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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烏龍 景文案大挫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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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5.11 03:49 am  
 
教育部前次長林昭賢被控以便宜價格買景文技術學院後方的大學詩鄉社區,最高法院以房子確由他本人購買,維持二審無罪判決。
本報資料照片

我國教育史上最大弊案景文案,最高法院昨天作出駁回上訴的判決;卅三名被告中,十七人因檢察官上訴二審時晚了七天而無罪確定,其中包括前教育部長楊朝祥、前立委賴晚鐘及前行政院秘書長張有惠等人。

判決指出,台北地院法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將景文案的判決書送到檢察官劉承武的辦公桌上,劉於同月廿三日簽收,七月五日才提起上訴;但上訴期日應以六月十四日起算,而非劉承武認為的廿三日,十五天的上訴期應至六月廿八日到期。

景文集團張萬利父子涉嫌非法挪用景文技術學院的學雜費及校務基金,以購地等名義從景文高中、景文技術學院掏空校產達九億兩千多萬元;又以投資越南名義向中央信託局等行庫貸款未還,情節震驚各界,因而被稱為教育史上最大弊案。然經七年偵審,半數被告因檢察官逾期上訴而無罪定讞,檢方大挫敗。

本案主犯景文集團的創辦人張萬利,於八十九年十月卅一日潛逃加拿大,被行政院列為十大通緝要犯,其子張志平也遭通緝,兩人迄今未到案。

本案檢察官共起訴卅三人,除通緝兩人外,廿二人獲判無罪確定,其中楊朝祥等十七人一審獲判無罪,因檢察官上訴逾期而最後無罪定讞;謝國鏞、蔡仕鵬、莊岳勳、鄒宇平等四人則於二審獲改判無罪,也無罪定讞。

比較特別的是前教育部次長林昭賢,他被控圖利及以便宜價格向張萬利購買大學詩鄉的房屋收取不當利益兩項罪名。前者一審獲判無罪,因檢察官上訴逾期確定;後者一審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也以林昭賢出具其銀行支付屋款的紀錄,證明房子確由他本人購買,維持二審無罪判決。

而張萬利的長子張勤、次女張秀瑛因偽造文書罪分別被判刑一年及八個月確定,兩人另涉偽造有價證券及張萬利二女婿林宗嵩、三女兒張秀香涉案部分,都發回高院更審。

此外,陳達郎、蔡先口、張正宏三人因刑法的公務員定義改變,不受圖利罪規範,獲判免訴;陳淑青、張炯燦有罪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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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案逾期上訴高檢署決加重懲處劉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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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5.28劉鳳琴、陳佳鑫/台北報導

因景文掏空校產等弊案延遲上訴,導致十七名被告無罪確定的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高檢署已於二十四日召開考績會,做出加重懲處建議,公文最快今天會送達法務部檢察官審議委員會審議。

高檢署表示,北檢已於上周召開考績會,對劉承武做出行政懲處,送台灣高檢署後,因北檢處分較輕,高檢署於二十四日召開考績會,做出加重懲處建議,但因二十五日當天,高檢署人員多至高雄參加犯罪被害人相關會議,致公文最快今天會送達法務部,由檢察官審議委員會審議。

景文掏空校產等弊案於九十三年六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判決書於同年六月十四日下午送達時任公訴檢察官的劉承武桌上,但劉承武直到六月二十三日才簽收判決書,七月五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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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上訴查劉承武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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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柏青╱台北報導】教育部前部長楊朝祥涉及景文高中掏空校產弊案,因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逾期上訴,造成楊朝祥等十七名被告無罪確定。台北地檢署已分案追究劉承武的行政責任。劉昨否認失職,強調法官與他對上訴期間的起算點認知不同,將以非常上訴等方式救濟,即使不當檢察官也要力爭到底。

稱景文案公文未送達
纏訟多年的景文案共有三十三名被告涉案,其中楊朝祥及教育部前常務次長林昭賢等十七人,因劉逾期上訴被判無罪定讞。劉昨表示,當初一審判決案卷公文是直接丟到他桌上,他認為不算合法送達,不能以此為上訴期間的起算點,且如果他是失職檢察官,不會拼命寫了一百多頁的上訴書。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法院對於檢察官簽收判決書的時間存有彈性,應檢討杜絕。

蘋果日報  96 0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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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檢察官上緊發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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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5.12林峰正/北市(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報載,轟動一時的景文案三十三名被告,高達二十二名被告獲判無罪,其中十七人竟是檢方於一審判決無罪後欲提起上訴,卻因遲誤上訴期間,上訴不合法致全案無罪確定。經詢原承辦檢察官,卻回以法院只把判決書丟在桌上,就開始計算上訴日期,這樣對檢方不公平。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司法院為使第二審法院得以確實明瞭上訴之理由,使法院得以進行有效率的審理,俾有限的司法資源得以合理分配,乃向立法院提出在該條文增列第二項,明定上訴書狀應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違法或不當之事實。而當事人若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原判決的理由。倘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附具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補提理由書,若未於期限內補提,第二審法院除認其情形可補正得命上訴人定期補正外,應以判決駁回上訴。

