察,以函件通知舉發警察之服務機關,分別依據情節予該員警以行政與刑事責任移送懲處。此舉自然可以督促警察,對舉發交通違規的謹慎以及品質之提昇,且不致於使法院成為民怨的對象。

而交通警察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以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自然須有相當規範,才不致於造成公權力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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