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02.12 吳典蓉/台北報導
正當民進黨拿著轉型正義利劍,不斷指向他人時,一個當事人都還健在的違反人權個案卻被選擇性地遺忘。
在一九八0年時,當時的黨外人士、前國史館台灣文獻館館長劉峰松(前彰化縣長翁金珠的先生)參與彰化縣國大代表選舉,三個月後他被以煽惑他人犯內亂之罪名起訴,當時起訴他的公訴檢察官,正是剛上任的檢察總長陳聰明。
故意入人於罪謝長廷辯護
陳聰明在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一日主稿的起訴書中的「犯罪事實」為:劉峰松在競選國代期間,藉競選活動機會,基於煽惑他人犯內亂罪之意思,製作「長期戒嚴,扼殺民主;萬年國會,踐踏民權;苛捐雜稅,犯害民主」,「政治像拔河,沒有贏就是輸,堅守民主陣容的同胞啊!快把專制獨裁拉垮」等標語,懸掛於宣傳車之兩側,巡迴於彰化縣境內,並印製:「為台灣人權而奮鬥」之宣傳單…到處散發,煽惑他人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陳聰明更在證據部分指劉峰松,「揆其用意,旨在捏造事實,誣衊政府,分化政府與人民之感情,激發民眾不滿政府,反對政府,以煽惑民眾不法顛覆政府,灼灼甚明。」
對於陳聰明的起訴內容,劉峰松在聲請狀中反駁指出政府確實是長期戒嚴,「請調查我中華民國政府是否實施戒嚴長達三十年,…世界上是否有實施戒嚴長達三十年之國家?長期戒嚴是否影響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
「萬年國會說」也被陳聰明列為罪狀。劉峰松當時指出「請調查我中華民國國會代表,包括國代、立委、監察委員等,是否大部分為三十年前選出之代表,國會議員終身不改選是否違憲?」
而對於起訴程序,劉峰松更指出,選舉結束逾三個月後,公訴人(陳聰明)於三月七日始開具傳票,而遽於三月九日偵訊,三月十一日起訴。他質疑,針對是否有煽惑,具法律素養之公訴人須歷經三個月之研判始得認定?而既認定他涉嫌,有傳訊之必要,為何未研判其供詞之虛實,就汲汲於起訴?
劉峰松辯護律師中,其中一位就是現在的民進黨天王謝長廷,謝當時提出的辯護意旨,言簡意賅地點出,陳聰明的起訴是故意羅織入人於罪。
謝長廷提出,民主憲政的真諦,應予維護,黨外人士參與競選之現象,對民主憲政推展有重大意義,其在競選期間之言行,即應受憲法之保障,不可加以歧視。
說了有用嗎?劉峰松拒談
而劉峰松既以在野黨身分參與競選,便不能不抨擊執政黨或政府的措施,否則何必、又憑何與執政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謝長廷也批評公訴人陳聰明,劉峰松批評國民黨的字眼,起訴書都擅改為「政府」或「國家」,並據為追訴對象,公訴人對「黨」「國」觀念混淆不清,將讓非執政黨人士參與選舉,人人自危。
謝長廷更批評,檢察官以煽惑他人犯內亂罪起訴劉峰松,但究竟如何煽惑,以何種法方法著手,起訴書隻字未提,也未就此加以調查,其草率可見一斑。有關劉峰松之犯罪事實,謝長廷也批評,陳聰明檢察官憑空指劉峰松「呼籲」民眾發動戰爭,有故意羅織、入人於罪之嫌。
雖然,劉峰松選舉所言不過是一般民主選舉的常識,更有謝長廷的一流口才幫忙辯護,但是劉峰松仍被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記者詢問劉峰松,為何不在立院審查陳聰明檢察總長人事案時,公諸這段史實?劉峰松低調地說,「說了有用嗎?」
談轉型正義何妨先談劉案
確實,民進黨政府口中的轉型正義,是頗具選擇性的,當他們需要陳聰明時,他過去作了什麼事,即使是違反了民進黨最重視的政治人權,也是無所謂的。當然,陳聰明或是支持陳聰明的人可以說,在那個仍戒嚴的年代,作為檢察官,陳必須聽命行事,何罪之有?
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一文中舉了一個例子,也許可作為參考。一九九一年年底,德國審判兩位執法人員,指控他們於一九八四年守衛柏林圍牆期間,開槍射擊試圖翻越圍牆的民眾;法庭在審判過程,就堅守必須訴諸東德原有的法律(指執法時)。但依據當時東德的法律,執法時「必須盡可能不危害生命」,射擊逃亡者的腿部,應比較適當,因此兩位衛兵仍然犯了「過度使用權威」的罪行。
若再回來看陳聰明起訴劉峰松的案例,陳聰明該想的是,他在執行職務的同時,是否因為並未詳細求證,而侵犯了劉峰松的人權,更造成政治上的寒蟬效應。
轉型正義牽涉的政治效應、倫理問題何其複雜,民進黨政府如果用心一點,何妨從當年陳聰明起訴劉峰松的案子,開始來談轉型正義。