換言之,司法院所以提出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原因顯係企圖藉強制要求訴訟當事人盡速提出上訴理由,讓承審法院得以早日進入實質審理的程序,以避免訴訟拖延的情形。上述條文草案仍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理中,極有可能在本會期正式通過。這樣的規定,代表國家的檢察官當然也同受拘束。

過去法院為慮及檢察官辛勞,動輒以檢察官簽收判決書的日期為上訴期間的起算點,檢方因此得以「自行」決定何時簽收,當然也不會有逾時上訴情形發生。但是,作為被告的一般百姓,一定不可能有這樣的待遇,判決書寄達就會起算上訴期間。甚且,按照上開司法院擬具的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修正草案,被告除了要嚴格遵守十日的上訴期間外,還要在三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否則案子就會被上訴審法院駁回。如果你是不具任何法律知識的被告也沒有例外,時間經過未提實質上訴理由就會面臨有罪確定的結果。

與被告相較之下,檢察官領取國家俸祿,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在遲誤明確的上訴期間後,竟還要抗議法院對其要求過苛,也實在夠令人嘆為觀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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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檢疏失… 誰該為不負責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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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宋明潭/民間司改會研究員(台北市)】 2007.05.12 02:54 am
  
六年前驚動社會的景文案,就在劉承武檢察官逾期上訴的疏失下而無罪確定。被告行為是否有罪?本當交由法院審判決定;然而這個案子的終結,卻是因承辦檢察官的疏忽而確定,不得不令人嘆息。

檢方過往在收受判決書時,利用拖延不簽收的方式,等到有空了、想到了才簽收,然後再以最後的簽收日期作為上訴期間的起算日。這樣一來,每個案子可以多個十天、半個月再上訴都沒有關係。

然而,對於被告或律師在掛號送達後十天內沒有上訴,案件就宣告確定。如果檢察官得以這種方式不簽收,那是否每一個被告亦能夠同樣地做如此主張呢?

檢察官係代表國家及人民追訴犯罪,上訴逾期代表自我放棄個案追訴,基於訴訟經濟與程序正義並無不妥;而檢察官的疏失懈怠,回過頭來受到傷害的反倒是人民本身。然而,誰來為不負責任的法官、檢察官負責?

更嚴重的是,我國目前研擬中的刑事訴訟制度,竟有以犧牲程序正義與個人自由來彌補院檢疏失。

刑事訴訟法第一零八條修正條文的修正意旨,就是因為過去曾有多個案件發生法官未延長羈押期間,或者法院已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卻未於羈押期間屆滿前送達被告,依現行法律規定原應「視為撤銷羈押」立即將被告釋放;司法院為了彌補這樣的「人為疏失」而犧牲「程序正義」,修法將應該釋放的被告,可以不立即釋放,而再透過法院的審理,便得以合法「再延押兩個月」,說清楚了就是法院可以要你多犧牲兩個月的自由,來彌補院檢「未送達」、「未起訴」、「未審判」的錯誤,而這樣的立法,竟也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中通過。

司法院對於錯誤的檢討,不是針對問題本身的行政疏漏,而是把問題丟到被告身上,只要讓被告多留下來「延押」兩個月,一切問題迎刃而解?倘若不針對院檢內部效率不彰,拖延訴訟等等問題進行檢討,而是頭痛醫腳,把責任算在被告的身上。或許明天之後又將會有新的草案,對於檢察官逾期上訴,由於擔心因此讓有罪的被告疏漏於法網,不也應該可以有特殊的救濟程序?反正法官、檢察官的疏忽,都由人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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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案》談紫微、要顧家 劉承武被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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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05.12 03:32 am
  
教育界最大弊案景文案因檢察官劉承武逾期上訴,其中十七名被告獲判無罪確定,法務部昨天指示高檢署查明有無責任;當初偵辦景文案的檢察官沈明倫則表示「遺憾」、「氣在心裡口難開」。

民間司改會也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如果連上訴期日都忘了,讓人無法接受,法務部應查清楚,有疏失就該懲處。

據指出,景文案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劉承武曾向高院提出一份公文,引紫微斗數、家庭幸福等理由,為景文案逾期上訴作辯解,但未獲合議庭採信;反而是這種偏離主題的辯述,引發法界議論。

高院審理景文案時,曾於去年九月間發函劉承武,要求說明是否逾期上訴。去年十月四日,劉承武以台北地檢署的公函回覆高院指出,去年六月十四日至廿三日間,他因蒞庭頻繁,雖然判決書十四日放他桌上,但到廿三日他才看完判決。

劉承武在函文中指出,司法官也有家庭幸福,必須學習平衡經營人生各面向之基本人權,不能因追求成功而失去發現幸福的時間。劉大談「幸福理論」時,並在文中直接註明「可參見紫微斗數所明列之十二宮位之舞台及各面向必有實宮、虛宮及強宮、弱宮…」為佐證。

劉承武在函文中強調,「顧家當然比養家還重要,否則養到最後去燒炭自殺,豈不白養、白活」。他也指出,「絕不可苛求司法官必須以事業為重,而必須孤注一擲地當日看完數千頁本案判決書之內容,放棄應有家庭幸福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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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間上電視沒空簽收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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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5.11黃錦嵐/新聞分析

景文案,自爆發迄今,已歷六年。一齣震驚全國、司法史上最大的教育貪瀆弊案,竟然虎頭蛇尾,落得草草了事,應負刑事者,只剩下景文集團負責人張萬利家族而已,如此結局,難道不是另一種型態的「弊端」嗎?

