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7.05.09 03:42 am
機車撞人一定是騎車的錯?台北縣中和市鍾姓婦人走在慢車道上被騎機車的王姓女警撞上,兩人都受傷。板橋地檢署認為鍾姓婦人不應走在慢車道上,依過失傷害罪將她起訴。
獲知調查結果後,在台北縣警局婦幼隊服務的王姓女警感到欣慰。她說,因為對方不願和解且態度惡劣才堅持提告,而且這場車禍讓她骨折、腦震盪、牙齒斷裂,為了養傷還請了一星期假。
去年二月十八日晚間九時許,王姓女警騎機車行經中和市,突然看到前方有一名婦人走在馬路上,她閃避不及自後撞上,兩人都倒地受傷送醫,婦人背部多處挫傷,女警則重傷。
王姓女警堅持是鍾姓婦人的錯,要求賠償;鍾姓婦人認為自己被車撞,是受害人,堅持不願賠償,女警於是控告鍾姓婦人過失傷害。
承辦檢察官陳旭華兩度將全案送車禍鑑定委員會,但鑑定委員會均無法做出判斷。檢察官親自帶隊重回案發現場模擬,鍾姓婦人認為當時她穿越馬路,但對面人行道與騎樓停滿機車無路可走,才會走在慢車道上。
不過現場目擊者指稱,雖然人行道及騎樓有停放機車,但仍可以行走,而且婦人被撞的地點距離人行道有三公尺四十公分之遠。
最後檢方認定,鍾婦有人行道或騎樓不走,卻走在慢車道上,導致後方機車撞上,顯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行人的規範,因此將鍾姓婦人依過失傷害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