審閱過景文案卷證的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本案缺失,一方面是導因於案件太龐大、涉案人太多、涉案時間綿延太長,檢調在蒐證時,「鬆散掉了!」

起訴書長達一百多頁,確是太龐雜,難怪證據扣不緊。

以景文增班為例,事實上,景文的總班數並未增加,只是調增體育班數,可是,體育班是賠錢班,教育官員核准增班,那有圖利可言?

再以林昭賢等教育官員向景文集團購屋為例,或許有價格高低爭議,也有悖官箴。但是,購屋資金是否自出?應不難查明,究竟只構成懲戒事由,或可成立貪瀆?審判前例應也不少,檢調蒐證為何粗疏至判無罪程度?

景文案落得雷大雨小,第二項可議之處,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的「要命疏忽」:竟然在關鍵時刻,犯下「上訴逾期」的錯誤。

檢察官逾期簽收判決書,所引爆的上訴逾期弊端,過去爆發的貪瀆案例,例如,前花蓮縣長陳清水、吳國棟,台東市長劉宇、前台東縣長徐慶元,被告均只有寥寥數人,像景文弊端般動輒卅一名被告,獲判無罪的被告又多是部長、次長級的,影響之大,確是前所未有。

檢察官逾期上訴弊端,自八十九年間,由最高法院刑庭庭長紀俊乾率先揭發指正,爆發的案例,都是發生在八十年代的陳年舊案,法務部獲悉之後,已指示所屬檢察官檢討改進。

豈料,在景文弊案,檢察官劉承武遲至九十三年六月,竟然還以案卷繁重為由,延誤上訴時機,實在是「匪夷所思」。

劉承武是檢改會健將,經常上電視抨擊、檢討檢察弊端,如今,弊端發生自己身上,劉承武檢察官有時間上電視檢討司法,卻無時間簽收判決書,坐令正義睡著了,不知他將如何檢討自己造成的疏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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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大弊案、大烏龍 何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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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07.05.11 03:49 am
  
六年前檢調轟轟烈烈地偵辦、起訴景文案時,沒有人想到會以今天的結局收場──被告幾乎全部無罪,而且還是因為檢察官逾期上訴所致。以「大弊案、大烏龍」來形容,一點也不為過。

審判制度設計三個審級,正是擔心會有誤判,一審判決後,有二審、三審來把關,景文案卻失去這樣反覆檢視的機會。

經過三個審級檢視過的貪瀆案,無論結果有罪、無罪,都具有一定的意義。有罪,代表檢調實現了維護公益的正義;無罪,代表檢察官在偵辦手段或法律見解上有誤失,有檢討改進的空間。

但景文案因上訴逾期而無罪確定,案子辦得如何,無法確切檢討;且因程序干擾而失焦,偵辦起訴時轟轟烈烈,無罪判決後輕率閒置,如此高舉輕放,即使是疏忽,也難怪社會訾議。

檢察官逾期上訴的問題,有其歷史背景。

過去法官體恤檢察官,以檢察官簽章收受判決書期日做為檢察官上訴時間的起點,檢察官是於決定上訴後再填寫簽收時間,上訴很難逾期。

隨著被告人權覺醒,最高法院以判決「糾正」這種陋習,改以判決書送達檢察官的時點起算上訴期間,因而比較容易出現上訴逾期的情形。為此人權意識的「轉型」,不少纏訟的大案,後來都因上訴逾期而無罪確定,如花蓮金盾案等。

但在法務部三令五申,並作多次業務檢查提醒後,檢察官還發生上訴逾期疏失,就十分不該了,更別說是景文案這種震驚教育界的大案。檢察官因個人輕率,致起訴的目的成空,連本職的基本功都守不住,更別奢言改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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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案》劉承武圖補救 考慮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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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2007.05.11 03:49 am

景文弊案的半數被告無罪確定,逾期上訴的檢察官劉承武,指法院的認定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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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判決景文案被告前教育部長楊朝祥等人無罪定讞,當初負責上訴本案的台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劉承武感到無奈。

他表示,將尋求救濟管道,包括非常上訴或釋憲都有可能。

不過,就算未來能夠非常上訴成功,但基於「不利益被告禁止原則」(不能作不利被告的判決),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訴審依法只能指正審判上的缺失,不能改判被告有罪,楊朝祥等人仍是無罪定讞。

劉承武表示,「景文案無罪定讞的結果,是因為當初判決書送達過程有問題。」

他語帶激動地說「法官對於被告判決書的送達,都要被告簽收了以後才開始計算上訴日期,為何檢察官都還沒有點收,法院只把判決書丟在我桌子上,就開始計算,這樣的兩套標準對檢方不公平。」大家應該回歸到實質上的問題,不該盡挑程序上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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